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因为店铺搬迁,黄先生从郑州市带了半箱之前没用完的盐到了新郑。然而,而10月15日上午,黄先生却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18日下午两点,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同时,聘请市民黄先生为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10月19日中广之声)
因为用了并发现有几袋异地盐,被当地盐业管理部门处罚——这种事,放在当下这样一个无比开放、法治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无异于一个笑话。直到有媒体的介入,这事才算得到了一个合理的解决。但是,关于食盐专营制度及改革,却又激起了广大公众的关注与讨论。
黄先生被罚,源于我国存在了两千年多年的食盐专营制度。首先,我国于1996年实施了《食盐专营办法》。其次,各省市自治区关于食盐专营,也建立了自己的管理制度。拿河南为例,《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饭店,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这也正是新郑盐业管理部门对黄先生处罚的最主要依据。虽然根据新的实施办法,这个处罚是过分了,当地盐业管理部门也进行了修正。
公众关注“跨区用盐被罚”一事,并非关注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是否依法行政的问题,而是关注我国食盐专营体制对于当下公众生活带来的影响以及这个制度自己的“命运”问题。十八大以来,李克强总理一直强调“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的改革思路,而作为我国管理最为严格、在世界上也并不多见的食盐专营制度,到底该何去何从,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今年4月份,国务院宣布《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然而更要明确,《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只是针对专营许可证的一个具体管理办法,其中也只是对食盐的生产、批发和运输等许可证审批与使用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相对而言,另一个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究竟应该如何,却并没有下文。要知道,明确了“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和“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等基本制度的《食盐专营办法》,才直接造成了我国食盐体制的垄断现实。
食盐专营制度之下,“跨区用盐被罚”的现象并不少见。虽然你可以确信的说,这是市场经济社会,这是法治社会,但你从A省买了几袋盐开车拉到B省就属于违法行为,仍然有被定性为违法行为的危险。或许,食盐有许多专营的理由,比如,食盐是战略性物资、食盐还是生活必需品、食盐的价格与供给关系到社会稳定、全民要补碘等等。但是,专营制度也造就了无数的荒谬:无论缺不缺碘,全民都要吃加碘盐;都是买的国家的盐,跨省买盐怎么就违法了?
同时,我国人民食用盐的成本,也是位居世界前列。数据显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盐零售价格明显偏高,美国、法国、澳大利亚、中国人均食盐消费额与人均国民收入之比分别为:0.06、0.04、0.04、0.12。国人吃盐的成本,已然像汽车用油的成本一样位居处于“高处不胜寒”的水平。而我国相关盐业公司,也基本上坐着、躺着就能把钱赚了的垄断性国有企业。
公众的期盼其实很简单——买盐就像买菜一样平常,盐的种类也应该像副食一样品牌种类繁多。政府对于食用盐的管控,当然不应该是方方面面、事无巨细的管控,而只需要管理好价格、供应和安全就可以了——百姓对于政府推进盐业专营制度改革的期盼,也就是这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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