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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大企业如何进入更高质量发展期

2012年12月11日01:53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 [民营大企业如何进入更高质量发展期]
  改革开放30余年,民营企业在越来越宽松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成长为中国经济的生力军,并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能承担更大经济社会责任的大企业。十八大提出,要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民营大企业自然应是其中之一。如何消除民营 大企业在进一步发展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民营大企业进入更健康、更高质量发展期,对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有深远意义。

  冯立果

  民营大企业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主要成果之一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已形成了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三种市场主体鼎立的局面。其中,国有企业经过“抓大放小”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依托政府资源和自身资源,已经形成了国有大企业占绝对控制力的局面;外资企业依托其母公司拥有的全球价值链整合和竞争能力,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而民营企业经过改革开放的摸爬滚打,其中的一部分已经成长为中国500强、世界500强的大企业。

  从2003年至2011年中国企业500强数据变化中可以看出,民营企业的数量从69家增加到190家;营业收入总额从3897亿元增加到42296.8亿元;资产总额从6022亿元增加到134300亿元;税后净利润总额从221亿元增加到4121.6亿元;员工人数总计从73万人增加到491.5万人;纳税总额也增至3312亿元。民营大企业的数量和营业收入所占比重,已经分别从2003年的13.8%和5.6%,上升到2011年的38%和18.1%。

  一批民营大企业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龙头,具备了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条件,逐渐承担起引导行业发展、应对跨国公司挑战的重任。与国有企业相比,这些民营企业市场化程度更高,显示出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在2012中国企业500强中,已有15家民营企业,除了平安保险公司(2489亿元)、华为公司(2075亿元)、江苏沙钢(2039亿元)、国美电器(1960亿元)、苏宁电器(1947亿元)、联想控股(1830亿元)、山东魏桥创业集团(1610亿元)、海尔集团(1509亿元)、美的集团(1341亿元)之外,新增加的6家企业分别是浙江吉利控股(1510亿元)、招商银行(1420亿元)、民生银行(1360亿元)、正威国际(1280亿元)、大连大商集团(1101亿元)、大连万达集团(1051亿元)。其中,平安保险、江苏沙钢、华为、魏桥创业、联想已成为我国进入世界500强的民营企业。联想、万向、吉利等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跨国企业。

  在我国从世界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转变的过程中,民营大企业和国有大企业一样,已经成为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增强话语权的重要载体。与国有大企业在海外并购中屡屡遭受“排斥”不同,我国民营大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走出去”的过程中,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竞争力。一定意义上说,民营大企业已经具备为我国建设经济强国承担更大责任的条件。

  民营大企业在促进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1.民营大企业在保障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人们忽视民营经济和民营大企业在保障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以为它们只是国有经济的补充,只能繁荣市场。然而,事实证明,凡是国有经济较弱、民营经济较强、民营大企业较多的地区,其经济实力都较强,其经济增长动力也强劲。比如,民营大企业在促进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南等省份的经济增长中已经承担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放松对民营资本的管制,可以使它们在中国经济转型中完成“稳增长”的任务,消除经济下滑带来的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

  2.民营大企业在增加就业和收入、保证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统计显示,近30年来,民营经济对增加就业所发挥的作用巨大。其中,民营大企业对增加就业和提供居民收入的贡献也十分突出。在数十万家民营企业中民营大企业的市场化程度最高、薪酬管理制度最有效,它们的发展壮大不仅能够增加本企业职工就业和收入,也能够带动与之关联的一大批中小企业的职工就业和收入,对维持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

  3.民营大企业的技术创新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作用。

  我国很多民营企业从手工作坊起家,在原始积累阶段通常都依靠产品模仿等方式进行生产加工,谈不上研发和技术创新。但这些民营企业成长为大企业后,陆续抛弃了原来的粗放型生产模式,而转变为通过加强管理、加大研发投入、进行技术创新的内涵型增长。它们市场触觉敏锐、市场判断准确、研发投入果断,对于我国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以及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能发挥重要作用。

  4.民营大企业在新兴战略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新兴战略产业是为迎合世界趋势和市场需求而产生的新型业态,其鲜明特征是市场需求导向、市场化程度高、符合政府产业政策方向。而这些领域恰恰是民营经济和民营大企业近年来持续耕耘、不断投入的领域。它们有国有资本不能比拟的决策灵活、投资效率高等特点。一些民营大企业已经在某些领域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比如通信设备制造、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等。

