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午间,华润电力(00836.HK)再发澄清公告,回应近日媒体对其三大质疑,称华润并购山西金业煤矿资产的交易估值合理,交易未作披露是因为低于港交所的披露门槛,并称今年4月已取得原相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其他两处煤矿的许可证正在办理中。
18日上午10点,华润电力6位香港小股东的诉讼委托方和君创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和君创业)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由施政乐为代表的华润电力6位小股东起诉该公司20位董事不尽职一案已经立案,并将于2013年8月5日开庭。
此前,新华社旗下《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7月17日凌晨通过新浪微博发出消息,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高管,称其在2010年收购山西金业资产的百亿并购案中故意放水,致使数十亿元国资流失,认为宋林等已构成渎职,并有巨额贪腐之嫌。
媒体和和君创业公布的三大质疑主要如下:一是华润电力未按照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就上述山西投资做出任何公布;二是相关山西煤矿各自的采矿许可证尚未取得或已经过期;三是山西煤矿及构成收购目标一部分的若干相关资产的评估值被夸大及收购代价过高。
针对上述质疑,华润回应称,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连同独立第三方中信信托有限公司及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成立合营公司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以投资及收购山西的若干资产(包括山西煤矿)。成立之初,太原华润的股权结构是:山西华润联盛占股49%,中信信托占比31%,金业集团占比20%。
华润称,自太原华润成立到现在,一直是该公司的联营公司,而非附属公司。华润称,在太原华润成立时,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规模测试,由于所有相关比率均低于披露门槛,因此华润并未作任何公布。
而针对媒体的第二个质疑,华润称,中社煤矿、红崖头煤矿于2003年即已获得了探矿权,后因地方政府进行煤矿资源整合,暂停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在2013年4月太原华润已取得原相煤矿20年的采矿许可证。中社煤矿及红崖头煤矿的采矿许可证也正在办理中。
针对媒体的第三个质疑,华润回应称,为了于2010年收购山西煤矿及相关资产,独立评估师山西博瑞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对山西煤矿进行估值。此外,独立评估师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对相关资产进行估值。太原华润就山西煤矿及相关资产向金业集团支付的代价以及其他条款及条件乃订约方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经公平磋商厘定,代价实际上低于总评估值。
而在今日(18日)上午十点召开的华润电力小股东新闻发布会上,华润电力的6位小股东则打算起诉公司自2009年底以来的三届董事会成员。据和君创业总裁李肃介绍,该案疑点众多却通过了华润电力董事会的审核通过,董事会成员违背了其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和审慎、专业地履行职责的义务。
发布会上,段和段律所陈若剑律师介绍称,8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的开庭只是一个程序庭,双方何时交换证据还有待敲定,初步估计将在年底第一次正式开庭。■
附:关于华润案件香港诉讼的媒体通报
一、诉讼主体
由施政乐为代表的华润电力6位小股东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许可其代表华润电力公司起诉该公司周俊卿等20位董事违背其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和审慎、专业地履行职责的义务,要求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目前,该案已经立案,并将于2013年8月5日开庭。如果该6位小股东的申请获得法院许可,则其将以下述事实和理由提起上述股东代表诉讼。
二、事实与理由
被诉董事违背其诚信义务的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
1、2010年,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新明签订了《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就华润一方收购金业集团名下包括古交中社煤矿、古交红崖头煤矿在内的10个单位的资产的事项进行约定。
该协议显示:古交中社煤矿的探矿权证的有效期限为2005年12月29日至2007年12月29日,古交红崖头煤矿的探矿权证的有效期限为2007年1月24日至2009年1月24日,均已经过期,说明交易各方对探矿权证的过期失效是明确知晓的。
金业方承诺:金业方确保取得原相煤矿、中社煤矿、红崖头煤矿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金业集团拥有该等10个单位100%的股权、采(探)矿权、土地使用权和现行煤矿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各项资产所对应的权利。金业方违反其任何承诺与保证(第8.2款项除外),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华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2010年4月28日,山西博瑞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山西省古交市中社井田精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书》和《山西省古交市红崖头8#9#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书》显示,2009年11月15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函《关于中社红崖头井田探矿权延续转让及划定矿区范围意见的函》(晋国土资函[2009]645号)显示,“山西省古交市中社井田精查”和“山西省古交市红崖头井田8#9#详查”两个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成为无效证件。另外,中社井田精查探矿权出让价款尚有2749.76万元未缴纳。
3、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官网的行政审批公告,截止2013年6月28日止,并未显示金业集团持有中社井田和红崖头井田8#9#的探矿权;该行政审批公告也未显示任何名称中含有“华润”的公司持有该中社井田和红崖头井田8#9#的探矿权。
4、根据以上信息及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金业集团不再拥有中社井田和红崖头井田8#9#的探矿权。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社井田因未缴纳完毕探矿权价款而不具备转让的条件,因此,金业集团无权向华润电力转让该探矿权,而华润电力亦不应就此向金业集团支付转让价款。
2)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规定,如果华润电力拟取得该两项探矿权,其应通过参与主管部门进行的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通过投标或竞买的方式取得探矿权,而非向金业集团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
3)金业集团向华润电力转让其已经不再合法拥有的探矿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等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因此,《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及其相关协议属于处分了其无权处分的、国家所有的矿产权。另外,交易方就此项探矿权交易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其应为无效合同。因此,金业集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返还财产,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中社井田、红崖头井田8#9#的探矿权证无法进行下一步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因此,金业集团违反了承诺,致使《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至少部分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因此,华润电力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第11.1款,单方要求终止该协议,并要求金业集团返还已收取价款,并有权依据《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11.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金业集团违约责任。
5、据小股东所知,华润电力在明知上述交易存在重大法律问题的情况下,分批、多次、持续支付了金业集团上百亿元人民币,因此,小股东认为华润电力董事违反了其对公司的诚信义务,以及勤勉尽职等多种应有职责和义务,致使华润电力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施政乐为代表的6位股东要求追究华润电力董事的相关法律责任。
段和段律师所 陈若剑律师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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