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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财产信息公开立法仍需锲而不舍

2012年03月12日09:1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黄栀梓
在政务公开上,我们应该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建设,形成与国际惯例接轨。

  从政前后个人财产增长幅度的变化、增长渠道的变化以及配偶、子女从事的行业等等,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公众的监督。

  重庆律师韩德云当选两届、十年全国人大代表,连续七年七次提出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议案、建议。虽然他的提议年年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复,这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至今尚未出台。

  西方有些国家早就将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纳入了政务公开的范畴,颁布实施了关于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法律法规。在美国、英国等国家,不管是通过竞选还是首长委任的政府官员,其个人财产信息是必须公开的。官员的家庭财产,从政前后个人财产增长幅度的变化、增长渠道的变化,以及配偶、子女从事的行业等等,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公众的监督。

  而在我国,一提到公开官员财产信息,就有人以“侵犯个人隐私”作“挡箭牌”。人们曾寄希望于颁布公务员法将其法制化,但2005年4月颁布的《公务员法》,据说是由于不能“侵犯公务员财产隐私权”而没有引入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后来人们又寄希望于颁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将官员财产信息公开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约束,但2007年4月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却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其实,官员财产信息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官员的个人隐私权,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作为个人来讲官员有其隐私权,但官员作为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有关信息,也就并非其“个人隐私”了,社会公众对其应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关键在于公开财产信息,官员们只向组织申报财产信息,组织上对其只是“内部掌握”,不向社会公开,对于预防和反腐败起不到很好的作用。

  因此,在政务公开上,我们应该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建设,形成与国际惯例接轨。虽然有关部门曾多次声称要推进这方面的立法,2011年9月中旬,温家宝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还提到要“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但是公开官员财产信息为何其路艰难其路长呢?正如韩德云此前接受采访时所说“主要阻力来自体制内”。人们不禁要问:时下官员们遇事常称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为何在公开财产信息上却不能与国际惯例接轨呢?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只要官方能像公布官员手机号码、公开“三公”经费一样消除种种顾虑,与社会公众坦诚相见,其“体制内”阻力就会减小;“锲而不舍,金石可镂。”只要社会公众和有关人士在这方面的呼吁和努力持之以恒,相关立法就能尽快迈开实质性步伐。
(责任编辑:金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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