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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责险6岁“未长成” 曲线突围多方寻路(组图)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环责险6岁“未长成” 曲线突围多方寻路
别涛
曹海菁
曹海菁
王玉玲
王玉玲
丁文煜
丁文煜
李功徽
李功徽
冯志龙
冯志龙
环责险6岁“未长成” 曲线突围多方寻路
陆勤
姚庆海
姚庆海
环责险6岁“未长成” 曲线突围多方寻路
张勇
康国君
康国君

  编者按

  2007年起,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简称“环责险”)试点,今年2月中国保监会和环保部又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经过近六年的试点,环责 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十个省市的局部试点到二十多个省全省发文推动,环责险的发展取得一定成效,并且在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污染案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介入到环责险的实践中来。但就保险公司实践来看,环责险推进速度依然缓慢。

  对于企业而言,购买了环责险并非“万事大吉”,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的原因导致的累进式、渐变式污染;因环境污染间接受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罚款、惩罚性赔偿等,均未纳入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且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廉,扭曲与错位的现实环境着实让企业看不到参保的好处。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投保企业需求不旺盛、逆选择导致的道德风险难控。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法规标准,公司在查勘、定损时常出纠纷,赔付谈判因政府出面而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这些都是造成环责险发展迟缓的重要因素。环责险推行的初衷无疑是美好的,如何才能让它更接地气?本期“21世纪保险圆桌”邀请各方嘉宾共议环责险推进六年来的得与失,探讨在我国特定社会经济环境下,保险公司应当如何与政府多部门协同发展,让环责险“叫好又叫座”。

  本报记者 赵晓菲 王烨 北京报道

  “我们一直在争取,但目前看来,环责险的内容还是未被纳入《环保法》的修订草案。”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在近期召开的“21世纪保险圆桌”会上透露。

  “我们希望环责险能在国家大法中明确强制地位,就像"道交法"中建立交强险制度一样,在环境保护法中加入"国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一句。”中国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产品处处长曹海菁道出环责险推进过程中各方的迫切期望。

  因为立法方面的缺失正是目前环责险发展碰到的最大瓶颈。推出6年来,环责险仍处于萌芽状态,但在一些重大领域已开始发挥作用,如被纳入强制投保的重金属、石油化工等行业。正如曹海菁所言,当立法无法一步到位时,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制度突破成为业内各界期待的妥协路径。因此在更大范围、更多特定行业的“强制模式”被业界普遍认可。

  除此之外,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的意识不足、企业的逆选择、保险合同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仍是环责险发展之掣,在环责险的春天来临之前,各方参与主体仍需更多磨合。

  试点六年得与失

  试点6年,取得一定成效,但整体规模很小。企业投保不强烈、保险公司担心逆选择等都是其中原因,最根本的是立法、配套制度的不完善。

  《21世纪》:从2007年起,环责险在我国试点6年多来成效如何?

  别涛(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首先,有必要强调环责险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重化工比重大,但管理粗放,环境风险高,导致污染事故频度高、规模大,不仅直接污染环境,损害公众健康,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自试点来,环保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逐步由引导走向强制。今年2月,联合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环责险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始从一般性的保险向强制性保险过渡。环责险的推进也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首先,部分环保行政法规中,不仅提出鼓励企业投保环责险,而且针对高风险行业提出了义务性投保的规定。如国务院2011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否则予以处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也相继提出了强制保险的要求;《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鼓励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投保环责险。江苏、河北、河南、江西、重庆等多个地方的地方法规中也都鼓励企业购买环责险。

  其次,有关环境保护的配套技术规范在逐步完善。如环保部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先后发布了三个高风险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其他行业可参照该指南,再考虑企业自身的风险特点进行评估。2011年,环保部还发布了《 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

  环责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在逐步显现,参保的企业大都比较及时获得理赔,避免损害事故进一步发展衍生为社会群体性事件,综合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良好。

  曹海菁(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产品处处长):这些年取得的成效可以概括为三方面:一是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环责险发展模式,即“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保障”,而且这个模式已经被大多数地区所认可;二是试点不断扩大,从最初的5个省扩大到24个省,江苏、山西、湖南三省的保费已过千万;三是从立法上,虽然环责险尚未写入环保法,但在一些条例里已有体现,如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等。此外,在一些基础工作方面,环保部在化工等行业初步制定了污染的认定与赔偿标准。

  《21世纪》:从保费收入上来讲情况如何?

