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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反垄断共识:成为常态 降价不是目的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范文清

  降价不是目的:汽车反垄断会成为常态

  范文清;王欣

  对话嘉宾:

  反垄断专业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邓志松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谢冠斌

  反倾销专业律师、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贺京华

  《国际商报》高级

  本报

  实习

  近期,随着汽车反垄断调查的深入,奥迪、宝马、奔驰等车企已纷纷做出调整,实施产品或零配件降价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汽车反垄断的结束。

  业内人士分析,此轮汽车反垄断可能是一场长期战役。作为中国加入WTO之后的一次执法行动,此次汽车反垄断涉及范围之广,惩罚力度之大,无疑将对中国汽车业的商业环境塑造产生深远影响。

  为此,“中国汽车30人智库”联合《21世纪经济报道》,以“寻找汽车反垄断共识”为主题,于8月20日在北京举行闭门圆桌会议。反垄断专业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冠斌,反倾销专业律师、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京华,长期关注汽车反垄断报道的《国际商报》高级记者武跃,就目前汽车反垄断的热门话题各抒己见。

  反垄断的逻辑争议

  《21世纪》:如何评估现阶段的汽车反垄断成果?

  邓志松:发改委关注反垄断至少有两年时间,他们之前在一些刊物上也发表过很多关于反垄断方面的文章,从文章中,可以看出他们反垄断的思路在逐渐成熟,现在正慢慢收网,把一些调查成果开始向公众进行披露。

  这次汽车反垄断涉及面很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涉及产品全面,包括整车和零部件、售后服务等;二是从《反垄断法》角度来说,涉及的垄断行为类型很全面,包括横向垄断协议,比如日企零配件案件;也包括纵向垄断协议,比如奥迪和奔驰;同时也涉及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只是这方面执法机构还没有披露更多信息。

  谢冠斌:之前在奶粉案件中很多观点是质疑反纵向垄断的必要性,有人认为纵向垄断这种行为对消费者没有什么损害?当时就有专家说,纵向垄断和横向垄断很多情况下是分不开的,在实施纵向垄断时往往伴随着横向垄断。而这次汽车反垄断案件,恰恰反映出这样一个现象,既有纵向垄断,也有横向协议,把反垄断的各个点都涉及到了。所以,汽车案不仅有样本研究价值,而且对《反垄断法》的普及和宣传有重要意义。

  武跃:我认为这次汽车反垄断的争议如下,第一,对于整车厂的横向垄断行为,发改委官员已明确否认,看来厂家在这方面基本没什么大问题,只是个别品牌卖高价;第二,对汽车配件垄断达成共识,发改委认为配件垄断反应强烈涉及到消费者利益,两限条款对消费者利益涉及得不多。还有法律问题,经过充分争论,我认为《汽车品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前,《反垄断法》在后,新法树立权威,旧法就应该修改,但不能将责任推给汽车厂家,他们是根据《办法》进行渠道管理的,而它被滥用是另外一个问题。

  贺京华:事实上我国的反垄断从立法到实践都很谨慎。当初《反垄断法》出台后,业内很多人原以为律师会有很多业务来做,但是该法实际通过之后,很久没有动静。

  现在有了这些动作,我个人认为最大的特点是,我国的反垄断行动首先针对的不是企业的横向垄断而是纵向垄断,国外最早反垄断是从横向垄断入手,因为它直接损害消费者和国家利益,而对企业的纵向垄断业内一直有争议,认为纵向垄断有利于市场竞争,因为它可以消除品牌内竞争,而只有消除品牌内竞争才会有品牌之间的竞争。

  但我们国家往往从打击纵向垄断开始,比如茅台,五粮液,包括豪宅的最高限价,其背后原因是我国近几年经济高速增长,衣食住行都在往奢侈消费走,要豪宅、豪车、豪宴。反垄断目的与打击奢侈消费有关系。

  但如果仅盯汽车行业肯定不够,这只是一个现象,我们做国际贸易救济,遇到大量案例都是横向垄断,因为国外一种产品只有五六家生产企业,国外企业在中国一般是要抬价一起抬价,比如某产品国内企业要投产了,国外企业一起降价,要停产了,国外企业一起抬价。对这一现象,我国有关部门目前还没有丝毫动作。

