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意见》要求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针对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意见》提出要规范交易行为,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早在2007年,天津、江苏、浙江、陕西等11省(市)获批成为国家级试点单位,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发稿:刘玉/曹敏慧 审校:曹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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