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私募基金常用的有限合伙形式,契约型私募基金最大的优势在于突破了有限合伙“50人”的人数限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卫明向《第一财经日报》介绍,一直以来,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私募领域最受欢迎的一种基金类型。不过,近年来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制约因素也逐渐显现,并进而影响到资金的募集。首先是投资者人数限制问题,受制于《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50人”的人数限制,有限合伙在资金募集规模上受到一定制约。虽然也有部分合伙基金管理人通过伞形架构突破50人限制,但操作过程仍存有不便。
其二,按照规定,投资人等变更,合伙企业需要进行工商备案,对于投资人跨区域或者存续期间较短的合伙企业而言,这带来不便。因此,很多合伙制基金管理机构通常会借道信托或券商、公募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到有限合伙企业中,即采取一种嵌套方式。
而按基金法的要求,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可最多不超过200人,突破了合伙制基金“50人”的限制。这使得基金的参与主体增加。
利得中国财富管理研究院研究员谈佳隆认为,投资者人数增至200人,使私募的募集难度大大下降,如果单一出资人出资100万元,200人就是2亿元,而原来要募集同样的金额对应的平均单笔出资高达400万元。
此外,也有律师认为,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因此也不必占用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同时,由于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也可以相对灵活,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也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
不过,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并不具有法人地位,其能否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还存在障碍。吴卫明认为,目前在二级市场,公募基金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私募契约型基金是一种资金的集合,不能视为法人,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是不能够直接作为股东在工商局进行工商变更的。
还有,对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目前也并不明确。诺亚财富市场部总监王康认为,目前,国家对于公募基金有明确的税收标准,管理也较为规范;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先分后税”以及GP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是较为明确的。但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税收政策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作者: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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