  《21世纪》:汽车行业的整车定价,目前都是参照竞争对手来定,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邓志松:每个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关系做独立判断,知道价格怎么定车会卖得更好。但《反垄断法》禁止的是,竞争者之间就价格信息进行交流,禁止他们直接协商定价,但可以根据公开的信息定价。比如奥迪宣布降价了,市场都知道,是公开的,只要中间没有协商或者合意的过程,就是允许的。

  还有一种情形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违法前提是,市场支配地位如何界定,必须在一定的相关市场范围内,是在哪个相关市场有支配地位,判断市场支配地位首先看市场份额的大小。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一家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就可以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有支配地位,消费者不得不买这个品牌,企业把价格定得很高,就是违法行为了。

  贺京华:这次汽车反垄断之所以针对进口车,是因为豪车只有进口车,国产汽车还没有形成品牌,而豪车的价格在中国就是有些高。虽然路虎在豪车的市场份额还达不到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因为所有豪车都卖高价,就有垄断嫌疑,虽然他们之间肯定没有签协议,也没有商量过。

  美国的《反垄断法》认为,如果几家企业加起来超过市场支配份额,且采取了协调一致的行动,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以在中国所有豪车都在卖高价,行为是一致的,都在攫取高额利润,这就涉嫌垄断了。所以反垄断不只是降价,而是把整个市场环境的节奏调整规范。

  不过,发改委不一定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入手,因为他们可能从法律上驾驭不了,但是从纵向垄断协议角度,他们更有实践经验,也能拿到真凭实据。

  谢冠斌:事实上,大家一直有一个误会,总觉得反垄断就是让企业降价,之前的奶粉案舆论也是这样关注的。我想,公众之所以有这样的感觉,首先是因为发改委主管价格,在这方面它执法较多;其次,企业的垄断行为也往往在价格上客观有反映。

  但实际上,反垄断与降价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不是说反垄断就是逼外企降价。如果降价后,企业的垄断行为不去改,只是应付了事,执法部门仍不会就此罢手。比如,奔驰已经宣布降价两次了。降价只是纠正垄断行为的方式之一,是把因垄断产生的虚高利润往外挤。

  《反垄断法》出台的目的,一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价当然是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垄断行为不纠正,消费者的利益就得不到根本保证。比如,如果企业因过度降价而不愿意继续运营,这也就失去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意义。所以不要把反垄断与价格之间建立太过紧密的联系。

  《办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21世纪》:《反垄断法》与《办法》是从属关系吗?

  邓志松:《反垄断法》与《办法》没有直接关系。不是《办法》让企业去做违法行为,只是在特定条件下,颁布该法规,建立了品牌经销模式,这种模式使得厂商对经销商有很强的控制力。但实际上现在卖新车是不挣钱的,主要绑定售后赚钱,是《办法》在前面有制度设计,所以垄断行为从中获得了滋生的土壤,但《办法》本身与《反垄断法》并非直接冲突。

  欧美成熟市场,把销售和售后分开,而非人为绑定在一起,因为这是两个市场,每个市场都要鼓励自主竞争,绑在一起之后,厂商对技术、品牌和零部件的控制力强,等于是从制度上诱惑它去从事垄断行为。

  谢冠斌:2008年《反垄断法》出来后,有人就讨论《办法》应该作废或者重新弄,但我认为,无论作不作废,从法律本身的效力而言,《办法》的法律效力是在《反垄断法》下面,与《反垄断法》直接冲突的地方自然就应作废;况且《办法》没有与《反垄断法》冲突的条款,也就是说《办法》中确定的授权经营模式没有直接违反《反垄断法》的内容。

  武跃: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后,按道理应该修改《办法》,但金融危机来临之后,政府忙于救市,还来不及做这件事。

  我认为,即使发改委不对汽车实行反垄断调查,市场本身也会使产品、配件降价,只不过反垄断会加速这个过程。不反垄断,市场会走向规范,而反垄断只是将这个过程缩短,相对政府而言,企业是敏感的,更了解市场。

  邓志松:政府通过《反垄断法》干预市场,是与西方接轨。我们政府权力很大,它干预市场有很多种方式,但欧美都是强调让市场自主,政府不要过多干预,唯一可以干预市场的就是根据《反垄断法》,因为不能让市场放任不管,所以《反垄断法》是西方政府干预市场的主要途径。

