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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宣怀在引进外援方面的深刻教训,说明仅仅靠高薪是不够的,关键在于要有规范的“猎头”方式。他在不幸中的万幸是,没有签订一份愚蠢的、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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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引进洋帅,是大清国改革开放的一大特点。这些洋干部中,大多数都还是相当称职的,当然,也有例外。
这样的一个例外,被盛宣怀摊上了。
1875年年底,计划勘探和开采湖北煤铁矿藏的盛宣怀,从日本“达革西马煤矿”聘请到了一位英国矿业工程师马立师(Samuel John Morris),负责勘探,双方于次年2月19日,在汉口英领事馆签订了《雇用合同》。
中方提供的薪水相当丰厚,月薪300两白银(折合人民币6万),相当于年薪3600两,而大清帝国一品大员的法定年薪是180两白银——当然,官员们还有十几倍甚至数十倍于此的“养廉银”。
这个合同“言定先行雇用六个月,准从英历一千八百七十六年正月初一日起,六月底止。”之所以只定6个月,合同中也写了理由,首先是“现在试办之初,尚不知本处煤层是否深远,该洋人能否办有效验。”这是客观理由,在煤矿勘探确定之前,不宜签订长期合同。
第二个理由则相当雷人了,居然是对马立师的资历存在疑惑。合同中如此约定:“倘该洋人所指之地,打签字后如法开挖,并无效验,徒费资本,是该洋人所称开矿熟手金属诞妄,应将其欺妄缘由刊布中外新闻报,以示惩儆。”由此可知,中方当时对马立师的情况并不特别了解,他的专业能力主要是其“自称”为主。盛宣怀的相关档案也记载:“据伊(马立师)自称,曾经承办外国开矿机器事务二十余年,实系熟手,情愿尽心竭力充当本局监工。”但是,也“闻其议论徜恍迷离,迥不如台湾翟萨条理井井,故仅订半年之约”。
因此,干脆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马立师的勘探效果不好,中方固然要承担巨大的资金成本,而马立师也要承受名誉上的损失——公开登报责其“欺妄”。
如此看来,当时聘请矿业工程师确实不易,而盛宣怀为了谨慎起见,签订短期合同,事后证明是相当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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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大清国的矿业刚刚开始起步,盛宣怀等已经认识到了物色和引进专业人才的重要及艰难。盛宣怀说:“开矿不难在筹资本,而难在得洋师……矿事之成败利钝,实以洋师之得人不得人为定。”
然而,他聘请的第一位“洋师”,却结结实实地给他挖了一个大坑。
聘用合同签订后,马立师从上海来到湖北,在广济、兴国等地打孔勘探,但只能确认有煤,却无法确认煤层的厚度与质量,必须勘探到300尺深度。而6个月的聘用期限,很快就要过去了,马立师提出将聘用期限延期,改为非固定期限,中方可以随时解除。盛宣怀表示同意。
但是,到了9月份,马立师的钻探已经到了370尺深度,仍不见煤。盛宣怀日后在写给李鸿章的报告中承认:“其时,误于矿匠马立师不谙煤脉,妄称所开之煤系属上层,故多嫩碎,挖及下层,必能坚厚,且云兴国、广济煤脉跨江而通。职道见矿务书中亦有此议,终无阅历,误信其言。于是一面用洋法扦探,一面用土法开挖,期得下层而后已。孰知洋法扦数十丈,而煤层未见;土法开采百余处,见煤者亦四五十处,而煤质仍碎,所挖出煤数万石,运至上海,售价不敷运费。”
至此,盛宣怀彻底绝望,只好将马立师立即辞退。此时,盛宣怀应该是多么庆幸,自己当初签订了一份极为明智的聘用合同,不至于将自己捆绑进去,赔了夫人又折兵。不过,盛宣怀也并没有如合同约定的,登报指责马立师“欺妄”——这一方面可能是出于“不为已甚”的恻隐之心,另一方面也应该由家丑不可外扬的顾忌。
盛宣怀为这次走眼,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一、耽误了足足9个月的时间;二、耗费了不少勘探经费;三、给反对者(无论是针对盛宣怀个人的、还是针对开矿这一新生事物的)提供了口实。
亡羊补牢的盛宣怀,临阵换将,这次经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Robert Hart)介绍,通过更为正规的“猎头”方式,找到了另一英国矿业工程师郭师敦(A.W.Crookston)。
郭师敦的资历和能力,再也不是听其个人一面之词了,而是有着相当规范的文件支持。一是英国的工程师资格证明,二是此前其所任职的大型矿业公司董事的推荐。推荐函相当扎实,先是对郭师敦在改公司的学习和实习进行总结,称赞其“举止端方,洵堪嘉尚,且能致志专心,习练矿务,如外而看矿,内而书记之类”,因此在其“将次学成之日,已由各处争相延置,广为测探煤矿及识别五金矿务等事。”随后,推荐函又对其工作表现进行总结,说他“尔雅温文,精通矿艺”,“同事诸君,念其才堪胜任,咸相推许,将来凡属矿务,俱可委其经办也。因信其品学兼优,爰述大概,且寓引荐之意焉。”
日后,郭师敦的确表现不俗,证明了在引进外援方面,仅仅靠高薪是不够的,关键在于要有规范的“猎头”方式。
(作者系太平绅士、历史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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