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即对券商资本金管理设限。其中第七条规定,“证 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但有券商行业研究员认为,上述限制对券商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几无影响。
华泰证券非银行业研究员罗毅的一份分析认为,券商股票质押离上限很远,空间广阔。2014年底,证券行业净资本6800亿元,可支撑1.36万亿股票质押资金出借,而目前券商出借资金在3400亿元左右。且证监会多次鼓励券商补充资本金,推动股票质押上限也会不断上移,所以不怕股票质押触及上限,就怕跟不上。而且,《指引》只适用于股票质押,与两融无关。
海通证券非银团队也持同样观点,认为行业整体融出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不到50%,还有很大空间,因此对股票质押业务的实质发展影响不大。
不过,另一位券商分析人士也指出,《指引》还是会对个别上市公司股东有一定影响,据了解,目前已经有很多上市公司股东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单一标的证券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这在影响股东继续通过该方式融资的同时,也使得券商不能再通过该方式对其进行资金融出。
据《指引》第十四条规定,标的证券出现"单一标的证券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标的证券近期涨幅较高;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证券公司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标的证券的风险。
另外,《指引》还要求,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融入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证券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标的证券的流动性及关于此类证券转让的相关限制性规定等。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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