  民营大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

  1.民营大企业缺乏直接的法律庇护,发展存在不确定性和后顾之忧。

  民营企业能否进一步做强做大,取决于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和能力。企业家能力可以通过“干中学”的学习效应获得,企业家信心则完全来自于国家对于民营资本的政治待遇和法律庇护。在国有资本充裕并大幅扩张时,民营资本的发展存在较多不确定性,民营企业家对未来存在信心不足和后顾之忧。

  民营企业在我国是一种“体制外”的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家在进一步做强做大时心存后顾之忧。这种情况下,部分民营企业家“见好就收”,企业做到一定规模便打包出售、然后资产转移至国外;也有民营企业家在海外注册控股公司,通过“返程投资”以“外资”身份继续在国内经营,强化其资本的法律安全。

  2.民营大企业的发展空间受限于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进程。

  无论2005年的“非公36条”还是2010年出台的“新36条”,都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给予了较多支持。然而,“新老36条”出台后,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并没有明显改观,而是遇到了“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巨额的民间资本由于在实体经济领域没有足够的投资空间,便涌入房地产、股市甚至其他生活必需品市场,造成过度投机和通货膨胀现象。

  事实上,所谓的“玻璃门”、“弹簧门”,本质上是政府体制改革滞后以及国企进一步改革难以推进的反映。从2005年起,国家发改委每年研究制定“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每年都提出要深化石油、铁路、电力、电信、盐业、广电、民航、烟草、市政公用设施等垄断行业改革,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但是截至目前,垄断行业改革迟迟难以开展。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即哪些领域是应该以国有企业的形式运行,哪些领域没有必要保留这么多的国有企业,哪些领域可以暂时保留一定的国有企业,经过产权市场转让再实现国有股权的退出。近年来,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反而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出现了国企“挤出效应”现象,对民营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挤压。

  3.民营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面临诸多体制障碍。

  民营企业成长为大企业后,基本已经抛弃了原来的粗放型生产模式,而转变为通过加强管理、加大研发投入、进行技术创新的内涵型增长。但问题是,我国的国家创新体系仍沿袭了计划模式的科研体制的诸多特征,包括创新主体、科研经费分配和使用、产学研的结合、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民营企业很难参与其中并发挥作用。

  第一,对民营大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认识不足、支持不够。从1995年实施“科教兴国”战略、1997年决定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到2006年决定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于民营大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的认识不足。从中国的情况看,尽管近年来企业已经取代公立科研院所成为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但主导研发活动的还不是民营企业,而是国有企业。

  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研发支出(R&D)占全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的46.7%,而民营大中型企业的份额只有8.7%。这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往往处于垄断地位,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但创新的压力不强;一些企业贯彻国家的意志,未能体现市场需求;同时作为企业管理者自身来说,也没有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

  技术创新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和市场化是科技创新的最终目标,我国民营大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大都以此为目的的。这种以国有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形式实质上仍然是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主导的、忽视民营大企业作用的,必然缺乏活力,难以实现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二,民营大企业的产学研相结合道路受限制于目前的科技体制。我国民营大企业要进行技术创新,也离不开产学研的结合,但民营企业要与大学、科研院所、金融机构进行技术创新方面的合作,面临很多体制障碍。

  我国的企业、大学、研究机构、金融机构等分别受不同的行政部门管理,其最大缺点是条块分割、独立运行,而不是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一个单位要想借用另一个单位的人才和资源,必须经过层层主管审批,要付很大的代价,最终还是无法合作做事。据中国企业联合会对中国500强企业中民营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有18.5%的受访企业认为缺乏公共技术平台的支撑是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主要困难。

  4.民营大企业进一步成长需要完善的融资支持。

  相比中小企业,民营大企业的融资似乎不是问题。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是不同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更多是为了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需要,而大企业一般不缺少企业运转资金,也不缺少用于正常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所需要的商业银行信贷,但其进一步做强做大则需要突破融资瓶颈才能实现,或者说,大企业的进一步成长,离不开发达的金融资本市场和关键时期的大规模金融资本推动。

