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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回应垄断质疑:不会一家独办

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宋阳标 毋沉
原标题 [中华环保联合会回应“垄断公益诉讼”质疑:“不会一家独办,也不能大胆放开”]
中华环保联合会标识。

  中华环保联合会标识。

  本报记者 宋阳标 实习生 毋沉 发自北京

  根据今年6月26日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之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下称“中环

联”)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界普遍将此解读为中环联将成为独家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一时舆论哗然,甚至有专家称“这是一种严重的倒退”。

  据了解,中环联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根据级别不同,每届缴纳一定的费用。而在其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业内因此质疑中环联的公益性。而中环联的唯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意味着其有权力选择起诉哪家企业或不起诉哪家企业,因而引发对其可能进行“权力寻租”的担忧。

  对此,中环联感到冤枉。7月10日,中环联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在独家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称,被授予独家环境公益起诉权,不是中环联自己的意思。他表示,中环联就是要踏踏实实地做好环境保护的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并且,中环联不会一家独大。

  超强非政府组织

  一位环保部知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中环联是2005年解振华任环保总局局长时倡导建立的,其组织阵容强大,可以说是目前中国拥有政府资源最强大的非政府组织。

  中环联在其网站上如此介绍自己:中环联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保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

  中环联称自己拥有丰厚的社会资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是中环联的合作伙伴。中环联的常务理事、理事中拥有一大批社会各界的中高级政要,包括正部级以上领导40 人,副部级以上领导155 人。这其中,副国级以上4人。现任环保部部长、党组书记周生贤在其中也仅仅是副主席位置。

  不但如此,中环联还有包括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知名企业单位会员255 家,个人会员1万余人,各省市区环境厅局长大部分是中环联的理事,还有军队、武警、金融、财政等一批高级要员,还有港澳台地区的一批理事,形成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社会资源。中环联同时还拥有两院院士18 名,拥有30 名全国知名的法律、环境、经济专家组成的环境法律专家委员会,拥有环境志愿律师队伍82 人和24 家志愿律师事务所。

  前述环保部知情人士透露,中环联初建时意在满足一些老领导退休后发挥余热的愿望,也体现了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否则不可能有那么多在任和现任的高级领导参与这样一个非政府组织。

  2009年9月,审计署公布的环保部200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显示,2006-2008年,环保部为非财政拨款预算单位中环联的项目申请财政资金为1145万元 (其中2008年545万元)。截至2008年底,该项目已累计支出1137.71万元。

  此后的财务来源则不得而知。时代周报在中环联的网站上查到,其单位会员均需向中环联缴纳会费,其中主任委员单位30万元/届,副主任委员单位15万元/届,常务理事单位10万元/届,理事单位5万元/届,会员单位1万元/届。该会费均为一届五年会费标准,入会时一次缴纳。

  这里,仅仅网站公布的各级企业会员每届就缴纳会费达862万,这还不包括其他非企业成员。

  “大炮打苍蝇”

  对于《草案》中关于中环联的唯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多位环保界、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表达了强烈反对。

  北京绿家园志愿者组织负责人汪永晨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有的权利,不光是一个机构。怎么可以指定给谁?这完全是一种倒退!汪称,这还是“官本位”思想在作祟,就是“我就可以决定,我就可以说了算”。但现在已经是法治社会了,这种意识完全是法制意识缺失、公民意识缺失。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陈令明亦表示,这样规定等于剥夺了其他人的权利。“他们可以设定一定的准入条件,但是不能剥夺其他人的权利。也许我们要了解一下他们的本意是什么,他们是不是想这样就保证官司能够打赢?”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在第55条对公益诉讼有这样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绿色和平政府与公共事务主任雍容认为,大家理解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应该包括检察机关、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有关组织应该包括NGO等。而《草案》的相关规定却把其他组织都排除在法律之外了。从这一点上来说,这种法条非常荒唐,完全是一种倒退。

  “为什么这样说,像环保法这样的一部基本大法,可能会有几十年的效力。上一次修改到现在是20多年,可能以后几十年里,只有中环联一家非政府组织垄断了公益诉讼的权力。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中国这么大,不可能由一家非政府组织来垄断,不管你是政府下属的还是纯民间的,你不可能有能力来做全中国的公益诉讼。”雍容说。

  谈及过去中环联做的一些案例,雍容称“非常有趣”,“我也上网查了一下,中环联自己在网上说,从2009-2012年他们一共提起了6起诉讼。也就是说他们每年进行2起诉讼。中国这么大,现在环境危机这么严重,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将非常被动,不可能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民间参与将是一个空话。现在没有任何一家非政府组织有能力可以覆盖全中国。”

