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家造假上市公司被罚均未超60万 违法成本低致A股公司频频财务造假
□本报记者 但慧芳 实习生 范维雅
卷入或涉嫌财务造假,如今已成A股上市公司一大痼疾。
“在证监会认定金亚科技财务造假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才能以此为依据,定性金亚科技财务造假并起诉。”近日,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指着上市公司金亚科技发布的自查报告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目前,这一修正数据只能表明其涉嫌财务造假。”
这份自查报告惹人注目的是,金亚科技在报告中主要对2014年年末财务报表进行大幅度的纠正,涉及货币资金、应收帐款、营业利润等9大财务指标的数据存在“差错”。其涉及金额累计高达12亿元,其中仅货币资金一项就需调减2.2亿元。
长江商报记者梳理2013年至2015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2015年证监会下发64张判决书,涉及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达10家,而三年间,242张处罚决定书中有35家上市公司牵涉财务造假。
而35家涉事上市公司中,证监会对其中32家公司罚款均不超过60万元,除开2家主要责任在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的上市公司,仅海联迅一家公司受到“重罚”,被罚882万元,实控人被罚1203万元。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成为损害监管层公信力的毒瘤。”1月30日,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究其原因,在于违法成本太低,没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而多位律师和审计师告诉长江商报记者,目前能定性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唯一依据为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之前即使有证据都不让立案。现在现在最高法院说可以立案,但还没有实操过。”
1年内被查造假公司逾10家
华锐风电和*ST云网虚构营业收入和虚增利润的“震动”刚平息,1月18日,以生产广播电视配套设备为主的金亚科技,在停牌近半年后,交出一份颇具争议的自查报告。
报告称,金亚科技2014年年报货币资金账实不符,依据2014年年末财务报表货币资金科目余额与2014年末银行对账函证单的差异,调减了货币资金科目金额约2.2亿元。
自查还称,在确认2014年销售业务时,未遵循谨慎原则,导致多计应收账款,经公司逐一核实后,调减应收账款金额3213万元;少计往来款项,造成公司其他应收款项账实不符,调增了其他应收款项约2.35亿元。
金亚科技称,本次问题主要是公司整体的内控意识不强、公司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出现重大会计差错”。
“目前尚不能定性为财务造假,也不能以此为依据追究上市公司的责任。”多年推动股民维权的证券律师宋一欣告诉长江商报记者,“维权需看后续证监会的调查结果。”
不过,虽然最终不能判定上市公司财务人为舞弊,但其核心财务数据不实已成事实。
在A股市场,上市公司由涉嫌到最终被判定为涉及财务造假的案例不在少数。
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书为统计依据,长江商报记者发现,2015年涉财务造假上市公司达10家,2014年更是多达14家,2013年亦有11家上市公司或因年报等遗漏、虚假记载而被卷入财务造假中,三年累计财务涉假上市公司达35家,其范围之广,仅次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长江商报记者统计这35家涉案上市公司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方式多样,有像绿大地、万福生科、海联讯这样为了IPO顺利上市而造假,有像南纺股份、华南生物、莲花味精这样为避免业绩亏损而造假,亦有像珠海中富、创兴资源这样重组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财务造假,还存在着类似承德大路、科伦药业这样涉及关联交易等重大资产处置故意记载遗漏等。
三年间,被查出虚构利润最多的上市公司为皖江物流, 2012年虚增收入45.51亿元,虚增利润2.56亿元,2013年虚增收入46.04亿元,虚增利润2.34亿元,两年间累计虚增利润达4.9亿元,虚增收入超过91亿元。
造假时间最长的为荣安股份(时称“甬成功”),从1999年到2004年,年报财务数据虚假记载长达6年。
35家涉事公司仅一家被重罚近千万
形形色色的“造假案”为何会轮番上演?近日,多位人士接受长江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上市公司和实控人违法成本远远比所得利润低得多是根本原因。
“首先是上市公司自己有舞弊的打算,在财务上动了手脚,才会有舞弊行为的发生。”1月28日,一位不愿具名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师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其实相比于上市公司来说,审计机构承担的责任和他获得的收益是不成正比的。”
该人士告诉长江商报记者,财务报表由上市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报送,审计机构则作为第三方独立中介,负责审查财务处理有没有出现舞弊情况、应收应付账款是否到位等。这一过程中,审计单位会收取几十万到上百万元的费用,“但一旦财务舞弊被查出,造假的金额动不动就达上千万上亿元,会计师事务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几十万赔付几千万元的责任,肯定是不划算的。”
多位律师表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定位为虚假称述中虚假记载的一种类型,证监会对其惩罚形式一般为处于罚款并给予警告,给股民造成损失的索赔依据按照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
长江商报记者查询35家涉事上市公司发现,证监会对其中32家的主要裁定依据,为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即按披露信息(或报送有关报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裁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义务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即使是像上文所提到的2年虚增利润近5亿元、虚增收入近百亿元的皖江物流,其上市公司于2015年7月仅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涉案总经理、策划人汪晓秀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董事长孔祥喜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其他21位涉案人员仅被处以3万元罚款。目前股民维权索赔事项尚还在组织进行之中。
35家公司中,除开2家主要责任在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的上市公司,仅海联迅一家被重罚882万元,实际控制人章峰被罚1203万元。
受理南纺股份索赔案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告诉长江商报记者,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股民索赔的依据是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且必须要以股票股价存在损失为前提,“2014年以来,‘新国九条’(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于2014年5月发布)明确‘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的确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但民事赔偿制度依然不够完善。”
长江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新国九条”实施以来,被查处的财务造假上市公司无一家被执行退市规定。
重罚严管齐下或“逼出”诚信企业
除违法成本低以外,上述人士均告诉长江商报记者,目前能定性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唯一依据为证监会的调查结果。
“必须要等证监会处罚后,才能拿着证监会的认定书去起诉,”多年推动股民维权的律师宋一欣对长江商报记者强调。
“其实投资者自己找证据的难度想当大,即使是普通股民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痕迹,但很难作为有效证据对上市公司起诉。”另一位法律相关人士对长江商报记者称,“现在最高法院说可以根据股民提供的证据立案,但现实中还没有实操过。”
而对于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有证券人士表示,除开一些故意相互“勾结”财务舞弊案,有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审计机构根本发现不了,靠第三方审查把关作用有限。
在三年间,长江商报记者发现,35家涉事上市公司中有11家被判定参与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故意或过失参与财务舞弊,余下24家并未查出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之中。
“美国等国家通过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用司法环境来‘倒逼’上市公司讲诚信。”刘华浩说,“当造假引起的股民索赔金额高达上亿甚至几十亿元时,上市公司根本不能承受造假带来后果。”
“当时,证监会对南纺股份的违法行为也未实施‘顶格’处罚(指仅被罚款50万元),被坊间戏称为‘史上最划算的保壳计划’。”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证券监管层需参照国外成熟市场监管经验,如上市公司的高管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全责,一旦发现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将会获得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会对上市公司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者处以重刑。
宋清辉强调,必须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问题的处罚力度。
多位金融人士称,除了重罚,严管也是必要之策。“只有在造假行为发生后才能查处,而无法在中间环节介入,造成造假影响的扩大。”1月27日,一位不愿具名的证券人士告诉长江商报记者,透明的财务监测机制和跟踪机制或更有效发现上市公司造假苗头,并进行遏制。
“为什么强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归根结底就是诚信问题。”刘华浩等维权人士称,相比于经济损失,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带来的诚信缺失更让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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