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变A股上市公司违规成本过低,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的现状,过去一年,证监会做出了很 多努力,包括出台严厉的退市新规,启用大数据打击老鼠仓内幕交易以及一系列财务稽查行动等。但拥有一个良好的证券市场环境,还必须借助民事诉讼这一法律手段,如此才能完善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2014年堪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为严厉的一年。全年证监会共对55家机构、416名个人做出处罚,处罚金额共4.68亿元,还依法对81名被执行人实行了催告程序,共收缴当年及往年罚没款7.04亿元。
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反映了证监会对违规交易、内幕交易零容忍的态度。但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行政处罚有着天生的“短板”。
回溯A股历史,从银广夏、东方电子,到绿大地、万福生科,以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来看,无论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获得了多少不法收入,即便被顶格处理,最多只会被处60万元罚款。
很多例子都表明,行政处罚往往不能让上市公司“伤筋动骨”,过于低廉的罚款甚至让证监会的处罚成为上市公司“洗白”的手段。
要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现状,必须推进《证券法》中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例如现行《证券法》第193条对于虚假陈述类证券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为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上市公司违规成本过低。
在成熟市场中,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足鼎立”,共同构成证券市场法律责任制度的三大支柱。但我国资本市场过于倚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的过度控制在制度上和实施效果上压缩了司法机制的作用空间,由于《证券法》
实施过程中很少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民事责任的欠缺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环境建设的“短板”。
过去一年,证监会曾多次表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这是从上市公司和证监会本身的角度出发。虽说上市公司是构成证券市场的“基石”,但监管机构服务中小投资者同样重要,如果没有无数股民的鼎力支持与奉献,中国资本市场不可能发展到如今的规模。
如何才能最直接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呢?最好的方法就是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而非一味加重行政处罚。
这一点在美国和我国香港等成熟资本市场尤为突出。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一旦被发现财务造假,不仅面临天价罚款,还必须向所有符合资格的投资者支付赔款,不少企业因此倒闭。我国香港也以对上市公司造假进行严苛的处罚闻名,上市公司一旦被发现违规,有可能被处以极高的罚款,甚至被直接勒令停牌。
无论在美国还是我国香港,上市公司支付罚款的很大一部分是为了赔偿投资者的损失。美国集体诉讼制度规定,只要一名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并最终胜诉,所有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均能获得赔款。香港证监会也十分注重对投资者的赔偿,例如洪良国际因IPO造假向所有股东赔偿10.3亿港元。
在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索赔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得以实现。但根据当前规定,只有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后,投资者才能通过民事诉讼索赔。与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不同,A股投资者只有主动要求索赔,才能获得赔偿,鉴于索赔程序较为繁琐,许多投资者往往会放弃这一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同时,我国现行《证券法》的各项法律条文规定较为原则化,对许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抗辩理由等相关规定不够细化。这使得索赔主体与赔偿金额的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成为一大问题,令股民维权难上加难,也减少了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
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大幅提高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才能改善资本市场只靠行政处罚“一条腿走路”的状况。行政处罚与民事诉讼互相配合,才能使证券市场拥有更好的法治和监管环境。
撰文/罗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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