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经吉林保监局核查,2015年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部分费用支出并非用于对应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二是超期聘任临时负责人。吉林保监局依法对英大泰和人寿吉林分公司警告,并罚款共计11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现场检查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费用支出并非用于对应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的问题,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吉林保监局决定对英大泰和人寿吉林分公司罚款10万元人民币。
超期聘任临时负责人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吉林保监局决定对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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