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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的21条规定,实际上并无任何新增的约束性条款与处罚性措施。这也意味着,原有针对拍卖公司不良商业行为的处罚范围与措施,在新办法中将维持不变。而老办法条款所体现的监管力度究竟如何,恐怕只有工商局与拍卖企业最为清楚。
1月15日,在距离2013年春季拍卖尚有百余天的“冬歇”期,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正式公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原先施行了12年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3.1)即将废止。
按照某官方新闻的解读,新办法突出强调“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也表示,此举主要针对近年来拍卖业中出现的知假拍假、暗箱操作等诚信缺失方面的突出问题。
该消息一经放出,引发了艺术圈不小的震动,许多行业人士开始担心这项新的政策,是否会继2012年年初“查税门”之后,给原本就在振荡中下调的内地艺术品拍卖市场致命一击。当然,也不乏乐观人士预见暗箱操作严重、潜规则泛滥的内地市场,将因此获得迅速净化与良性循环的时机。
新的管理办法究竟释放出哪些新的信号?在将新、旧管理办法逐一对照之后,结果多少有些令人失望。
事实上,新办法中的规定,绝大部分都是暂行办法的延续,主要体现为措辞与句式的修整,内容上并无实质变化。仅新增了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第二条)、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备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第六条)共两条规定;并有少许删改,如第十九条取消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处罚依据,第五条将拍卖前备案时间由“拍卖日前7天内”调整为“拍卖日前”,并增加了互联网的备案材料受理途径,第十二条在界定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中,删除了“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一项——这一改变是否意味着“私人洽购”业务在内地市场的阳光合法化,目前还不得而知。
可见,新办法的21条规定,实际上并无任何新增的约束性条款与处罚性措施。这也意味着,原有针对拍卖公司不良商业行为的处罚范围与措施,在新办法中将维持不变。
以第九条为例,对拍卖公司“不得出现的行为”定义有八项,但工商机关可做罚款处理的仍然只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两项,且罚金维持2001年的暂行办法水准——低得惊人的1万元以下;其他诸如“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等内容则没有对应的处罚措施——如同新、旧管理办法中都提及的关于“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十条),以及禁止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均是需要依赖拍卖从业人员自律的纸上条文。
或许,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强调新办法中的“第八条”作为他们监督拍卖企业的依据:“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遗憾的是,这条规定同样出现在旧办法中,只不过原先的序号是“第六条”,数字增加了二罢了。至于它在过去十余年中,体现的监管力度究竟如何,恐怕只有工商局与拍卖企业最为清楚。
(作者系资深艺术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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