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办法》沿用了原办法的体例和基本框架,分为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附则,共七章152条。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
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内地/大陆已经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
四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
在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方面,银监会规定,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分为改制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该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改制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下,银监会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外国银行分行的设立,银监会规定,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银行应当在内地/大陆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的规定,此外,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
对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拟设分行营运资金;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等等。
发稿:张莉/曹敏慧 审校:朱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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