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日公布实施。
这距离《条例》最初启动研究制定仅8个月的时间。据悉,《条例》在4月21日自贸区挂牌时开始启动。
这也使其在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设立自贸试验区的三省市中,天津市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1月5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表示,自贸试验区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自贸试验区立法没有更多的先例可供借鉴和参考。为一个试验区立法,立一个保证试验的法规,在天津市地方立法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立法的背后,天津也是克服了众多的困难。
时间紧、要求高
对于《条例》的起草,高绍林直言“时间紧、要求高”。
他解释说,一般来讲,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从调研、起草到审议通过至少需要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每一步都需要做非常细致的调研论证工作。
“但这个条例在4月21日自贸区挂牌时开始启动研究制定,12月24日审议通过,前后仅仅8个月时间,而且对这样一部各界高度关注的立法必须保障高质量,工作紧张程度和难度可想而知。”高绍林说。
并且,在没有更多的实践案例可供研究和分析的情况下,进行地方立法更具挑战性。
高绍林表示,按一般的地方立法规律,需要自贸试验区运行1到2年后,在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再进行立法工作。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自贸试验区只有3到5年的试验期,而且很多先行先试政策都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依据,急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先行先试政策提供法律保障。“在缺乏充分实践的基础,进行地方立法确实是很困难的事情,很有挑战性。”
此外,在高绍林看来,涉及立法权限问题,处理起来难度很大。
高绍林进一步表示,首先,自贸试验区大部分改革试点政策都是中央事权,《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如何做规定都存在不同认识,同时,很多先行先试政策都具有临时性、不稳定的特点,而立法要求确定性,如何处理政策临时性与立法确定性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厘清的理论问题。
凸显天津特色
在次情况下,高绍林认为,确立正确的起草思路,对于保障立法质量十分重要。
为此,《条例》,明确以此前出台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为主要依据,将《管理办法》作为重要保障,确保《条例》内容上的相互衔接。
而在条例审议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对此,高绍林说,我们把指导意见中有关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鼓励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保证保险方面具有特色和含金量的重要金融创新政策进行了梳理,用法律语言在《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集中体现天津自贸试验区在金融创新方面的优势和特色。
“要既落实国家对四个自贸试验区的普遍要求,又要突出天津自贸试验区的自身特色。”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监管局局长王海东说。
王海东举例称,如在巩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上,《条例》把天津市已经实行的“一颗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加以提升固化,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自贸试验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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