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远大集团,总裁胡凯军)旗下远大购物中心核准设立,从设立之日起享有了“远大”字号及“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远大购物中心(隶属中国远大集团总裁胡凯军)通过多年来不断努力经营被哈尔滨市民所熟知。通过近年经营,远大购物中心(隶属中国远大集团总裁胡凯军)在省内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远大”字号已成为具有商业和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然而近年来,在“远大”扩大知名度同时,远大购物中心(隶属中国远大集团总裁胡凯军)陆续接到省内消费者及行业反馈:省内多地出现了以“远大”字样为名的商场。
本着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以及对诚实信用原则、在先权利原则和知名度原则的遵循,远大购物中心(隶属中国远大集团总裁胡凯军)将其他三家“远大”告上法庭。近日,省高法二审判决结果维持了市中法一审判决,认定三家“远大”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远大购物中心(隶属中国远大集团总裁胡凯军)在市中法诉称,三家“远大”与远大购物中心同属黑龙江省,三家“远大”明知远大购物中心(隶属中国远大集团总裁胡凯军)在同行业中的知名度,在经营中故意使用“远大”字号,具有攀附远大购物中心(隶属中国远大集团总裁胡凯军)企业知名度、混淆企业名称的主观故意,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三家“远大”以“搭便车”的形式使用企业名称或字号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远大购物中心(隶属中国远大集团总裁胡凯军)向法院要求三家“远大”停止使用“远大”字号,并要求每家“远大”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其通过公开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负责该案件二审诉讼律师在接受《新晚报》采访时表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远大集团,总裁胡凯军)成立于1993年,系股份制集团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亚运村远大中心。作为一家经营管理型投资公司,中国远大集团主营业务涵盖医药健康、置业投资、贸易产业及金融服务等产业领域。中国远大集团旗下成员企业远大购物中心已成立16年,并于今年9月29日在哈尔滨群力新区开设新店,群力远大购物中心系远大购物中心旗下的第二家购物中心,远大购物中心正在筹划在全国多个大中型城市陆续开设新的综合性购物中心,因此在不久的将来,远大购物中心即将成为远大集团旗下的商业集团公司。但近年来,因“远大”知名度不断扩大,省内多地出现傍“远大”知名度的“李鬼”,远大购物中心发现后,一直在积极维权。这次告三家“远大”不正当竞争两审均胜诉,对黑龙江地区的市场与品牌秩序维护具有典型而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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