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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民间借贷是法律和经济的双赢

2012年03月12日10:43
来源:北京商报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企业家通过民间借贷,借钱用于投资经营,不应被硬套上集资诈骗的罪名,不属于刑罚处理,而是属于民法调整的,与集资诈骗有本质区别。

  正如齐奇院长所言,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与非法集资有交集,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进行借贷活动,于是企业家出面进行融资,一不小心就变成了非法集资。这样,民间金融就面临着一个两难,全面取消就相当于断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因为国有金融机构贷给民营企业的钱只是很小一部分,而维持现状则让民间融资成为一个不得不硬着头皮以身试法的危险源头,让企业家在企业生存和法律红线之间踩钢丝。这样的一个困境,牵扯了太多民营企业家的精力,与体制和司法博弈的精力。

  对于当前热议的非法集资案,“借钱经营不属集资诈骗”的表态无疑是让人欢欣鼓舞的,但是,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应该再进一步,放开,而不是开明的管制。

  很多时候,借来的钱是否用于投资经营,是个说不清楚的话题。即使有了是否用于投资经营这样一个判断依据,在执行层面仍显模糊,因为这样的判断太过主观。把钱用来买豪车,无法简单断定就是为了挥霍和个人享受,这也可以是经营企业的一种战略,通过豪车这样一种公认的财富标志,传达自己公司有实力、靠得住的形象,未为不可。

  在现有的法律层面,民间借贷似乎总是戴着镣铐在起舞。一方面,无法得到正名的民间借贷的灰色性,让真正的诈骗集资有了生存土壤,他们的庞氏骗局,让真正为解融资之困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背黑锅;另一方面,这种灰色性,又成为悬在民营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果被权力乱用,则很容易成为用来打击民营企业家的工具。一旦以企业家名义进行了民间借贷以缓解企业资金困境,那就走上了一条独木桥,资金链一旦断掉,不仅是对企业,同样也是对企业家的灭顶之灾,很多被以非法集资之名拘捕的企业家,都是资金链断掉后被“秋后算账”。

  因此,民间借贷需要阳光化,这样法律才能够进行清晰的界定,如果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则不可避免的情况就是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掺混在一起,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对此,决策层显然也注意到了这种情况,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日前在全国“两会”上就表示,民间借贷的这种合理性合法性应该给予,咱们互相借点儿钱的事儿不是经常有的吗?很平常的。但是我们防止的什么?防止的是非法集资啊,防止旧社会的“驴打滚”。

  解决民间借贷与诈骗融资纠缠不清的问题,不在于细化多少判断标准,而是在于放开民间借贷,打破金融垄断,使得民间借贷成为有法可依的事情,既然去除掉了灰色,借贷就将不是一个神神秘秘、偷偷摸摸的事情,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债权人,都享有法律保护之下的权益,法律监督的成本也将大为减轻,而经济的活力也得到极大释放,双赢的结果,何乐而不为呢。

(责任编辑:金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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