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韩玮
“这么多年的磕磕绊绊、风风雨雨,总算走出来了。”3月10日,接受时代周报采访的田文昌刚刚结束东方卫视有关刑诉法修改节目的录播,还沉浸于“一切来得太艰难”的情绪之中。
“差不多十年前,刑诉法改革工作就已启动,但断断续续,直至本届政府任
期的最后一年,修改草案才得以‘上会’。”《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十年‘文革’,随便抓人、刑讯逼供的做法较多,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如此总结。
“1978年制定宪法后,中国立法机关最先着手的两大法律就是刑法与刑诉法,民法、商法等均排于其后,足见刑诉法的重要性。”谢佑平说。
据介绍,刑诉法需要规范的内容主要指如何追究、惩治犯罪以及在此过程中如何保障人权。
“不放纵坏人,不冤枉好人。”顾昂然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两条从“文革”中得出的“教训”是最初起草刑诉法时着重考虑的两个方面。
“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够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遭受或变相遭受刑罚’,这是较大的进步。”著名法学家陈光中告诉记者。但进入上世纪90年代,这部法律的弊端越发明显。
“1979年的刑诉法带有强烈的专政色彩,将犯罪理解为一种阶级斗争。而现实中,伴随改革开放,社会形势发生巨变,普通民众的人权观念不断提升,而且,我们发现,国外的做法完全不同。”谢佑平分析。
据陈光中回忆,有一次,其陪同国外参观团到北京某法院观看庭审。“这是军事法庭吗?”外国朋友突然发问。
原来当时,中国法官的着装类似军装,而非如今的黑色法袍,而且,头上还戴着“大盖帽”。
1993年,刑诉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议程,3年后,修正案高票通过,这便是目前执行中的刑诉法。而经过修改后,该法由164条增至225条,确立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增加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介入等规定,并写入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此外,新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宗旨,体现了其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
新刑诉法出台后,曾有“10—15年不用再修”的预期,但2000年以来,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相继曝光,中国刑事司法的痼疾不断被拷问。
2004年起,田文昌开始参与新一轮刑诉法修改的讨论。“六七年里,几乎所有的条款都被拎出来研究过,但很难得出结论。”
“由于立场不同、责任不同,公、检、法等部门,尤其是前两者,仍将维护稳定和治安作为首要任务,尽管原则上对民主和法治的进展趋势认可,但如果制度的改变会对侦查等办案工作带来障碍时,抵制就会很强烈。”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分析。
而对于目前的博弈结果,田文昌有些“心痛”的是,?a href="https://q.stock.sohu.com/cn/601988/index.shtml" target=_blank>中行趟叻ǖ?条未被删除。
该规定称,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诉过程中,相对于侦查和公诉机关,辩护人处于弱势,而在律师的正常职务行为和“威胁、引诱”尚无界定清楚时,上述条款“逼迫”刑辩律师落入险境。“新法尽管对律师伪证罪,作出了由异地公安机关侦办这一调整,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田文昌说。
而谢佑平认为,遗憾的是某些重要的制度至今未有涉及,如被害人保护制度、国家补偿制度,审级制度等,而这些或将成为下一步改革的着力点。
“未来,刑诉法修改绝不能16年等一回,但也不能像刑法那般‘零打碎敲’。我们要争取每一两年改个一二十条,多次‘中改’,逐步完善。”陈卫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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