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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国企股权分红激励办法出炉 大国企激励总额不超总股本的5%
昨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等三部委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其中,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
而且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改变国有控股地位。有分析认为,此举如果落实,有望激发科技型国企的活力,利好相关上市公司。
不同国企股权激励区别对待“《办法》出台,意味着国企的股权激励等有了区别对待。因为科技型企业的薪酬体系跟一般的企业有比较大的差别。”一位长期研究国企改革的券商分析师称。根据《办法》,大型科技类国企的股权激励总额不少于总股本的10%,中小型企业占比相对较高。
从范围看,《办法》涉及的国有科技型企业,主要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包括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以及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从内容看,科技型国企的股权激励也有了标准,其中,《办法》明确规定,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三大部委还表示,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至少三大条件,如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计算机、高端装备制造及科研院所类上市公司受益
根据统计局数据,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63554亿元,比上年下降2.3%。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降21.9%。有分析人士表示,企业活力不够,除了整体环境因素外,主要是人的积极性尚未激发起来。而随着这种差别化激励方式的落实,国有科技类企业活力有望改善,有利提高A股相关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根据《办法》,国企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分红激励,且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分红激励。而激励对象为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还有就是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等。
“从文件看,激励的主要是经营和管理层面的,这是企业最为直接的利润创造者。如果实施得当的话,对国企有很大的好处,特别是计算机、高端装备制造以及科研院所类上市公司。”上述券商分析师认为。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科技类企业中,国企的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均弱于非国企,且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因此,新的股权激励办法算是对薪酬调整的补充,有望激发企业活力。发展前景向好、具备一定竞争力的科技类企业有望在整个国企改革进程中受益,如广电运通、太极股份、易华录、中海科技、奥普光电、利达光电等。(张忠安)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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