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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人36个月内违反环保法律等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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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7月1日电(李姗珊)7月1日中国证监会举行例行发布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证监会从监管理念、制度设计、审核把关方 面,引导市场参与主体提高环保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支持鼓励绿色环保产业发展。

  一是在发行审核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根据首发办法及再融资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36个月内存在违反环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和中介机构执业规则也对发行人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

  二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中明确,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规定;违反环保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环境保护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也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对属于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等环境信息。前期,在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中,涉及诺普信江山股份2家上市公司,证监会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公司迅速自查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诺普信和江山股份根据监管要求,分别多次发布公告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截至目前,诺普信、江山股份均已公告终止与常隆化工相关的重组交易。

  三是积极推动债券市场支持绿色产业。积极开展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研究、调研工作,推进绿色公司债券发行工作。今年3月和4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在现行公司债券规则框架内推进交易所市场绿色债券试点工作,并融入国际绿色债券的重要原则,充分采纳国内外绿色金融领域专家的意见,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提出针对性要求,同时鼓励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绿色鉴证,确保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同时,沪、深交易所均对绿色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建立了专门的“绿色通道”。在出台相关规则的同时,沪、深交易所积极开展项目储备和前期对接工作。目前,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8亿元绿色公司债券已经获批并完成首期3亿元的成功发行,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热电联产机组扩建项目。另外一批绿色债券项目也已经上报或即将上报。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推进绿色债券发行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对绿色债券进行统一标识,由交易所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绿色债券指数、设立绿色债券板块,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加快培育绿色债券的专业投资群体,推动绿色债券健康发展。此外,证监会还将参照绿色公司债券相关要求推进绿色资产证券化工作,积极支持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相关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发展。
business.sohu.com false 新华网 https://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16-07/01/c_129108674.htm report 2272 新华网北京7月1日电(李姗珊)7月1日中国证监会举行例行发布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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