  然而,时至今日,即使业绩良好的民营大中型企业想通过证券市场上市融资,难度也比亏损状态的国有企业大得多。另外,我国其他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民营大企业的做强做大,包括企业吸引高技术人才、进行技术创新、进行企业并购等行为,都高度依赖一个高度市场化、高度发达的直接融资市场,而这是我国最欠缺的。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民营大企业已经出现减少的现象以及高科技企业的海外上市潮,就是对国内直接融资市场不满的“用脚投票”。如果直接融资市场的扩容并同时扩容它的多层,如完善创业板、壮大风险投资、增强产权交易等将是经济健康运行的保证。

  5.民营大企业的国际化之路缺少支持和保障。

  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是我国民营企业做强做大的主要途径之一。经过多年的拼搏和探索,一些民营大企业已经在国际化道路上初见成效。华为、中兴、联想、万向、吉利等民营大企业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跨国企业,他们已经成为我国国际竞争力提高、经济话语权增强的象征之一。与国有大企业在海外并购中屡屡遭受“排斥”不同,民营大企业在海外经营中更受欢迎、更具优势和竞争力。一定意义上说,民营企业更有为我国建设经济强国承担更大责任的条件。然而,民营大企业的国际化之路很显然还势单力孤,还缺少国家相关部门的直接支持和保障。

  第一,缺乏权威高效的综合管理机构进行宏观协调和规划。缺少国外如“日本国际发展组织”、“海外事业调整委员会”等独立的半官方管理机构。海外投资管理机构不统一,职能分散,致使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缺少全局观,且存在审批制度僵化,审批环节较多等问题。

  第二,未对海外并购进行立法,相关配套政策法规还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级。而有关企业并购的立法散见于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缺乏一部明确的、类似于一些国家《海外投资促进法》这样的法律,这相对于日益兴起的海外并购活动已显滞后;与海外并购相关的法规主要由国务院部委颁布的办法、意见、条例等构成,缺乏约束力和权威性。

  第三,没有设立相关的海外投资信息服务机构。虽然我国也通过各种途径提供信息,但总体来说还不够完善,在收集海外企业的信息方面,职责不明确、分工未协调到位。同时也没有尝试去构建已“走出去”或将要“走出去”的国内企业的信息交流平台,致使企业过分依赖海外中介机构。

  促进民营大企业做好做强应采取哪些对策

  民营大企业的成长,是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大事,也是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是我国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和话语权的要求,是我国未来30年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未来我国有必要把促进现有民营大企业的进一步成长作为国家长期战略和政策,并切实贯彻执行。

  1.从旧的思维模式中解放出来,以法律保护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要继续解放思想,从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方向转变。着眼于我国经济的中长期发展,有必要逐渐将那种国家控制下的市场经济转变为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实现“对内开放”。需要做的是,具有行政权力背景的国有资本应逐渐从经济活动中退出,让资本和行政权力相分离,行政权力对各类型资本行使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退出的方式可有多种,包括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资本减持、产权交易和转让、破产等。退出的领域可以分步骤实施。

  要认清民营大企业在未来30年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从法律上保护并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大企业发展。企业是在市场大潮中优胜劣汰而留下来的优胜者,大都具有较强的市场分析和判断、生产和销售等竞争能力,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

  未来30年中,这些民营大企业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一,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向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第二,是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力量。第三,是实现中国企业“走出去”、聚全球资源为我经济发展所用的主要力量。因此要从法律上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减少由部分意识形态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干扰和担心。

  2.实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扩展民营大企业的发展空间。

  民营经济和民营大企业能够进一步发展,还与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密切相关。假设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有进有退,那么民营经济和大企业的发展必然有退有进,因此民营经济和民营大企业在国内的发展空间,完全取决于国有经济的边界:国有经济扩张,民营企业空间便收缩,反之亦然。因此要扩展民营大企业的发展空间,必须要实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退出,给民营经济发展腾出位置。

  第一,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退出:(1)要体现在企业数量上。如果平均每个省市自治区保持30个国有控股公司,那么加上中央企业,全国也仅需要1000家左右的国有企业;(2)更要体现在所占领的领域上,比如首先,要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3)一定要基于市场经济的公开、透明、自愿原则进行国有股权的产权交易和转让。当然此前提是国有企业的继续股份化和多元化改造。

  第二,对垄断体制进行改革,严格执行《反垄断法》,破除行政性和经营性垄断。经营性垄断必须由《反垄断法》解决。除了前文要修改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权条款外,还必须改革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因此有必要探索建立隶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反垄断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和述职,并定期公布反垄断调查结果和处罚结果。

