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会中的拟IPO企业而言,诉讼绝对属于“敏感词”的范畴。不过,近期公示招股预披露文件的易拉盖生产商斯莱克,却携带诉讼背景递呈材料。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旭为确保IPO申请的成功过会,许下承诺将承担该案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2010年4月22日,美国STOLLE公司向美国地区法院俄亥俄州南区代顿法院提起指控,被告为RAM公司(原为STOLLE加工机械零备件的公司)、肯·富尔茨(现RAM雇员,原STOLLE雇员)、安旭及斯莱克,其中认为安旭、斯莱克侵犯版权、合谋侵占商业秘密、侵权干涉潜在业务关系、不公平竞争、商业欺诈及非法侵占,并提出停止和STOLLE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其专有和机密信息、赔偿等诉讼请求。安旭及斯莱克于2010年6月向法院提出了《驳回诉讼动议》,该《动议》依据美国法律认为该法院对安旭及斯莱克无管辖权,同时驳回了STOLLE在诉状中的所有指控。
2011年12月14日,美国法院就安旭及斯莱克的驳回动议作出裁定,裁定该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了对安旭及斯莱克的不公平竞争和非法侵占的指控,不再进行审理;对于安旭及斯莱克提起的其他驳回动议则未予支持,该等指控将继续审理。
预披露文件显示,截至该招股书签署日,美国法院尚未就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从以往上会情况来看,诉讼案件在上会时的敏感性非比寻常。为此,斯莱克以极其详尽的方式叙述该诉讼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根据美国律师意见,斯莱克即使败诉,其赔偿金额是有限的且不会太大。安旭已作出承诺,将承担斯莱克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费用,如因本案导致公司需支付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安旭将对公司的一切损失以现金方式予以全额补偿。
公司表示,2009年至2011年,公司最终出口到美国的货物分别仅为35.08万元、52.97万元和30.38万元,即使败诉也不会对公司的出口产生重大影响。
斯莱克还强调,由于中国与美国没有签署民事司法协助协议、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根据中国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美国法院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因此,美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包括中国香港)不会被承认和执行,STOLLE须在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另行起诉。斯莱克特意强调这一点,无非想表达在美诉讼的结果将不会对公司的国内业务产生影响。
依据预披露文件显示,斯莱克主要从事高速易拉盖生产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装配调试及相关精密模具、零备件的研发、加工制造,主要产品包括易拉盖高速生产成套设备、易拉盖生产设备系统改造、相关精密模具、零备件等。公司2009年至2011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666.61万元、3665.68万元和6086.63万元。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