  但中国从来不缺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我们干预市场的办法太多了,如果发改委通过《反垄断法》干预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这种行为是好的,因为它是通过法律干预,应该鼓励,而其他的一些干预行为应该降低。

  贺京华:现在有人说,我们基本按《办法》做的,你现在又来查我,为什么。我个人认为《办法》与《反垄断法》是存在冲突的地方,特别是区域问题,但两者并不矛盾。《反垄断法》15条第7款提到,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反垄断,专门提到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在法律上两者是互相有衔接的,有人说《办法》里与《反垄断法》有不一样的地方,《办法》就自动作废了,其实不是这样的,这是有豁免的。

  事实上,入世后,很多条例在入世前有一些违反WTO的规定,但入世后马上修改了。所以如果两者有冲突,会马上改的。

  《21世纪》:《办法》有没有修改的余地?

  邓志松:首先我们国家形成的特殊经营模式,比如4S店这一模式是对某一品牌的独家直销,汇集了新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这种模式在欧洲已被证明在某种程度上会限制市场竞争,特别是对于售后服务以及零部件供应这块,所以这种模式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成熟,需要做出转变。

  其次,我国汽车市场变化很大,以前汽车是奢侈品,现在基本是普通商品,有些大城市不得不通过限购限制汽车增长,但汽车市场很多销售模式和经营模式在传统上还有惯性,是把汽车作为奢侈品来看待的销售模式,而奢侈品在很多销售环节上,利润比较高,如果没有外力推动,让汽车厂商主动放弃高额利润的过程是很缓慢的。

  武跃:《办法》要改,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总代理制度和平行进口有关系,这涉及法律问题;二是配件垄断市场会不会放开,这会涉及到很多汽车零部件企业,因为零部件产业与整车厂关系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包括安全、知识产权等等,所以我认为事关重大,不可轻举妄动。

  10年之前,中国汽车市场很乱,到处都在卖捷达,每个网点都说是厂家授权。《办法》出台是市场需要,它曾起到过积极作用,现在我们讨论修改的是它不足之处。但设想一下,如果《办法》修改,总代理制度成为众矢之的,它会不会往回退?退到什么程度?政府对市场干预的边界在哪?工时费如果不由厂家定,那应该由谁定?《办法》修改的底线是什么?我认为考虑到汽车产品的特殊性,《办法》修改的宗旨不应该低于《特许经营法》,卖汽车的标准总不能低于麦当劳、肯德基吧。

  谢冠斌:《办法》应当适应新的形势适当修改,尤其是容易滋生垄断行为的部分。我国汽车产业开放多年,但中国汽车品牌发展得并不好,虽然《反垄断法》不能解决汽车行业所有问题,但有些问题是能够解决的。

  事实上,《办法》用品牌授权销售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垄断行为,这是《办法》没有允许做的,应该调查。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矛盾。

  贺京华:欧盟也出现过这种情况,以前豁免现在不豁免了,根据市场发展调整法律。因为《办法》当时就是针对无序竞争,甚至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现在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也需要进行调整,那么国务院层面调整就行了,决定哪些豁免哪些不豁免。我个人认为,《办法》没问题,虽然与《反垄断法》有冲突,但有豁免。不过,有的厂商滥用这个豁免就违法了,这可以通过调查去纠正的,如果提废除就过了。

  反垄断常态化是趋势

  《21世纪》:未来,反垄断会不会成为一种常态,它下一步的表现方式是什么?

  谢冠斌:我认为反垄断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常态。从产业经济上讲,中国目前是生产大国,工业制造份额超过全国经济的2/3,但我们没有创造价值,所有附加值高的东西都在别人身上,比如品牌和专利等。在国际竞争中,如何利用合理的游戏规则,使自己的产业结构处于一个有利地位,是提高国家竞争力很重要的一个手段。比如《反垄断法》,明明企业有垄断行为,你不用《反垄断法》去规范它用什么?这次罚单出来后,欧盟商会和美国,也是在先承认支持反垄断的基础上,再发表意见的。

  目前应该说行政执法走得很快,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下一步,应当及时总结这些经验,上升到立法层面,从而促进反垄断立法的发展,因为我们的反垄断立法还是相对粗糙的,有些规定不是很细,还有些问题没有规范。比如,关于纵向垄断协议仅列举了价格,然后规定就是其他垄断协议,由此导致的疑问就是,比如地域限制算不算垄断协议?天津的人能不能到北京买车?主动销售和被动销售哪个更应该被限制?只有立法更完善,执法机构执法才更方便,才可以在一个更有序的框架下进行。