  第三,把民营企业发展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有必要要求各级政府把民营企业的发展纳入政绩考核范畴,将行政官员的升迁任免与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联系起来。考核指标可以使用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税收总额、就业人数总数、成长率等指标,每一指标设定一定权重,最后得到综合得分。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决定主管官员的政绩水平。

  3.改革技术创新和教育体制,消除民营大企业技术创新的障碍。

  第一,将民营大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纳入国家科技规划。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制定科学和技术创新规划时,要将民营大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纳入其中。首先,要放开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市场准入。其次,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把重点落在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动汽车、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和信息产业等新兴战略产业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上,科技部门在资金分配、扶持时要给民营大企业分配一定的比重。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巩固,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第二,改革现行的科技和教育体制,打破条块分割,使民营大企业能参与到产学研结合中去。要改革现行科技体制。将国家对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资金投入交由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性、非官方机构负责分配、考核和惩罚。要改革现行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允许热心教育事业、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民营大企业参与大学改革并拥有一定股权,鼓励民营大企业兴办民办大学,最终形成脱离行政力量的相对独立的现代大学体系。

  要改革现有产学研结合体制。扩大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权,使之逐渐形成按照自身发展规律存在的市场经济主体。鼓励民营大企业与所需要的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技术创新,行政部门不进行行政干预。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须进行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包括二者的衔接问题、司法体制行政化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地方化问题。但是显然,二者的改革涉及整个政府框架的改革,即公权力的再分配问题。总的来讲,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本报告倡导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减少并消除行政力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4.发展多层次的金融机构和市场,为民营大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是我国民营大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目标。为此要做的是发展比较全面的金融市场,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农村金融、地区性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发展以私人资本为主的多元化产权结构;让监管到位,完善信用体系;中国的金融机构要从过去的政府衙门转变为商业服务机构,等等。

  加强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金融信贷支持。可着重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设立“境外收购基金”,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基金可通过社会募集、政府相关部门出资等方式设立,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管理,对“走出去”并购的国内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二是银行要加大对跨国投资并购企业的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可以在银监会关于并购贷款风险指引的原则下,发放海外并购贷款,鼓励更多有条件的企业加入到“走出去”的行列中。

  5.为民营大企业的国际化提供支持和保障。

  成立企业走出去领导协调小组,明确“走出去”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可由国家发改委或更高一级的部门牵头组建“海外投资并购领导协调小组”,小组成员可由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外交部、外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各部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

  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风险保障机制,积极应对海外投资风险。府应加强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风险评估与保障体系,鼓励相关保险机构加大对海外并购的中国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力度。

  加强国际交流,通过外交关系推动企业“走出去”。加强和被投资国政府的交往和沟通,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的并购环境。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与贸易伙伴国的外交关系来签订与促进投资并购相关的协议,如《投资保护协定》、《防止双重课税协定》等,帮助中国企业获得与投资目标国企业同等的待遇,减轻企业境外收入税收负担。

  完善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构建合理有效的税收体系。为“走出去”投资的企业制定专项税收减免政策,允许企业利用海外已上缴的纳税金来冲抵国内所得税金额,加大对企业境外收入所得的倾斜力度,通过亏损退税、关税优惠等方式降低企业的海外税收。

  加强海外投资立法,完善海外并购的法律保护体系。母国法律制度的保护是民营大企业展开海外投资时寻求法律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企业获得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途径。要尽快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尽快制定中国的企业海外投资促进法,明确重鼓励与服务、审批和限制的理念,统一和规范对各类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鼓励措施、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6.转变政府职能,构建顺畅的民企与政府关系。

  我国民营大企业的发展前景,取决于我国要走的市场经济道路。对于民营大企业发展来说,所有投资政策、服务环境的改进都有赖于政府和政治行为。

  第一,整体上政府要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除了继续实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退出,还必须改革现有行政体制,包括改革行政审批体制,改变官员忽视企业利益的官本位倾向,加快政府官员产生和监督机制的创新和定型,促使官员真正从事公共服务职能。

  第二,构建新型的民营企业与政府关系。民营企业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通过有效渠道传达给政府,这对企业发展是不利的。因此改革目前的民营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与模式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要弘扬正确的财富观,倡导全社会尊重合法经营致富。通过积极的舆论引导,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在创造就业和社会财富方面的贡献,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保护企业家创造精神的舆论氛围。

  (作者单位: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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