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行获基金托管“国民待遇”
2012年11月01日01:0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原标题 [外资行获基金托管“国民待遇”]
证监会昨天就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新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基金托管人的各项法定职责,同时加强推进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将享受与本国银行同等权利。
我国基金行业从1998年发展伊始即引入强制托管制度,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作为公募基金的共同受托人,履行相关法定受托职责。基金托管制度在规范基金运作行为、防范各类风险、保障持有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截至2012年9月底,全行业共有基金托管银行18家,托管基金1100只,基金托管总份额约2.77万亿份,基金托管规模合计2.37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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