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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将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2月29日电(记者 杨迪)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 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所称的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该项政策的实施,有效激发了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办法》作为中关村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在全国的推广,充分考虑了试点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各方提出的意见。与试点政策相比,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等。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流程,适当下放审批权;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作者:杨迪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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