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这就是“裸官”的正式定义。在此之前,广东曾经规定裸官不得提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不得提任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以及重要和敏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从文字表述的层面来说,中央的新规已经将“裸官”等同于:群众公认度不高、不称职,还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以及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这或许从很大程度上宣告了“裸官”的政治死缓。
其实裸官可怕的不是“裸”本身,而是外逃,因为届时将没有什么筹码可以约束这些外逃者。
一旦没有忌讳,这些外逃的官员会干出什么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事情,那就不好说了。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民曾对媒体表示,官员外逃往往与资产转移相结合,并且是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最后一个环节,出逃前往往已是“裸官”。
去年,广州曾经发生过村级“裸官”外逃事件。2013年8月,广州市纪委宣布,对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冼章铭等班子有关成员涉嫌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开展调查,冼村实业公司班子被“一锅端”。而当时,冼村前党支部书记卢穗耕已然外逃,在外套之前他就“裸”了多年。因为早在90年代,卢穗耕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就已移民香港,后移民澳大利亚,卢穗耕也随后入了澳大利亚籍。
此外,2012年国庆前后,天河区猎德村“一把手”李方荣请假赴加拿大就医,随后“失踪”一年多,其间曾从境外寄回诊疗证明并提交辞职申请,一度引起各种猜测。虽然其辞职最终获得批准,并且也没有查出贪腐问题,但随后,广州市天河区要求,天河区辖内全部村、社主要干部已经被要求上交护照、港澳通行证。在去年底,广州市纪委对辖区所有村官实行出国(境)证照统一保管。
外逃“三步走”
笔者曾经梳理50名贪官外逃的案例,也大致得出贪官们外逃的路线图,这通常分为“三步走”:
准备、出逃和隐居。
贪官一旦准备外逃,基本上都已经有着相当充裕的钱款。据不完全统计的数据,外逃人员携带赃款,基本上都是超过千万元。(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的书中透露:“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8年以来,人民法院审判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约占80%;而外逃贪官平均涉案金额近5000万美元
。”)而向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这些国家过渡,投资移民的门槛通常都需要资产千万以上。
在人员构成上,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资料显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
根据已曝光的案例,贪官们通常会选择三种方式出逃,一是秘密偷渡,二是化名出境,三是出访不归。
而这三者的准备工作也并非一蹴而就,虽然对于普通人而言,非法出境更多是采取偷渡方式,比如通过蛇头组织,躲在客轮暗层或者改造的集装箱里。
但是这种过程通常相当具有风险性,不仅是容易被查获,而且这一过程的人身风险系数高。在已经曝光的外逃案件中,相对较少。一位沿海省市的边检系统人士也告诉笔者,他们查获的偷渡客,或是被遣返的都是普通劳工,出去是为了打黑工。
所以,相较而言,化名出境则是不少贪官的上佳选择。
比较典型的就是有多张护照,因为根据当前我国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护照证件管理规定,通常处级以上干部的因公因私护照都会上缴统一管理。
不过,也有高官通过各种手段,利用身份证和护照管理的漏洞,通过伪造身份证,然后申领真实的护照,继而获得真实的签证。
比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曾任温州市副市长的外逃贪官杨秀珠携全家出境时,所用证件都是真名护照。
外逃3000亿美元
当然,通过这样的手段出逃,也还是要面临多重风险。专业负责投资移民的专业人士就告诉笔者,官员要通过这种途径出逃,通常会在本职之外,重新办一个商人的身份,拥有公司执照或者公司股份证明,因为外国的移民局更喜欢企业主和公司高管移民。 但是,财产的审核会是一道门槛。因为一般移民公司都不会这么轻易给资产来源不明的人办理移民,一是因为这样会在移民局留下污点行为,二是他们也不会得罪当地政府。对于公务员或公司高管试图通过移民公司移民的行为,移民公司都会要求其出具单位证明。
在移民公司办理的移民事务中,每年都会有10%~15%的移民申请被移民局拒签,这其中有99%都是因为资产来源不明。通常,要证明自己的资产清白,会要求提供公司股份证明、税务证明、营业报表等。以前会有人钻空子,不过现在管理越来越严格,这种手段出逃情况要少了,他们主要还是通过非法途径出境。
2001年至2013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其中关于“加强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的数据就发现,追逃的职务犯罪人数已经从早期的数百人到高点时候的数千人,而追赃金额也从几亿元到高点时的几百亿元。
显然,贪官出逃不会只是只身前往,公众心疼的还有大量钱款被转移到了海外。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秘密将赃款转移到境外,提前做好外逃准备,在作案后或事发前潜逃到一些西方国家和我们周边的国家,企图利用两国在政治法律方面的差异来逃避追诉。
尤其是,现在比特币、莱特币
这类难以监控的金融工具又给财产转移带来便利,这为此后的打击贪官外逃造成了某种障碍。
虽然央行已经发文限制这种虚拟货币的转账交易,但是现金交易还是正常,所以今后的追赃可能会更加艰难。
肖扬在其2009年出版的《反贪报告》中曾透露,“据有关部门统计,外逃贪官最高涉案金额达4.83亿美元(即余振东案)。”此外,书中还引用有关部门统计,1988年~2002年的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如果此后十多年,大致还是每年一百多亿美元的外逃金额,那么这25年外逃资金超过30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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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了作者此前的报道《加速构筑“外逃”防火墙》、《贪官外逃路线图》。更新了相关数据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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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禅宗七祖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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