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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7亿出逃13年受审

来源:新京报
2011年10月27日04:40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a href=中关村支行的高管冯伟,同领导一起违规发放“高利贷”7亿多元,事发后他畏罪潜逃13年。昨日,冯伟在法庭上受审。" / width=400 height=266>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的高管冯伟,同领导一起违规发放“高利贷”7亿多元,事发后他畏罪潜逃13年。 昨日,冯伟在法庭上受审。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资金部经理冯伟,涉嫌在银行内部私设账户,一方面高息吸收存款,一方面高息发放贷款。由于大量贷款无法收回,1997年上级银行发现漏洞,后霍海音因涉案30多亿元已被判处死刑,其下属冯伟在案发后背着30万元现金,在广东一带隐匿,13年后,被警方控制,截至昨日他出庭受审时,其涉案款中尚有2.8亿元未能追回。

  本报讯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负责人冯伟,涉嫌在银行内部私设账户,以此吸收存款,再转手私自放贷,外逃13年的他被警方控制。昨日上午,他在海淀法院受审,被控违规放贷逾7亿。

  违规放贷7.46亿 2.8亿未追回

  被告人冯伟,原北京市中关村城市信用社(后改名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经理、副主任,昨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带入法庭后,他扫视一圈旁听席,对妹妹、妻子等点头笑笑。48岁,他的本命年,昨天他特意穿了双红袜子。

  据检方指控,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与霍海音(原北京市中关村城市信用社主任,已被执行死刑)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存款再以高息放贷,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放贷7.46亿余元,其中2.8亿余元尚未收回。

  “我承认这个罪名,但我没有伙同他,作为职员我是正常履行职责”。冯伟称,按银行规定,贷款是由信贷部负责,他所在的资金部负责同业往来、吸收存款,霍海音安排他用资金部的公章和冯伟的名字印章,私设了账户,吸收大额存款。

  自称不知上级禁令

  1993年,北京市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明确禁止高息吸收存款、高息发放贷款、绕规模或者变相突破规模放贷等。当年7月20日,霍海音签字收到上述会议记录,在上面批示请副主任传阅。

  “会议精神没传达到我这儿。”冯伟称,他并不清楚当时的规定,而其辩护人认为,1992年至1997年的金融秩序相对混乱,而本案的实施过程是由霍海音策划,信用社的全体员工都参与其中,在此过程中冯伟没有实质的权力,应认定无罪。

  检方认为,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法庭将择日宣判。

  自述

  出逃:从隐姓埋名到出国旅游

  昨天庭审之后,冯伟讲述了13年的潜逃生活。

  带30万现金 住月租88元民房

  1997年9月,家里老人病了,我从银行请了长假,回深圳父母家。

  后来就接到银行同事的电话,说霍海音被抓了,资金部其他人也被抓了,其实我当时没觉得做了什么亏心事,但心里特别害怕,就想要找地方躲起来。我从父母家拿了30万现金,之后这些年,这些钱,我一直带在身上。

  我先跑到深圳市罗湖区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小区,普通的民房,月租88元,半年付一次钱,在里面躲了起来,跟谁也不敢联系,住了六七个月。

  1999年4月,我在广州市番禺县祈福新村的民房住下,年租金12000元,选择那儿是因为听说不会查身份证。我没改名,就拿着一代身份证租房,平时偶尔出门买菜买报纸,买完就赶紧回房子。因为害怕老住一个房子被查出来,我换了好几个民房,过得非常窘迫,不敢跟家里和同事联系。在网上看新闻,知道霍海音被判了死刑。

  办二代身份证 携前妻出国

  2008年4月,我实在受不了了,就坐火车回到北京,到派出所换二代身份证,我想,如果有事就有事了,如果没事就算走过来了。办证时派出所的人还让我照相,办下二代证后我想,“啊,可以正常生活呀。”

  之后我一直住在前妻家,2008年8月,我带前妻和孩子去英国、德国、法国、瑞士玩了十多天。去年暑假,孩子想去哈尔滨玩,我就带着我前妻和孩子,孩子的姥姥、姥爷,坐火车到哈尔滨,在香格里拉酒店用我的身份证登记时被抓了。

  我是恢复高考后的大学生,从小就想做个本分人,(这事)我从头至尾没有伙同霍海音,没审批过一笔贷款,但我肯定有责任。

  对话

  公诉人:尚无证据证明冯伟获私利

  本报记者就冯伟一案与公诉人海淀法院代理检察员陈高慧对话。

  新京报:被告人在逃,为什么还能办身份证、出国?

  陈高慧:批准逮捕是1998年,当时就网上通缉,而且最后是在哈尔滨被控制,说明肯定有网上追逃,但具体他如何出国还没有核实到,因为不影响认定罪名和量刑。

  新京报:检方是否认同辩护人“更像是单位犯罪”的说法?

  陈高慧:我们也没有异议,但是冯伟作为主要负责人,无论是从职务上,还是从12家企业贷款过程中,他是从头到尾跟下来的,不像他自己说的只是执行命令,显然应承担责任。

  新京报:当时金融市场秩序是否如辩方说的存在混乱,冯伟个人是否从中获利?

  陈高慧:目前查证的证据不能证明冯伟有私利。我们查到经他手里发出来的贷款不止这些,为保护被告人利益,起诉的12起都是证据扎实、达到起诉条件的。

  焦点

  1 已死犯人证言是否有效

  本案中,已决犯霍海音的案件审理期间,曾发现他勾结公安局预审员曾岩(已判刑15年),私自会见多名证人,指使证人伪造股份买卖协议书、委托书、借款合同及变造借款合同等书证。

  因此在昨日的庭审中,冯伟的辩护人表示,霍海音在其案件中的口供有二十份,开始的口供和冯伟的供述是一致的,但后来才逐渐指向冯伟,因此霍海音的口供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此,检方表示,辩方庭前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上述证据,但其没有提交,且霍海音虽然已被执行死刑,但其判决作为生效判决,其中的供述是通过合法程序调取的、也经过当时法院认定。

  焦点

  2 跨越新旧刑法如何定罪

  冯伟辩护人称,当年冯伟被批捕是以挪用公款罪,而后来检方没查实这个罪,反倒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起公诉,逻辑上难以说通。

  检方表示,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据的是同一事实,只是罪名认定不同,当年银行报案称出现大笔亏空,经过初步查证锁定了嫌疑人冯伟,对其提出批捕,之后又查明了相关情节,认为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更合适。冯伟的行为发生于1993年至1997年,2010年归案,前后跨越新旧两部刑法,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是“利用账外资金非法放贷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该款修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因冯伟行为系以吸收存款所得资金违法发放贷款,两者分别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

  链接

  1998年4月,霍海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警方控制,落网时其个人拥有24辆车、15套房。之后,霍海音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张媛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王贵彬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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