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四章33条,内容涵盖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经营 规则和监督管理。
一是突出机构专业化,鼓励在特定领域做专做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等特定业务领域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进一步推动相关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导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发展。二是促进业务运营市场化,增强竞争力,借鉴国际通用的飞机、船舶租赁业务模式,允许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金融租赁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三是强调并表监管,有效管控风险,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持牌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通过并表监管,强化对境内专业子公司自身资本充足率的监管,防控风险。
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发稿:王岚锦/曹敏慧 审校:彭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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