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针对汽车行业这一轮反垄断行动的话题前,需要先要厘清一个概念,即反垄断法究竟反什么?关于此问题,很多人存有误区,包括一些并不了解反垄断法的所谓专家、学者,也包括不少媒体和普通大众。
一提反垄断,大家总是习惯联想到银行、石油、电信、“铁老大”&he
llip;…认为反垄断就是要反掉它们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殊不知,这一认知是错的,这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所定义的“垄断”,事实上,全世界的反垄断法均是如此——反垄断法并不反“垄断”,它反的是损害竞争的行为——那些限制竞争或不竞争的行为,因为市场经济就是要开展竞争,通过竞争来优化资源配置。举个例子大家就可以更清楚《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比如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在PC市场的占有率超过百分之九十,这本身并不违法,但它倘若利用该垄断地位作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那就属于《反垄断法》要反的“对象”了。
法治进步,首先是观念进步,如果观念上都不明白,进步谈不上,行为跟不上,还有可能出现谬误。这算是我的一个开场白。
史际春:反垄断的对象不止于电信、石油、银行、铁老大等国内企业,也包括外企。 |
汽车业存在垄断行为
汽车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回答这个问题前,先举例解释何为“限制竞争、损害竞争,或不竞争的行为”。
倘若有三家企业,都卖同一款手机,他们互相约定一部只能卖2000元,谁低于这一价格就要遭受处罚,这是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即同业竞争者串通、搞同盟不竞争,被称做“横向垄断协议”。这是垄断行为里最可怕、也最严重的一种行为,因为它导致竞争者相互之间不竞争了。
再比如,某酒厂规定经销商每瓶酒必须卖1000元一瓶,零售商卖1500元一瓶,强制定价,不许他们横向竞争,这是“纵向垄断协议”。
厂商利用垄断地位漫天要价——比如某商品在其他各国大约卖人民币1500块钱,进入中国就摇身增至5000元人民币,这属于垄断高价;还有就是利用垄断地位附加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通俗讲就是搭售,例如某一产品畅销,经销商提货要被搭售另一款滞销产品。这两种情况都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体到汽车行业,利用品牌优势,抬高配件价格;利用畅销车型,搭售滞销车型;限定经销商价格;不许经销商同时售卖其他品牌的汽车等等,都与《反垄断法》的精神暨规定相悖。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发改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汽车企业展开反垄断调查,于事实有据,有法律可依。市场经济需要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也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或义务,全世界均是如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在我国汽车行业并未发现“横向垄断协议”这一最严重的垄断行为,但由于汽车行业商业模式的复杂性,对某种做法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不能一概而论、泛泛而谈,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限制跨区域销售,就要看具体执行中有无损害竞争,没有就属于正常商业模式范畴,如有损害则违反了《反垄断法》。
1998年欧盟委员会针对大众汽车的一项违反欧盟竞争条例的历史性裁决,最终导致欧盟关于机动车领域反纵向垄断条例颁布(详见8月5日微信《汽车反垄断-欧盟怎么做?》),算是汽车领域打破跨地域限制竞争的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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