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浙江温州“缴纳数十万出让金重新办理土地证”的事情引发关注。目前,事件已引起国土资源部重视,要求温州市及时上报情况。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已责成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相关情况。而对于广大业主而言,“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的问题依然深受关注。
18日晚,“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发文表示,此次事件的确有历史原因,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今天,如何尽快给出回应、化解群众忧虑,应该成为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文章指出,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类似“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的问题还将出现,解答宜早不宜迟。期望相关部门能够着眼公民合法权益,从现实可行性、法律稳定性的角度,从细节出发,拿出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于民有益的具体解决方案。
全文如下:
近日,浙江温州部分市民发现,自己的房屋面临土地证到期影响买卖的问题,续期则要重新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温州市国土局回应称,已着手研究相关方案,近期将报上级研究决定,妥善化解这类问题。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大限”,我国物权法已明确规定“自动续期”,但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等问题,物权法并未给出详细规定,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这是引发温州土地续期争议的原因所在。从温州此次的事件本身来看,的确有历史原因,因为这批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为20年,当时物权法尚未出台,相关法律也不完善。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今天,如何尽快给出回应、化解群众忧虑,应该成为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味着,在城市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向政府购买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这一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法可依到有章可循的过程。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有期限使用,始于1988年,早先的使用年限从20年到法定最高年限70年不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土地大限”。1990年,国务院出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4年国家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则是这一领域最为重要的立法,其意义在于明确了私人对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即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房屋所有权也不容剥夺,同时,住宅用地续期无须申请而自动续期。
然而,物权法在自动续期的操作上却留下了一些模糊之处。比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者往往为较为分散的业主,政府有无义务帮助他们实现自动续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如何?若是部分业主不愿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如何处理,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业主?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又该如何操作?这些模糊之处,立法者当时或有其他考虑,但目前已经影响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一方面,“无恒产则无恒心”,土地“70年大限”的隐忧一直盘桓在人们心头,这既不利于产权制度的落实,也让人们因为担忧在到期后缴纳难以承受的出让金而处于惶惶不安中。另一方面,也为相关市场交易行为埋下了纠纷隐患。目前,已经出现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因未能自动续期而不能交易过户的案例。不难预见,如果相关规定仍不明确,还将出现诸多房屋买卖后续纠纷,以及因缴纳出让金而出现的争端。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产生和完善,可以说是我国改革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果来之不易,而相关立法则是对这一成果的有力维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坚决维护和严格落实物权领域的立法成果,另一方面,对上一轮改革中的模糊之处也要进行有连续性和建设性的修补。相信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类似“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的问题还将出现,解答宜早不宜迟。期望相关部门能够着眼公民合法权益,从现实可行性、法律稳定性的角度,从细节出发,拿出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于民有益的具体解决方案,早日消除盘桓公众心头的忧虑,让居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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