  曹海菁:2012年环责险的全年保费收入为1.46亿元,提供保障额度为225亿元。而2012年我国责任险市场的总保费收入184亿元,提供的保障额度是42万亿元。美国专项环境污染责任险每年的保费收入约40多亿美元。

  《21世纪》:环责险推进难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王玉玲(人保财险责任险事业部总经理):几乎所有责任险种推广都比较难。主要因为责任险保障的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者,因此在国外,这类险种基本都是强制投保。比如德国,强制的责任险种有120多个。中国台湾的强制险种有80多个。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到,“采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当时大家认为责任险的春天来了,但是至今我们还没有看到这个春天。最主要的差距还是在立法推动。

  另外,还需要政府出台配套的污染评估和赔偿标准。现在环保部已制定了一些标准,但还远远不够。我们希望也能参与一些标准的制定。

  丁文煜(平安产险财产险部副总经理):在目前国内法律环境下,企业即使造成环境污染,也很少被追究责任,几乎没有严重处罚,不会有太大的损失,所以大多数企业觉得没有必要购买环责险,积极性不高。在一些发达国家,例如美国,一不小心就会被诉讼,一诉讼就可能倾家荡产,企业投保转嫁风险的积极性自然也就高。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如果大多数企业都不投保,只有一些风险突出的企业买保险,大数法则就很难应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会受到打击。

  李功徽(金晟保险经纪公司陕西分公司副总经理):根据我们的业务经验,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保险意识都不是很强,很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根本不需要保险。

  冯志龙(中华联合财产险部总经理):在保险的供给方面,由于环境污染的客观性、巨灾性、隐蔽性,甚至还有一些跨国的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的影响,造成保险公司的产品供给和需求存在差距。

  制度突破“曲线救国”

  一步到位的立法并不现实,从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部门规章制度、地方法律法规突破或为路径,此外,一些基础配套制度还需加快制定。

  《21世纪》:如果无法一步到位,那么在立法推动上该采取怎样的突破路径?

  陆勤(瑞士再保险中国区总裁):立法和国家工业化发展进程有关。国外的模式都是从一些比较具体的行业和领域开始施行的,我国也可以借鉴。先针对一些特定行业强制,操作起来会比较容易。因为针对性较强,涉及到污染该怎么定义,如何估损都更容易界定。如果一下子全面展开,国家那么大,工业化速度那么快,我觉得难度相当大。

  但不论哪个行业,基础的鉴定辨别标准要有法律依据,这是环保部门应该可以着手制定的。

  王玉玲:不过,对保险公司来讲,风险越分散越好,也希望一开始试点不要把面限制在一个地方、一个行业,防止产生逆选择,什么行业污染多就从哪个行业开始试点。

  姚庆海(中国保险学会主要负责人):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在环保部门的推动下,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制定量化的、详细的风险评估标准。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是谁,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体系下要有一套国家标准,环保部这几年已经出台了一些环境标准,但标准需要量化。比如,太湖周围分布着众多不同类型的企业,很多企业都往湖里排污,每一家造成多大成分的污染难以界定。

  这个是推广环责险的前提,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机制,将损失风险量化为经济损失后,才能解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才可以引入保险机制。

  《21世纪》:《指导意见》先从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突破的思路取得了哪些经验?

  曹海菁:比如江苏,特别是无锡,保险公司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使得环责险从事前到事中到事后层层介入,不仅在事后起到了积极的补偿作用,而且在事前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风险测评,排查风险隐患,告诉投保企业哪些要改;保险期间,还会随时排查有没有新的风险点出现,很好地发挥了环责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王玉玲:目前来看,企业非常欢迎这个模式。人保在无锡已经做了1280多家企业,不光是投保企业,没有投保的企业,我们也让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风险测评。在这个基础上,政府要求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去整改。人保在深圳、宁波等地也在推广这个模式。

  陆勤:很多人对“保险”两个字的理解存在误差。投保企业认为只要有了保险,就不用再管控风险了。保险公司、再保公司最怕环责险出险,不只是因为出险要赔偿,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生污染,对环境的破坏是巨大的。因此,保险机构扮演第三方的角色,帮助企业管理风险、降低风险,这才真正体现保险社会管理的价值,大有文章可做。

  别涛:这是一个多赢的机制。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有时候更像是猫和老鼠的关系。企业可能更乐意接受第三方的风险评估,帮助企业排查风险,减少事故,减少污染。

  《21世纪》:还可以探索其他哪些风险评估机制?

  王玉玲:建议将来如果大规模推进环责险,环保部应该建立一套落地的第三方评估体系,类似住建部的监理制度一样。

  李功徽:我们也想过请知名专家,但是成本太大,将来有可能会考虑,目前暂时还不合适。

  《21世纪》:实际操作中,各地方政府和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如何?

