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双号限行是近段时间的社会热议话题,有文章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过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就可以上道路行驶。而在单双号限行的情况下,即便是车主想上道路行驶也不行,因为会面临政府的处罚。由此可见,单双号限行的实质是对车主的汽车所有权的限制,而非对道路资源使用的限制。所以,一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长期存在,那么这种对所有权人的使用权能的限制程度已经非常严重了,构成了对车主所有权的部分征收,尽管表面上车主并未失去所有权。
或许因为从“限制汽车上路”到“限制车主的所有权”,其间的逻辑推导出现了明显断裂。文章继续给出了解释:“依据《物权法》,机动车的所有权就是车主对机动车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众所周知,车就是用来开的。不允许开或只允许在某些时候开,当然构成了对使用权能的限制”。
不过,在这里,文章引用的法条却有错误。物权法中,所有权是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占有、使用的前提是依法。尚有其他法律可以限制占有、使用。这在常识中不难找到例子,比如,在飞行器上不能使用大的刀具、在地铁上不能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说完了反面的例子,还可从正面阐述一下所谓的管制性征收。
随着社会分工的加剧,政府在提供公共品、协调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权力也随着扩张。在政府的一些管制措施中,政府既未实际占有私有财产,也没有对其造成实际物理侵害,只是限制私有财产的某些用途或者附加一定条件,但这种管制行为或立法对所有权人的财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侵害其对财产利益的预期,形成了某种征收效果。这种不同于传统避险、或对不动产的征收的新型征收,被称为管制性征收(regulatory taking)。在管制性征收中,如果政府实施的这种行政行为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许可范围,则产生财产征收的法律效果。在美国,根据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征收条款(TakingClause)规定,对此必须支付公正补偿。
围绕管制型征收,第一个例子是1922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的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诉马洪案。马洪与宾州煤炭公司签订的一项契约。该契约约定,煤炭公司将某块地表土地转让给马洪,但明确保留开采其地下煤炭的权利。但到了后来,马洪反悔,以《柯勒法案》中的支撑权为由,不准煤炭公司开采煤炭。在这个案例中,霍姆斯大法官首次提出了“价值减损程度”与公共利益的考量标准。
一方面,法律的管制使煤炭公司的土地权利受到完全的伤害,价值减损严重,“但是,价值减损程度也并非唯一判断因素,还要考虑与其相关联的立法所欲实现之公共利益的性质。即必须将价值减损程度与公共利益相比较”,“如果对财产的巨大干预只为促进微小的公共利益,那么就应当认定构成征收”,而在这个案例中,并不涉及公共利益,涉及到的个体利益事先已经被放弃了。所以,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宾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认定《柯勒法案》的规定已经超出警察权行使范围,构成对宾州煤炭公司采矿权的征收。
在另一起“佩恩中心运输公司诉纽约市案”中,纽约的地标法,妨碍了企业修建写字楼,但是,由于并没有完全限制对土地的使用,仅仅是限制高层写字楼,所以,最高院认为地标法并未达到构成征收的程度。不难发现,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市政规划。
在来看单双号限行,首先,价值减损是存在的,但与此相对的公共利益也是明确的,而且,单双号限制并未完全限制汽车的“全部经济性用途”,在不限行的日期,或者在限行当天,汽车未在北京限行区域内都可以行使。所以,即使从管制征收来论述单双号限行是对“所有权的部分征收”,是站不住脚的。
更重要的是,不管是“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诉马洪案”,还是“佩恩中心运输公司诉纽约市案”,围绕的都是政府对土地用途的管制。土地天然存在,其使用价值,不需要其他任何公共资源作为依托,而汽车的使用,或者严格的说,拥堵费、ETC等等政府对汽车的各种限制,一开始就是在公共道路上的使用限制。一个人在自家的私人农场,别说单双号,就是没有牌照也没人能管。所以,对土地的“管制征收”是否可以扩展到“在公共道路上使用汽车”,是存疑义的,其中的逻辑推导并不困难。
不管是单双号,还是限牌,或者通过ETC方式对道路进行收费。这类管制,精确的说,不是限制对汽车的使用,而是限制汽车在特定场所的使用。购入第二辆车,再在黑市购买一张牌照,就可以完全抵消单双号限行的作用,所以,本质上看,单双号的作用是涨价,在短时间内(规定从讨论到实施的数月之间),飞速的推高驾驶汽车的成本。
实际上,在汽车使用中,这种推高驾驶汽车成本的政策在全球范围大量存在,高速公路收费、燃油税、拥堵费,都不同程度的推高了汽车的行驶成本。也许有人会说,这类成本增加得少,不会影响人们使用汽车。从个体感受来说,似乎是这样,但是,经济学理论与实际的市场常识都告诉我们,价格的微小变动都会影响销量,所以,不管是燃油税,还是拥堵费,都实际上使一部分人放弃驾驶汽车出行。其实,反过来想,这个问题更加简单:如果拥堵费不能使人少开车,那干嘛还要收取拥堵费呢?实际上,在全球范围内,征收拥堵费与道路使用费的国家,我们都没有看到对公民的补偿。其实,也可认为,拥堵费本来应该更高,真正收取的数额实际上已经抵消过对公民的补偿。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前述的例子中,对公民使用权的限制都是根据法律,所以,仅仅通过行政命令去实施单双号限行,在逻辑上甚至还谈不到管制征收,早再此之前,已经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文章来源:百度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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