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的角度看这些事儿,有些什么值得思考的?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有时发展得比美国快,重要的一点,在中国监管套利的好处很大。监管套利在各国都有,不可避免,每一个国家不可能杜绝,但在中国监管套利尤为明显。监管套利起源于监管差异,在我国可以体现在很多层面:
一、银行表内监管不一样。比如表内一般存款要缴准备金,而同业存款就不用缴准备金。准备金率越高,这种监管差异就越大;
二、银行表内和表外监管不一样。存款移到表外,资本金要求、存款准备金要求、利率管制、宏观审慎方面对贷款规模的要求、存贷比等都没了;
三、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不一样。比如监管当局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监管指标很多,但对信托公司就简单很多;
四、线上线下监管不一样。各种互联网金融形式刚一出来,金融监管者就努力判断这是不是金融,这至少要用几个月的时间,很多套利机会就出来了。然后大家看清楚是属于金融,但到底应该归于银行、证券还是保险,这个得好好研究,这一琢磨几个月,机会又出来了,现在好几千亿了。
五、有监管和没监管大不一样。这样说好像是废话,但在中国有特殊意义。比如说一旦某种业务被判明属于银行业务,那么按照中国现有的银行监管体系,最多的情况下可能要面对来自银监会、财政部、地方政府、中投汇金公司、和央行的监管,都从不同角度对银行提出业务、政策、监管或人事安排要求,其中很多是必要的,但也有一些可能是重叠的,甚至是矛盾的。
监管差异为监管套利创造了条件,超常的、持续严厉的宏观调控手段和过度监管可能导致逃离调控和监管。
但监管差异并不必然导致监管套利。如果是必要的、合理的监管差异,就应当明确划分不同监管待遇之间的界限,并严格执法。我国银行体系出现的滥用同业概念和同业存款待遇、随意将表内业务移到表外、支付平台变相吸收存款等现象,既有监管滞后和执法不严之嫌,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当局之间协调不够的问题,还反映了央行在监管套利影响货币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情况下缺乏监管权和执法权的问题。
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是按照金融业务的本质,如是否属于银行类、债券类还是股票类,属于哪一类就按照哪一类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不管这种活动是发生在线上还是线下、具体形式以前是否出现过。我国的监管相比之下反应速度慢,有关互联网金融是否有积极意义的讨论与是否应该监管的问题被混淆了,似乎创新的、有积极意义的金融活动就可以少监管甚至不监管。
看来我们还应对金融监管的本质、监管与创新的关系乃至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行为的影响进行更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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