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产业[2012]15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核准的批复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报来的《关于上报建设湛江钢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函》(粤府函[2008]33号)和《关于上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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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湛江钢铁基地项目核准申请补充报告的函》(宝钢函[2012]36号)及有关材料均已收悉。经报请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落实《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压缩区域钢铁产能,实现产业布局优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同意建设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项目单位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
三、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内容和淘汰落后
(一)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1、码头泊位:建设5000吨级至30万吨级泊位17个,其中:30万吨级和20万吨级泊位各1个(水工结构按靠泊30万吨级船舶设计),10万吨级泊位2个,2万吨级泊位4个(水工结构按靠泊5万吨级船舶设计),1万吨级泊位1个,5000吨级泊位8个(水工结构分别按靠泊2万吨级、3.5万吨船舶设计),码头总长度3755米,设计年通过能力5475万吨。
2、钢铁生产系统:年产铁920万吨,粗钢1000万吨,钢材938万吨,其中热轧商品板卷448万吨,冷轧商品板卷490万吨。产品定位于广东市场所需的汽车、家电、机械和建筑等行业用板以及船用板、管线钢、优质碳素结构钢等。主要工艺设施包括原料场、烧结、球团、焦炉、高炉、转炉、精炼、连铸、热连轧机组、冷连轧机组、连续退火以及涂镀机组等。
3、主要公辅配套设施:利用富余煤气和余压、余热,配套建设3台35万千瓦煤-气混烧发电机组,2台30兆瓦的高炉压差发电和1台24兆瓦的干熄焦余能发电机组。配套建设海水淡化、大型活性石灰回转窑、制氧机组以及原料场地、总图运输、综合管网、信息自动化、能源中心、机加中心等。
项目建设期4年。项目建成并形成1000万吨钢生产能力的同时,预留二期发展余地。二期建设方案须在经过研究、论证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二)淘汰落后
项目建成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要在广东省已淘汰1164万吨粗钢产能的基础上,按照我委发改办工业[2008]658号文件要求,做好广钢白鹤洞基地250万吨产能和珠钢200万吨产能的关闭淘汰工作,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累计淘汰粗钢产能1614万吨,粗钢产能总量压缩614万吨的目标。
四、项目总投资696.8亿元,其
中建设投资683.4亿元(含外汇16.5亿美元)、铺底流动资金13.4亿元。项目总投资中,企业自有资金提供348.4亿元,资本金比例50%,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关于环保和水土保持。请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批复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关于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项目在建设中要选用高效节能的工艺装备,提高自动控制水平,降低能源消耗。余热、余能、余压回收利用发电装置要与主体设备同步实施,废水、含铁物质和固体废弃物要最大化循环利用。实现吨钢综合能耗575千克标煤(不含自备电厂)、吨钢耗新水3.5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0.381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0.425千克、生产水重复利用率97.7%、吨钢排水0.43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8%的目标。项目单位要抓紧补办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要编制东海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促进区域内相关产业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资源能源配置,实现循环经济。项目实施运行过程中,要加强与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合作,一是开展焦炉煤气提氢等副产品互供和综合利用,实现原、辅材料等资源一体化;二是做好电、气等设施共享或共建,实现公用工程一体化;三是实现汽、水管网互联,互为备用,提高故障应对能力;四是加强化工产品深加工合作,实现专业化合理分工。
七、关于项目用地和用海。请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批复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关于招投标工作。请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九、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同意延长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的函》(国土资预审字[2012]114号)、《关于湛江钢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263号)、《关于湛江钢铁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水保函[2008]11l号)、《关于湛江钢铁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有关问题的复函》(海办管字[2012]271号)。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要严格遵循《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对沿海钢铁项目的要求,选用先进的大型工艺装备,提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充分发挥临海优势,资源、能源以全球配置为主。要采用先进管理模式,提高项目竞争力,切实起到行业发展引领作用,把项目建设成为一个世界一流水平的最具效率的绿色薄板工厂。
十二、请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三、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主题词:钢铁项目核准批复
抄送: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海洋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21世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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