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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生法仍保留社会抚养费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12月27日审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8日公布全文。新法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强调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要继续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基调不变

  通读新法全文,可以发现,“控制人口数量”共在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出现两次。第一次是在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第二次是第11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这两部分信息与2001年审议通过的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在此次法律修订中,“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方向和基调没有变化。

  从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大修订保持14年前旧法的基调,可以看出相关机构对中国人口形势的整体判断。根据最新的统计,到2014年,中国总人口数为13.68亿人,从数量上看依然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口学者分析,尽管中国依然是数量第一的人口大国,但从结构上看并非人口强国。因为中国人口结构已经出现扭曲,主要表现为60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较高而且还在迅速增加,0~14岁少儿人口占比较低,而且还在持续减少,出生人口性别比例长期严重失衡等。

  卫计委公开表示,此次放开全面两孩的意图就包括减缓老龄化速度、增加未来劳动力供应,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人力支持等。卫计委测算,到2050年,全面两孩政策有望为中国增加3000万劳动力。

  《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多位人口学者认为,这一预判有可能过于乐观。考虑到全面两孩政策的8700万对目标人群中超过50%的女性在40岁以上,再加上目前民众整体生育意愿不高,全面两孩增加的出生人口数量可能低于预期。

  修法三大亮点

  与修正案草案相比,最终审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大的变化体现在三点。一是在修正案草案中被删去的第27条经人大常委会建议重新恢复,并进行了修改。其中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卫计委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27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复记者提问时表示,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在新法实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过去的老办法。

  上述两位卫计委官员的表态说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可能成为领取奖励以及未来获得扶助的凭证。但根据统计,目前全国1.5亿独生子女家庭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只有1亿左右。很多人因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吸引力不足、嫌麻烦等心态没有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北京在2014年之前是按照每月5元发放,之后提高到了10元。上海2011年从每月2.5元调整到每月30元。除此奖励外,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还可以享受到其他相关福利。

  第二个变化是,在新法当中,修正案草案增加的禁止代孕以及相关处罚条款被删除。据了解,多位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代孕涉及非常复杂的伦理和商业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听取各方意见,不宜一棒子打死。会议最终采纳了删除代孕条款的建议。

  第三个变化是删除了原来法律中关于鼓励晚婚晚育的内容,公民晚婚晚育,将不再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民众目前整体生育年龄已经明显推迟。根据过去的规定,男性25岁以上、女性23岁以上结婚就属于晚婚。而事实上,根据卫计委统计,现在初婚的平均年龄已经超过25岁,在北京大城市,女性初育的年龄已经超过30岁。婚育年龄推迟,不仅使得女性的生育窗口期缩短,也增加了高龄产妇比例,不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社会抚养费仍保留

  修法期间以及审议期间,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成为最大的热点。据本报了解,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的分组讨论中,多位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表示,在这次修法中应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问题。

  “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争议非常大。我国人口目前面临严峻的形势,‘十三五’规划建议说得很清楚,目前我国人口结构明显是高龄少子的特征,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明显降低。与此同时,老龄化趋势很明显,在这个时候,我个人认为,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了。”王明雯说。

  在公布的新法全文中,第41条和第42条是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以及计划生育相关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其中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42条规定,按照本法第41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与旧法相比,这一部分内容一字未动。尽管社会抚养费相关规定在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全部保留,但是并不意味着依然按照过去的规定执行。据一位知情的法律学者称,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之后,社会抚养费相关征收程序、标准等规定也将进行修改。

  作者:王羚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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