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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内幕交易案开庭审理,律师称投资者获赔概率较大

来源: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8月6日讯,距离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过去近一年,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周二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本次开庭审理的案件61件,涉及4名原告律师,双方律师就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等四大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多位原 告律师向大智慧通讯社透露,本次庭审有望年内出结果,投资者获赔概率较大,但可能仅部分投资者可以获得赔偿。而在庭审中,被告律师则称目前仅李劲辉(音)、杨凤珍(音)两位投资者可能涉及因果关系,可能获赔。

  本次开庭审理61件案件,严义明律师33件,许峰律师16件,林嵘律师8件,王智斌律师4件。根据法庭安排,庭审就四大争议焦点展开: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大智慧通讯社从多个原告律师处了解到,目前已有数家公募及私募机构投资者在与律师积极接洽中,一旦该案件获得进展,投资者获赔成功,这些机构投资者也将加入起诉光大证券行列,而此次庭审也将成为后期案件的模板。除此之外,该案件还将积极推动内幕交易法的制定与实施,成为诉讼推动立法的典型案例。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赔偿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此前曾明确表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

  同时,严义明律师向大智慧通讯社透露,目前多数原告已要求律师向公安机关举报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并期望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分析认为本次开庭之后,该案件将不再开庭,直接宣判结果的可能性较大,其预测年内有望出结果,投资者获赔可能性较大。

  该观点也被许峰认同,其也认为该案件将不再开庭,其分析在2013年8月16日13点至14点22分(光大证券发“乌龙指”公告)这一期间投资者买卖证券所遭受到的损失,获赔的概率较大,其重点召集了这一类投资者为其代理。因为证监会已认定该一时间段光大证券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光大证券称董秘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原告反驳难道其为临时工?***

  在庭审中双方先就否构成内幕交易展开辩护。原告律师认为,证监会已经通过行政处罚对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违法进行认定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证监会的处罚,也不会有今天的诉讼。在当前很多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判决中,不少内幕交易罪刑事判决都是根据证监会出具的构成内幕交易的认定函而判决构成内幕交易犯罪的。

  严义明律师指出,截至到目前光大证券没有对证监会处罚提出申诉,行政处罚也未做更改,也就意味着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应当作为内幕交易事实认定的依据。

  除此之外,原告律师认为光大证券行为构成操纵市场行为,董秘梅健否认光大乌龙指行为,误导了投资者,且光大证券下午持续卖出股指期货合约,50ETF等基金导致股指下跌,投资者损失较大。

  对此,光大方在庭审中一再强调,早在当日(2013年8月16日)11:32分左右,21世纪网等媒体已经做出了光大70亿乌龙指报道,并被各大网站转播,这意味着投资者已经提前知道了相关信息,因此错单交易信息当日上午已经公开,并不存在光大隐瞒的问题。如果光大故意隐瞒,媒体怎么会知道呢?光大证券下午的对冲套利行为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不存在操纵市场行为。

  除此之外,该光大辩护律师认为梅键否认乌龙指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公司。梅键的报道主要发生在中午歇市时期,不应对市场产生实质的影响。事件发生时梅键并未参加公司的会议,所以他的表态不能代表公司。

  对此,原告律师林嵘认为光大证券推卸责任,其表示,光大是认为董秘是临时工?董秘属于光大证券高层,对外构成表见代理,且是在工作时间回复媒体,其行为代表公司。

  除此之外,光大证券辩护律师认为光大证券的行为不存在重大影响市场的情况,因为监管层此前并未规定对重大影响市场行为做出具体规定以及涉及的金额等。《证券法》中的内幕信息仅指与特定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信息,不包括对整个市场有影响的信息。错单交易发生时被告并不知其具有重大影响,不能根据事后测算来认定重大性。

  在庭审中,审判长向原被告提问,目前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起诉证监会的案件正在北京审理中,最终处罚结果是否影响本案?对此,原告律师表示,杨剑波的处罚即使改变对本案无任何影响,因为杨剑波为个人行为,处罚结果即使有变动也跟光大无关。而被告律师则表示,因为证监会对杨和光大的处罚决定在一张处罚单上,如果杨的处罚结果减轻对光大也有影响。

  ***光大证券被指“不作为”***

  对于光大证券方面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争议,光大证券辩护律师称,“8.16乌龙指”事件,光大证券并没有主观过错,该“乌龙指”完全是由系统错误引发的,不是光大证券故意为之,也不是有意操纵。“乌龙指”事件是因为交易软件出现了障碍,在这起事件中光大证券也属于受害方,承受了一定的损失。

  同时,光大证券辩护律师提出,由于公司系统异常引发的,并非人为因素,这种情况在股市时有发生,法律并没有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投资者之所以造成损失,是因为看到股指大涨盲目跟风造成的,光大下午对冲交易不违法,套利合规,由于系统故障,下午进行对冲属于合规行为。

  对此,原告律师反驳称,按照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光大证券可以进行正常的对冲交易,但是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没有向社会公开进行的交易,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光大证券在内幕交易行为中的过错认定已经非常明确,光大证券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双方争论焦点,审判长提问被告,“对于原告指光大证券不作为(不事先公布乌龙指行为)怎么看?”光大证券律师表示,光大证券不是不作为,而是接到交易所审查电话检查系统需要时间,从事件发生到光大做出声明,仅仅过了三个小时,根据国家法律,证券市场出现异常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信息即为合法。