  “中环联2009年打的是江阴集装箱有限公司和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的官司,2011年起诉了贵州一家叫好益多乳液有限公司的企业,我们感觉这是大炮打苍蝇的状态。”雍容举例说,“如果将来中环联不能公正客观地对待大小污染者,一视同仁的话,不能老虎苍蝇一起打,那是很可怕的。只打小苍蝇、不打大老虎的话,公益诉讼也就会成为一个笑话。”

  “可以公开大胆地质疑”

  中环联是否会垄断环境公益诉讼?曾晓东此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中环联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绝不是让中环联“一家打天下”,各省市环保联合会与中环联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各自独立的组织。

  此外,曾晓东表示,中环联没有向任何领导进行过“汇报”或者背后运作。如果《草案》通过,中环联也不是“一家垄断”,不会进行“权力寻租”。条件成熟后,中环联将团结更多的民间环保组织共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但雍容还是表达了自己的担心:“中环联有许多企业作为它的会员单位,我们在它的网站上看到,有些大型的企业,比如在2010年出过污染丑闻的紫金矿业,也是其理事单位。我们还看到很多发电厂、做化学品的、造纸厂,这样一些今后可能会产生污染的企业是他们的会员企业,而且这些会员是要交会员费的。这就让人想到,今后这些企业出事后,中环联会不会以公正的第三方形象出现在公诉席。”

  在中环联网站上可以看到,中石化和大唐电力的领导也在中环联的副主席之列。而且在其255家企业会员中,污染企业和疑似污染企业占据了相当的比例。这也是公众质疑中环联是否会在环境案件中公正地充当第三方的原因。

  网友“驱动RS”认为,中环联接纳企业或团体加入,还有一大笔会费收入。这样半官方性质的团体,谁敢得罪?一些污染企业还巴不得攀上关系呢!是不是交了“保护费”,污染企业就可以保平安?

  对于外界的广泛质疑,曾晓东对时代周报回应说:“其实也没什么质疑,你可以上网查,可以公开大胆地质疑。对于外界的质疑,我都是回应了的,我还能怎么回答问题呢。说我们接纳了污染企业,那应该指出哪些是污染企业嘛,污染到哪、怎么污染的。污染企业我们绝对不接纳。”

  “我们没有主动申请”

  为了平息外界的质疑,中环联在其网站上刊登了一篇文章—《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解》。

  文章中说,新民事诉讼法(前文提及)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种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蕴含了这样一个意思: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

  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

  “我们不可能去主动申请做什么独家公益诉讼权,在公益诉讼问题上,是主管单位,主管部门,法人单位提出要我们做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我们又没有申请。”曾晓东向时代周报表示。

  关于诉讼资格,曾晓东解释说:“根据我们这几年做了这么多公益诉讼的情况,肯定有这个资格,有这个能力,有这个经济实力。公益诉讼不光得懂业务,懂法律,还得提前代缴公益诉讼费啊。要搞鉴定检测,还要搞很多工作呢!不是说这个工作哪个单位能都做。(一般的非政府组织)一个是没人组织,它就两三个人,连自己生存发展都成问题,怎么搞公益诉讼啊?搞公益诉讼,一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这个我相信中央的决策,我那天跟周生贤部长谈到这个问题,也不会一家独办,但是也不能大胆放开。一下放开恐怕不很现实。你是为推动这个事业的发展,不是大家一哄而上,都去做公益诉讼。”

  前述环保部知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草案》的相关规定,将中环联“直接推到了刀口上,任人宰割,而难以还口”。

  该知情人士表示,当初《草案》在征集意见时,对中环联的唯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这一条他表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可是还是被拿到了人大会去讨论,最后弄出这么大的风波。“中环联秘书长曾晓东估计也是始料不及,他自己是部级干部,可能从没想到自己会直接面对这样的舆论漩涡。”

  汪永晨也认为,不应该把矛头直接指向中环联,“现在挺可笑的,把中环联弄成敌人了,大家都批他们,一下揭出他们很多事情,用了污染企业钱什么的。我觉得也没必要怎么他们,重要的是提高大家的公民意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在我们这现在还是一个口号。”

  如何提高公民意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每一个公民都有起诉的权力。我们老觉得跟我有关系的我才有这权利,比如一条河,难道只有住在它边上的人才有关系吗?可是这条河它影响着整个生态,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做。”汪永晨说。

  雍容向时代周报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1970年,美国颁布的清洁空气法首次提出一个新的概念—公民诉讼。

  雍容认为,这就把公益诉讼范围扩大了。前几年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所以政府、NGO、个人都在做尝试,在全国范围内越来越多,形成了一个很好的发展趋势。但《草案》的相关规定让这一良好趋势被截断了。

  曾晓东认为,中环联的核心任务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他说:“我们要保护国家的公共利益,这样才行,要不我们敢去做那些公益诉讼吗,这是得罪人的事情,所以我们现在一概不回答那些问题,越吵越热,我们没什么可吵的。我们做得都非常地道,现在一些媒体还不干,所以我们不去回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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