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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监管又见重拳:对主办券商新列九大监管新规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作者: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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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新三板监管更加严格的趋势越发明显,全国股转系统官方刚刚发布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

  违规处理程序更加细化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股转公司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高管以及主办券商等违规违法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两年前已经开始实施。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网上可查的《自律监管措施信息表》中,最早采取的自律监管信息的日期在2014年3月14日,截至目前已经有177个包括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中介机构、做市商、挂牌公司董监管、信息披露负责人等先后被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被采取的措施中,以“约见谈话”和“出具警示函”为主。

  不过,此前,上述自律监管措施除了公示之外,暂未更进一步的“严格”措施,但是上述《实施办法》的发布实施之后,除了对于一些违规处理程序更加细化之外,亦明显加大了处理力度。

  《实施办法》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等全国股转系统参与人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办法。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自律监管对象最近六个月内曾受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自律监管对象最近六个月内曾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针对于在1年内被多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限制其变更转让方式、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的办理。除了对于多次违规的挂牌公司的限制之外,《实施办法》还写明,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纪律处分意见书、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书的,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纪律处分意向书、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不同于此前多采用“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实施办法》针对拟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挂牌公司高管,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的违规分别列出了不同的自律监管措施。

  其中,针对主办券商的自律监管措施中,暂停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其中列出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

  1、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2、约见谈话;

  3、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出具警示函;

  5、责令改正;

  6、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7、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8、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9、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新三板监管再升级

  据悉,全国股转系统快速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及情形也随之增多。股转公司称,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全国股转公司严把监管关,对违规行为零容忍,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全国股转公司秉承依法治市、加强法治化市场建设理念,制定了《实施办法》,以此细化违规处理程序,明确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确保违规处理的公开、公平、公正,正确引导市场主体行为。

  据悉,《实施办法》主要涉及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的基本原则、一般流程以及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等。股转公司称,《实施办法》的发布实施是全国股转系统加强自律监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违规处理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力地提升违规处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明确市场主体预期,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business.sohu.com true 财经综合报道 https://business.sohu.com/20160501/n447234275.shtml report 1739 今年以来,新三板监管更加严格的趋势越发明显,全国股转系统官方刚刚发布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郭儒逸 UF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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