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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龙:劳动合同法给了“假病单”空子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郭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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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罢工针对的是如果你加班减少的话,罢工要求你每个月不少于我多少时间的加班,这是有真实案例” 7月23日,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召开"劳动合同法与供给侧改革"学术研讨会上郭文龙作出以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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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龙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以下为他的主要观点:

  1、我们国家病假管理制度涉及到劳动保护方面--因为就医自由,然后拿病假单是很容易的。带来一个结果就是跟多混日子的员工从拿病假单这个角度混日子变成很流行的情况。深圳的一个真实案例,在公司一群混日子员工已经变成的什么呢?变成了一种明星般的人物,就是大家膜拜的偶像,如果蔓延开的话,这个公司是难以承受的。所以宁愿花大的代价,去做看上去这么小的一件事情。

  2、问题出在我们现有的病假管理制度,是从原来计划体制下改革过来的,原来计划体制下病假待遇本来就是很高的,医疗期时间本来就很长的。但是,当时请病假是很难的,一旦真的生病了,给你病假的话,给你很高的保护,在当时的状况下是平衡的。现在的问题是什么?现在问题是病假变得很容易取得,但是病假保护制度没有做一个相对应的调谐,导致在新的条件下变得失衡了。

  3、中国目前现实当中涉及到劳动保护比较严峻的问题,就是加班时间的控制。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在欧洲比我们那么发达的地区,劳动保护那么强的地方,他每个月加班时间很多地方限定在每个月最高不超过72小时,我们只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每个月是36个小时。

  4、关于工伤的问题。工伤保险制度修订以后,规定把上下班道路上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也纳入工伤范围。开始出现一些道德风险,假冒工伤在这个环节上是比较容易的。

  郭文龙发言全文如下:

  我做一个声明,因为我这种职业导致我没有调整做大量的调研,所以我也没有PPT,但是各位如果需要调研,需要我这边提供一些经验或者渠道商的支持,这个我倒是可以贡献。

  我想分享的话题,在这个主题里面我想说的概念是任何一个改革都应该用一种系统思维来看待,而不应当是孤立的看待,我想从这个角度讲我想说的话题。

  首先,我是从一个制度开始,就是我们国家的病假管理制度。我这块的主题涉及到劳动保护方面的,我们国家病假管理制度现在面临的情况是什么?到医院拿一个病假单是很容易的事情,因为就医自由,凡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允许开病假单的医疗机构,允许就医的机构你都可以看病,然后拿病假单是很容易的。而且有些疾病是无法检验的,比如我抑郁了,我压力太大,我有点抑郁症,这个东西是很难检验的。这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导致什么呢?导致一些诚实的员工,勤勉的员工当然不会动这个脑筋,但是混日子的员工突然发现一个好的渠道,就是开病假单。开病假单以后,他可以享受什么利益呢?我们国家法律有一个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我们的医疗期是很高的,按照中国现行制度,进入一个单位的员工初始医疗期,第一年的医疗期就有三个月,三个月是什么概念?这三个月里边,你如果是生病的进入医疗期,在医疗期里面如果本人没有严重过失的,公司是不能解雇你的。这个就是医疗期的保护,当然还有病假待遇,病假期间是可以有工资的。这个带来一个什么结果呢?带来一个结果就是跟多混日子的员工从拿病假单这个角度混日子变成很流行的情况。

  我说一个真实的案例,发生在深圳,一家大公司,那个员工本来就是一个问题员工,是混日子的,但是他又把火候拿捏的好,公司对他始终没有办法。然后他开始持续交病假单,公司本能的觉得他可能出去旅游了,公司跟他联系说我想看望你,他总是用各种理由让公司看望不成。这个理由当然很好找了,不好意思,正好我朋友给我介绍一个老中医,这个老中医在乡下什么地方,我今天到那边去了,反正找借口,三次公司想看望他看望不成。公司基本上确信他一定出去旅游了。公司用了一些他们拿不上台面的方法获得了他的航班信息和入住酒店信息。这些证据是不能拿出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的,因为获取证据的途径是有点问题的,完全是私人渠道。但是公司知道一点,就是这个证据可以让公司知道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所以公司采取的做法是什么呢?查到这个员工回深圳那个航班,那个航班是在晚上,如果航班准点的话,应该是晚上十点二十几分到深圳。公司派人到机场去接机,扛着摄像机,他组建了一个专门的团队,什么团队呢?首先深圳机场,各位去过深圳知道,深圳机场出口是往两边分的,他要确保两端都有人守着,所以是两个人一组,各有一台摄像机,扛摄像机的是选择的身高比较高的男性,因为前面人头传动什么的可能会当着。然后万一那个员工可能不是一个人出去,他是一帮人出去,万一人家发现被拍了以后可能来抢,所以他还有保护的人。万一航班取消了,他们讲的很清楚,你是这次去接机,接不到人别回来。就是机场那边是预定了酒店的。花那么大的代价,为了做一件什么事情?为了抓住他是混病假。混病假这么重要吗?当然结果是终于顺利的,航班晚点半个小时,顺利拍到了,顺利的阻止了他抢夺的行为,凯旋而归。这是一个女员工,第二天早上这个女员工的丈夫拿着女员工本人写的辞职信到公司里面。意思是什么意思呢?虽然被你抓主了,但是不能让你先动手,我自己辞职。这个公司为什么花那么大的力气去抓这么一个请病假出去玩儿的事情?因为这个员工在公司一群混日子员工当中已经变成的什么呢?变成了一种明星般的人物,就是大家膜拜的偶像,如果蔓延开的话,这个公司是难以承受的。所以他宁愿花这么大的代价,做看上去这么小的一件事情。

