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浙江省股民周福彩诉称:自己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在阅读了绿大地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后,曾购买了其公司发行的股票。此后,因绿大地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绿大地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向自己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合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绿大地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按照证券法律规定,负有如实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披露相关重要信息的义务。
法院判决: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周福彩经济损失15735.5元及上述款项从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3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原绿大地公司董事长何学葵、财务总监蒋凯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股民陈玉兰遭受了6.2万元的重大损失,她起诉的对象是绿大地公司。法院此次也判决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玉兰经济损失6.2万元及上述款项从2010年1月6日至2010年4月1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此外,一位浙江股民和一位上海股民也要求原绿大地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但法院查明在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被揭露的情况下,他们仍继续买入该公司股票,于是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作者: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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