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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一格降人才: 重建激励 驱动创新

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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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我国对人才管理存在着管理粗放、标准单一的弊端,主要在于以管理行政领导干部的方式方法来管理诸如科研、教学、卫生机构的领导干部和核心专业人才,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和“官本位”色彩。用这种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精力,但弊端也相当明显]

  [《意见》特别强调了要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专门将青年人才单列,体现了对青年人才培育、使用的重视,关键之处是“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

  近期,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开篇就指出“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将人才的重要性提到了一个非常显著的高度。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意见》核心在于“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以新的制度设计激励人才更有效发挥作用。

  首先,体现了分类施策。过去,我国对人才管理存在着管理粗放、标准单一的弊端,主要在于以管理行政领导干部的方式方法来管理诸如科研、教学、卫生机构的领导干部和核心专业人才,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和“官本位”色彩。用这种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精力,但弊端也相当明显: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专业人才从政,使专业人才对创新有风险厌恶的倾向,科研创新也就难以谈起。《意见》将打破过去诸多不合时宜的条条框框,在人才的管理、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方面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比如在科研教学机构中,激励机制更偏向遵从科研规律,干部晋升也更为灵活。

  其次,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核心之处在于“自主权”。目前,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用人权并没有实现独立自主,人力资源的引进、配置等权力主要集中在政府的人事管理部门,单位用人自主权不完整,比如编制上的限制、岗位的安排配比等,但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并不如上述企事业单位专业,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供需错配等问题。《意见》特别提出了“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实际,灵活动态地调整人力资源的使用和配置,同时,上述事业单位中诸如高级职称的比例等指标也将逐渐开放,这将对事业单位的人才形成更强的激励作用。

  还有“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长期以来,激励制度中存在着重管理人才、轻技术人才的弊端,导致一线技术人员难以专心将精力集中于技术创新和工艺提升上,对技术人才的激励更偏重于类似“学而优则仕”,造成一线技术人才心态浮躁,技术创新缺乏长期的深入钻研。《意见》着眼上述弊端,通过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让技术人员通过提升技术技能水平也能实现身价和地位的提高。

  《意见》特别强调了要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专门将青年人才单列,体现了对青年人才培育、使用的重视,关键之处是“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论资排辈”现象让青年人才不得不“熬年限”,比如在高校中普遍存在着年龄、入行时间等条件可能限制了薪资待遇、福利报酬、科研项目申请等,高校中的青年教师,在科研课题的申报上、福利薪资待遇等方面不及资历和辈分较深的教师。此种弊端一旦打破,有利于青年人才充分发挥其创造力和工作进取心。

  在操作上,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重点提出“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与前文中的“体现分类施策”相呼应,主要是改革科研评价体系,让“指挥棒”起到更好的作用。另外,“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全科医生等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结合了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工作特点,用专业的评价机制来考评专业性人才。将人才考评进一步推向市场,考评主体更加多元化。同时,明确了“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的分类评价方式,突出了针对性。“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也让人眼前一亮,基础研究周期长、成效慢,简单套用诸如一年一次的周期性考核,就会激励研究者行为短期化,这与基础研究的特征是相悖的。新制度将规避上述弊端,结合基础研究的实际,对基础研究人才给予正确的激励。

  配套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就是将评审权赋予用人主体,体现了政府人才管理职能转变,政府不再“一刀切”式规定职称评审。在部分行业,外语和计算机的作用较小,职称评定中规定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因此设立的门槛有可能将人才拦在门外,因此有了“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重要改革。同时意见还提出“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意味着在非公企业和组织中任职的人才也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未来方向是加大对创新人才的激励力度。明确了“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这体现出市场导向,表明将创新主体可以通过其创新成果的收益,覆盖其在科技创新中所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政府不对市场行为过多干预。此外,还要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以及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意味着对人才的价值的肯定以及相应制度设计,进一步突出了人才的地位,给予人才合理的正向预期,这都有助于新的激励机制的构建和创新驱动战略的有效实施。

  (作者系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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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越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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