  除此之外,林嵘律师质疑光大存在严重的内部风控问题,策略部一直未纳入风控系统。出错的策略系统从研发但实际运行仅15交易日,导致该乌龙指产生。对此,光大证券回应称,光大证券内部管理的确出问题,光大证券已承认道歉,并被处罚,但是该内容跟本案无关,不应该在本案再论述。

  许峰律师认为,证监会已经对被告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违规的行为、主观故意等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认定,本案中被告光大证券具有重大犯罪嫌疑,请法院依法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排除光大证券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重大嫌疑。

  ***光大证券仅承认两位投资者可能因乌龙指事件经济受损***

  关于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展开了非常漫长而焦灼的辩护。为了使辩护有更加明确的指向性,审判长提供了因果关系论证的几大方向:按交易品种区分,50ETF、180ETF及股指期货IF1309/1312合约,50ETF、180ETF成分股,股指期货标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以及上述之外的其他品种;按交易行为区分:同向交易(13-14点22分同向操作,14点22分公告后同向操作)、频繁交易、高频交易等。

  对此,原告律师许峰表示,关于因果关系,只要原告在被告内幕交易行为开始以后,内幕信息公开以前买入(包括多空)相关投资标的,在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卖出相关投资标的,造成损失的,即应认定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因为知道要下跌的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将股票转换成ETF卖出或大举做空股指期货,被告在当日下午1点到2点22分之间的交易行为直接导致了投资标的的下跌。而与此同时,原告因为与被告的信息不对称,正在与被告光大证券进行反向的投资交易,在内幕信息于2点22分公开后,被告仍做对冲,并获利八千多万元。这个交易过程就说明被告因内幕交易获利,原告因被告的内幕交易亏损,被告的获利来自原告的亏损。

  由于所代表的维权投资者不同,王智斌律师对因果关系的论证除了上述说法外,其表示在乌龙指发生(11点05分)时,股指期货空头因暴涨,蒙受巨大损失甚至不少投资者产生了爆仓现象,这类投资者也应该获得赔偿。除此之外,其他原告律师也就自己所代理的投资者分别进行了因果关系论证。

  对于上述原告的论证,光大方则表示,证监会对光大证券认定的内幕交易时间为13点至14点22分之间,也就意味着其他交易时间投资者的证券行为跟光大证券无关。光大证券虽然下午在卖50ETF、股指期货合伙等做对冲套利,但是50ETF的价格不会影响具体成分股股价,因为50ETF基金的价格是根据上证50指数点位除以1000算出。其在庭审多次强调上证50成分股价格可以影响50ETF基金价格,但是50ETF基金价格难以对成分股股价产生影响。

  除此之外,光大方反复强调,光大8.16当天卖出的7000多张股指期货合约占当天的总合约量比例很小,难以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除此之外,光大在卖出合约时每笔卖出量较少,属于均匀卖出,难对市场产生波动。

  对于股指期货合约卖出量一事,王智斌律师提供的数据显示,乌龙事件当天上午光大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仅200多张,而下午在很短的时间一两个小时之内累计卖出6000多张。光大公开乌龙指事件在14点22分,也就意味着光大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集中对冲套利。

  在该焦点辩论最后,光大方表示,仅李劲辉(音)、杨凤珍(音)两位投资者可能涉及因果关系,获得获赔。

  ***损失测算意见不统一,后续公私募等机构投资者有望起诉***

  双方辩论最后一个焦点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在这个焦点论述中,原告律师基本采取了实际差额法方法即(股票买入价格-卖出价格)*股数+佣金+印花税+手续费等。不过对于卖出价格以具体哪一天计算,原告律师之间以及被告均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许峰律师建议参照海外做法,以8.16事件后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计算,而林嵘等律师提供的计算方法则是投资者具体哪一天抛售,就为其实际损失。

  光大方则表示,内幕交易损失应该是交易当时的差价,实际价格与真实价格之间的差价,原告律师提供的计算方法不能真实反映该差价。其建议法庭还原、模拟当时情景,如果除去光大证券在下午卖出的量,真实的股票、期货合约价格会怎样。对于光大证券的算法,原告律师均予以了否认,称该算法实际操作难度大,而且由于涉及投资者较多,范围较广,工作量太大。

  大智慧通讯社则从林嵘律师处了解到,除了个人投资者之外,目前已有包括6家私募、4家公募等机构投资者与其接触,本次庭审一旦投资者获赔,机构投资者也将启动起诉。

  同时,许峰也透露,目前正在与几家私募接触,涉及资金高达几亿元,目前私募投资者在积极等待本次庭审的进展与结果,一旦个人投资者获赔,这些机构投资者也将加入起诉光大证券行列。

  发稿:常银玲/古美仪 审校:胡庆/陈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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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sohu.com false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https://www.gw.com.cn/news/news/2014/0806/200000367711.shtml report 5684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8月6日讯,距离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过去近一年,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周二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本次开庭审理的案件61件,涉及4名原告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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