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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天价鱼”明码标价不是不监管理由

  余明辉

  报载,游客陈先生春节和家人在哈尔滨过年,大年初二晚上被导游带到一家名为北岸野生渔村的餐厅,点了三种鱼,消费了一万多元,其中鳇鱼售价398元一斤,当地普通餐馆售价为每斤100元左右。结账时因“斤两问题”与店家发生冲突致伤。对此,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即便是几十块钱的鱼被炒到了几百块,只要明码标价,我们也管不了。”

  此次所谓“天价鳇鱼”宰客事件,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是否多计斤两;二是出警的警察到底是否拉偏架,变相强迫游客掏钱;三是鳇鱼售价398元到底是否天价。前两个问题,虽然是游客重点质疑的问题,可就目前信息看还无法证实到底存在与否,在结论未公布之前不宜多说。但第三个问题,却是值得说道的。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与价格法配套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规定。

  作为一种市场自由定价行为,包括景区在内的饭店菜价,经营者明码标价是法定义务,而这个义务的前提是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定价和标价,不得非法牟取暴利。可哈尔滨这家饭店,鳇鱼售价比当地市场同类售价高出近3倍,即便考虑景区经营和春节经营成本增加,这也显然有高额牟利的嫌疑。这种情况下,作为当地的市场管理部门,是应该对这样的高要价进行必要的非法牟利调查的。

  去年国庆期间青岛“38元大虾事件”,让山东多少年为之打造的“好客山东”金字招牌为之蒙羞,教训不可谓不深痛,应该是各地监管者加强节日旅游和物价管理的前车之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很可能宰客事件已然发生了,游客也投诉了,当地的市场管理部门却说餐厅已经明码标价,无法管理餐厅是否“故意提价”。这无疑属于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实在是有违职责和社会期待。

  汇款制度不完善你我都可能“不要脸”

  吴兰友

  报载,江西南昌一名苏姓女子以支付宝向朋友还款1万元人民币,一时手快转错账户。一直无法解决问题的苏女士,竟然带一家人“占领”收款银行,警方到场后称苏女士应循法律途径取回款项,还直言她在此“耍赖,不要脸”。苏女士一度情绪激动,厉声回应“我不要脸,我跟你说,我从小就这样活到大,我不要脸”。

  警方所称的“应循法律途径取回款项”,按法律人士的说法就是,如收款人明知是他人钱财还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苏女士可以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就要搜集证据,告上法庭解决事件。如此处理方式确实费时费力。汇错款或被诈骗的汇款,银行等支付中介机构就没有任何义务帮助追回吗?

  随着网上支付工具的普及,个人汇款业务深入到很多人的日常生活,因一时疏忽或被诈骗而错汇款难以避免。此时,我们应反思我们的制度,追回错汇款仅有个人协商和打官司的路吗?特别是,个人协商若没有银行等中介机构的配合,汇款人怎样获取汇款接收人的联系信息呢?如果汇款制度不完善,你我都有可能成为那个“不要脸的人”。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其中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第一百七十八条还规定,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支付结算办法》以上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保护汇款人的权利,只是结算办法制定时,电子汇款手段还不足实现实时到账,汇款人多有时间“后悔”申请让银行退汇。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支付结算办法》,坚持保护汇款人权利的原则,当汇款人因操作失误或被诈骗等原因申请退汇,只要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比如报警记录等,银行等支付中介机构就有义务配合汇款人追回汇款,至少是应提供收款人联系信息,配合追回汇款。
business.sohu.com false 经济参考报 https://dz.jjckb.cn/www/pages/webpage2009/html/2016-02/16/content_15354.htm report 1917 “天价鱼”明码标价不是不监管理由余明辉报载,游客陈先生春节和家人在哈尔滨过年,大年初二晚上被导游带到一家名为北岸野生渔村的餐厅,点了三种鱼,消费了一万多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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