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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解读停复牌新规 强化“三位一体”监管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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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交所解读停复牌新规变化 称强化“三位一体”监管

  5月27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就该指引较原有停复牌业务规则的变化,上交所相关人士解释成,主要在以下三方面作了调整完善:

  第一,扩大停牌规范范围。除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外,上市公司仍有不少业务涉及停复牌。具体包括筹划控制权变更、购买或出售资产、签订重大合同和战略性框架协议等。这些停复牌业务,实践中已有一定的标准,但没有通过规则的形式予以公开,不便于上市公司参照执行。《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增加了该部分内容,明确了相应的停牌标准。

  第二,严格控制停牌时限。《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对各类停牌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停牌后连续筹划重组的,停牌不超过5个月;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筹划控制权变更、重大合同以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签订重大合同、战略性框架协议等其他事项的,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交易日。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延期复牌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明确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或以非公开发行为由申请停牌,后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期限自初始停牌之日起连续计算;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复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满3个月后不得更换重组标的并继续停牌。

  第三,细化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和延期复牌程序要求。针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停牌时间较长的行为,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按逐月递进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停牌时间所需披露的具体内容。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的主要时间节点,及时披露交易进展情况,以便于投资者知晓重组推进概况,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加快重组进展。同时,根据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筹划控制权变更,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业务特点和筹划进程,针对性规定了在延期复牌时所需履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要求利益相关的董事和股东回避表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在停复牌决策中的权利。

  上交所还表示,《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中,特别强调了停复牌的监督规范,明确了不当停牌和滥用停牌的监管措施。这与去年下半年以来上交所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长期停牌的监督力度,是一脉相承的。接下来,该所将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位一体的监管。在事前,将继续坚持“一公司一函件”,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组和停牌即将届满三个月期间,以监管工作函的形式列明停复牌标准,明确工作要求,便于公司与主管部门、交易对方和中介机构一起统筹安排重组和再融资进程,确保按期按规复牌。在事中,对于公司提出的继续停牌申请,对照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并督促做好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在事后,执行停牌回溯机制,在长期停牌公司复牌后,将对其前后的信息披露的一致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比照核对,对于存在滥用停牌和无正当理由不当停故拖延复牌的,将采取相应的给予上市公司和责任人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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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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