  王玉玲:应该说每个省的认识不一样,有的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涉重金属企业里推进,但这类企业有的省很少。有的在行业上进行了延展,按照本省规定的范围试点,比如陕西、江苏都进一步制定了文件。总要有个过程。

  张勇(永安保险公司经纪及重客业务部副总经理):陕西省将试点扩展到了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从陕西的推进经验来看,如果政府主导,政府参与,政府推动的话,这个进程是非常快的,现在环责险在陕西试点效果还不错,其中环保厅起了很大的作用。

  但政府主导也会产生一些问题,目前,政府选择的投保企业主要都是高污染型的企业,保险公司看到投保企业都是逆选择,风险大,不挣钱,而且在损失认定上,也存在很多技术问题,对环责险的保险限额的认识也存在一些错位,容易引起纠纷,保险公司承受不起。

  《21世纪》: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还有哪些相关制度有必要完善?

  陆勤:我觉得我们在法律方面是没有问题的,很大程度上是受害者没有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看美国的责任险市场相当庞大,因为有侵权法做法律支撑。我国的侵权法也已经施行两年了,当时出台的时候,我们预期责任险市场会形成一个井喷式的爆发,但是到现在都没有看到。主要原因是国内没有把侵权法很好地利用到环境保护上面来。如果污染事件一旦发生,受害者就提起诉讼,请求环境污染施行者给予赔偿,环责险就会更有市场。当然,这涉及到一个政府角色的问题,当环境污染发生后,应该谁来维权,政府部门、公检法机构,还是普通公民?

  别涛:目前检察机关主要是监督法院审判,对企业损害公共民事利益的行为还未获授权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

  环责险强制模式之辩

  企业生存使用公共的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是公共利益,理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环责险应该可以列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21世纪》:既然目前立法强制有很大难度,环责险是否还要坚持最终的强制模式?

  别涛:说到强制性的问题,短时间让所有人接受看来难度不小。不同于交强险,它涉及的主体非常广泛,而且机动车有年检机制配合推进;另外,环境污染不同于交通事故,那么有直观性。实际上,我们可以推进间接强制,比如对风险高、排污量大的企业,环保部门在项目审批、资金审查等工作中,把环责险投保情况作为一个评估考虑因素。

  王玉玲:现在一说到强制险,就拿交强险说事,但是交强险涉及到千家万户。环责险针对的是企业,不管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在这个社会上生存,就对这个社会有义务。强制投保环责险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

  姚庆海:这里面要分清“责任”问题,强制的对象是一般老百姓、民众,一定要有法律的依据,慎之又慎;对企业,则一定要严,因为企业生存使用的是公共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是公共利益,甚至对几代人产生影响,作为一个现代企业,理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投保环责险应该可以列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陆勤:责任险很重要的根本点就是责任。责任险(liability insurance)在英文里是必须做的事情,而不是强迫做的事情。这是一个责任,你的行为对周围产生影响,你是有责任的,所以说你开着车,必须要有交强险,同样的道理,企业进入到这个社会,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曹海菁:交强险是强制险中等级最高的一类,采取的是双向强制,车主必须买,保险公司必须卖。现在大家对交强险有质疑并不是说强制不好,实际上强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包括交通的快速处理等,民众现在不满的主要是交强险的定价机制等。

  根据我国环责险目前的实际发展状况,我们希望能在国家的大法里面给一个名分,或者说在一些重大领域有所体现,比如“重金属、石油化工等类别的企业应当投保”。政府确定哪些企业需要投保后,具体怎么个保法,这个还是交给市场。如果说政府一切都包办,价格定死了,这也是问题。政府并不是说是要去帮助保险公司推销保险,而是通过强制,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康国君(国寿财险非车险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强制公民的法律必须是人大通过,但约束企业的部门规章就可以。至于是否有些企业可以除外,对于企业来说,要想强制,就得不留死角,可以一个行业,一个地区做试点慢慢推,但不能分大小企业。

  陆勤:咱们一定得有中国特色的模式,国外的模式不能照搬。因为工业化发展的进程不一样。强制投保在某种意义上需要几方合作,立法应该做什么事情,行政应该做什么,市场应该做什么,这三者之间怎么去平衡、去协调。

  《21世纪》:目前国内环责险以共保为主,再保险公司未来有哪些参与的方式?