  邓志松:首先《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人员太少,有编制的就几十个人,精力不够。二是执法机构太分散,一共有3个部门,而美国只有一个,可以统一资源执法,所以未来的趋势应该朝着执法机构统一化、人员编制数量、专业能力提升方向发展。除此之外,我们应该加强执法,依法治国,不管哪个部委只要依照法律程序调查、处罚就是对的。

  谢冠斌:我担心更现实的问题是执法的分散化问题,现在由于中央执法能力不够,三个执法部门在各省也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如果执法常态化,还要注意执法程序和尺度,权力不能过分下放,要加强对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持基本的执法统一。

  《21世纪》:未来汽车售后维修会不会是反垄断重点关注的领域?

  贺京华:汽车未来反垄断应该主要集中在售后维修。这与《办法》相关,因为它就是纵向管理。

  《21世纪》:如果效仿美国,将汽车的销售和售后分开可不可行?

  贺京华:这样做对汽车市场伤害更大,我们的社会环境不同,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武跃:哪种模式更适合市场,企业研究得更明白。反垄断实际也反映了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庞大集团就很高兴工商总局把汽车品牌注册改成汽车注册,因为它是大经销商,代理多家汽车品牌,希望能放到一起来卖,也就是大卖场。

  事实上,现在4S店卖车不挣钱,经销商需要从售后挣回来,主要是过了质保期的售后维修。目前很难说销售和售后能不能分开,这完全看市场的饱和程度,需要企业自己去适应。

  《21世纪》:不过,现在的问题是,强制消费者在4S店维修,如果去其他地方修理,出了问题厂商就不会负责,这算不算垄断?

  邓志松:这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按照规定,对于零部件更换和售后服务,厂家有限制性条款,就是对消费者的限制。指定的地点及4S店都比非4S店的贵好几倍,可能是某种强制行为。如果汽车厂商拿不出做出这样限制的正当理由,就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武跃:汽车售后上的持续反垄断,实际上就是配件垄断,但经销商说,问题不是这么简单,他可以采购到一些非原厂配件,如果放开以后,依然只能采购到非关键件。厂家对关键配件有知识产权,现在有法规要求厂家向经销商披露自己的技术,但主机厂根本不同意。反垄断能够推进对消费者价格有利的地方,但过程是循序渐进的。

  谢冠斌:产品上责任,不是厂家说没有责任就没有了的,如果是维修中零部件出问题,零部件生产商和维修店应当一起承担责任。至于知识产权保护,并非保护厂家拥有绝对垄断的权利,知识产权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就避免了这个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都有时间限制,而且知识产权也不应滥用。

  《21世纪》:我国政府如何处理开放与保护的关系?这次汽车反垄断,是一次原则性的行动,还是背后有中美博弈因素?

  邓志松:WTO建立了一套自由竞争的规则,只要符合这个规则,合理保护自己利益就无可厚非。具体到《反垄断法》,各国法律规则大同小异,我们的这几次反垄断行为,无论打击的对象是国企还是外企,没有人能够进行太多指责。

  如果谈到保护,应该引入《反垄断法》主导竞争政策。传统观念是,通过设计产业政策来保护,但被证明,它的效果是有限,甚至可能是负面的。所以竞争政策要优于产业政策,前提必须是先保证竞争公平,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

  谢冠斌:《反垄断法》产生的背景是市场调节之手失灵后,政府之手对自由竞争的干预,是政府调整市场的一个最重要工具,所以它与所谓贸易保护关系并不大,不是直接解决贸易争端的工具。它解决的是市场秩序,应该利用好《反垄断法》,优化竞争环境,解决产业发展中问题。反垄断不会是国家间博弈的贸易工具。当然,开放应当是我国一贯坚持的政策。

  贺京华:中国肯定是开放第一,保护第二,只是为了避免开放带来的一些负面效果,而有一些适度保护。中国市场规模大且发展迅速,全世界汽车品牌都在这里竞争,竞争已经非常充分,卖车不挣钱。之所以反垄断,可能是某些方面出了问题,十几万的车竞争太厉害,没有进行反垄断调查,高端车因为国内没有有效竞争,豪车品牌就自动形成一种默契。未来汽车与IT企业,出现反垄断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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