  问题出在哪呢?问题出在我们现有的病假管理制度,是从原来计划体制下改革过来的,原来计划体制下病假待遇本来就是很高的,医疗期时间本来就很长的。但是,当时请病假是很难的,我年轻的时候为了读书,为了读大学,读非脱产大学,当时因为读书需要报考单位出介绍信,要不然不能考。考上了以后,单位是不是支持你,给不给你时间,还要看领导愿意不愿意。总之我当时面临的情况是什么?我读书的时候单位不支持,为这个事情跟单位领导吵翻了的。我读了以后,有时候课程跟上班时间有冲突,我必须拿病假,为了这个我研究一套混病假的方法,即便如此,当时病假真的很难拿。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当时的情况是病假很难取得的情况下,一旦真的生病了,给你病假的话,给你很高的保护,在当时的状况下是平衡的。现在的问题是什么?现在问题是病假变得很容易取得,但是病假保护制度没有做一个相对应的调谐,导致在新的条件下变得失衡了。这一点我想说的什么意思呢?我们做任何一个改革的时候,你必须放在一个系统里面考量,你这个地方动不动,其他关联的因素是不是也应该做一个调整的问题。

  涉及到劳动保护的第二个问题,也是中国目前现实当中比较严峻的问题,就是加班时间的控制。加班时间的控制,我们国家规定是什么?每天最高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个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这是我们国家的规定。但是后来我通过学者的研究,学者们研究发现,即便是在欧洲劳工保护最严厉的地方,欧洲有很多国家最高的加班时间每个月是不得超过72小时。这就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假如有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陆有一件工厂,在欧洲那个国家有一件工厂,他们这个月加班都是达到了60个小时,在他那是合法的,在我们这是违法的,是要被谴责的,是要被处罚的。现实生活中谴责有,但是处罚很少。为什么呢?我们可以看南方、沿海地区很多工厂加班都是什么?都是很容易超过时间的。但事实上是什么呢?事实上是很少被处罚,为什么很少被处罚?因为劳动者很少会为这个事情去到政府那告,除非他跟公司已经发生了矛盾。在正常情况下,他认为这个只要不影响到休息,他出来就是打工的,出来不是玩儿的。所以你做的越多,钱挣的越多,反而是好事情。不仅如此,反而有罢工针对的是什么?罢工针对的是如果你加班减少的话,罢工要求你每个月不少于我多少时间的加班,这是有真实案例的,在上海都有。对劳动者来说,他出来除了必要的休息之外,他更多的是要挣更多的钱。这样一来,他不会因为加班时间超过36个小时,为这种事情专门到政府那去告,因为什么呢?如果真的是告的话,损害的也是他自己的利益。什么情况才去告?跟公司有矛盾了,有了矛盾以后他可能会把所有的东西挖出来去告,这是有可能的。

  这就发生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在欧洲比我们那么发达的地区,劳动保护那么强的地方,他每个月加班时间很多地方限定在每个月最高不超过72小时,我们只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每个月是36个小时,这36小时是计划体制下延续下来的,我们进入现在的时代是不是应该有所改变?

  第三,简单说一句话,关于工伤的问题。一个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受伤了,单位应该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既然他参加工作了,就应该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其次发生工伤以后,单位应该向他承担自己应该支付的义务,因为义务是分割的,一部分是单位,一部分是基金,这都不是问题。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什么呢?我们工伤保险制度修订以后,规定把上下班道路上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也纳入工伤范围。这个问题有一个什么问题呢?本来工伤制度的设立是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劳动者的保护,快速的便捷的保护。另外是推动用人单位关注安全生产的问题,改善生产条件,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一个因素是用人单位无论如何关注都做不到的,就是上下班路上的事情,用人单位是根本做不到的。所以这里面也开始出现一些道德风险,假冒工伤在这个环节上是比较容易的。如果说某个案子法院、仲裁这么判的、这么裁的可能是一个个案,但是工伤的这个问题变成一个制度性的问题,这个制度性的问题是什么?单位是没有能力控制的。这一点我提出来供大家思考。谢谢。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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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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