  陆勤:再保险在环责险业务中的角色不仅仅是提供充足的承保能力,更重要的是在技术层面为直保提供多方位的协助。比如说,在产品开发方面,再保险公司可以协助直保公司积极创新保险产品,提高定价的准确性;在核保方面,分享丰富的核保知识;在风险管控和理赔评估方面,分享市场或海外的先进经验并提供有效的理赔支持。总之,再保险在推进环责险的进程中,直保公司是不可或缺的技术伙伴。

  保障范围争议解读

  渐进性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失赔偿等是否纳入保障范围;保障限额与企业需求的差距以及如何定价是目前环责险具体合同设计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21世纪》:环责险的保障范围存在很多争议,主要是哪些条款?

  康国君:第一个是渐进损失保不保,在目前的排污标准下,它是必然损失,不属于应该承保的损失。第二关于罚金的问题,罚金是刑事处罚,是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承保。行政罚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他有过错,就是违法排污,属于故意行为,这肯定是保险公司不可能承保的;一种则是不可抗力引起的,他没有过错,行政不会罚款,但污染责任是严格责任,产生的损害是要赔的,可以投保。

  第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国内过去都是除外的,因为赔偿标准不太统一,使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不可计量的损失。后来市场有这个需求,有些责任险就设计很低限的,出一次涉及到精神赔偿的事故就按照全损赔偿,也利于定价。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可以作为拓展保障范围了。

  再一个就是间接损失。首先被保险人自身的任何损失在责任险里都是不承保的,对于自身的财产损失,另行安排其他的保险。其次,对于第三方的间接损失,只要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也有比较谨慎的保险公司,把对第三方的间接损失也除外,但这是可以扩展的。

  王玉玲: 我们也在反思,有些行业更多的是渐进损失,比如重金属,在国外已经在标准内进行排放,然后出现的渐进损失,是可以做赔偿的。但是在中国的风险情况下,大规模地去做渐进,我们觉得保险公司承受不起。

  李功徽:在前期保险方案的设计过程中,我们增加了很多在其他省份都没有的附加条款,另外还有五条特别约定,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丁文煜:国外承保渐进性风险,首先要求企业本身的风险管理要非常透明,保险公司要评估企业过去生产和管理环节是怎么处理的,是不是符合相关规范,对环境可能造成怎样的污染,还要评估目前的环境状况如何,未来可能怎样变化,在国内这些很难实施。一来很多企业的做法本身不够规范,也缺乏标准;二来企业不愿意向保险公司透露他是怎么做的;第三国内的污染现状已经比较严重且存在各种交叉污染情况。所以从渐进性污染风险本身来说是可保的,但是目前环境下保险公司无法承保、不敢承保。目前的保险条款可以承保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法律费用、清污费用、精神损害等,还可以扩展自然灾害造成的污染损失。当然每项损失需要付出的对价成本是不一样的。

  冯志龙:目前通常使用期内索赔式,防止长尾巴。但对保险业来说,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切合社会真正的需求,保险业的春天才能真正到来。

  《21世纪》:还有一个就是限额的问题,目前市场上的质疑也比较多,是不是有可能调整?

  王玉玲:限额的问题,我们跟再保公司在沟通,看有没有再保支持,能够把我们限额扩大一些。

  陆勤:保障限额的问题,是影响企业投保意愿的原因之一,保障限额应该提高到一个让企业觉得如果出事了,真的是有用的。这也是我们一直在推动的,限额需要提到一个合适的位置,但是这个合适的位置不是盲目的,我们可以给你高限额,同样企业也要承担风险防控的义务。

  还有一个思路,说到底,帮助企业防范风险,是我们保险的职能。现在产品都是第三责任险,要不要考虑第一责任险?

  《21世纪》:环责险保费的定价存在哪些问题?

  陆勤:保费的标准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历史数据推算出多少可能和发生的趋势。另一个就是根据在很多别的地方取得的经验,做出来所谓的风险曲线,或者两者结合起来。肯定不能说照搬,必须要做一些调整。

  李功徽:我们目前主要采取基础费率加调整系数的形式确定保费,调整系数主要包括从企业所在行业,企业产值以及环境管理水平三方面来调整。我们将来可能也会考虑将企业的排污量作为一个调整系数。

  别涛:企业的排放量,精确测量难度不小。目前实际上综合运用技术监测、物料衡算等方法,单纯依靠企业申报水分较大,即使是自动监测仪器,也有企业做手脚。无锡等地的实践表明,如果引入保险中介或者保险公司聘用专业性技术检查人员,有利于堵塞漏洞。(编辑 赵萍)

  作者:赵晓菲 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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