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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42)丨申林平律师团队原创】招股说明书原创性分享以及反馈意见案例(42)

【IPO案例】招股说明书原创性分享以及反馈意见案例(42)

通过创业板——欣天科技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天科技”)

  1

  招股说明书重点摘录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满十年转为内资企业未补税

  公司于2005年5月成立时为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司自2006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6年3月20日出具的“深国税南减免[2006]0073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公司系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因此,公司2006年-2010年享受两免三年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身份。

  2013年12月,经公司向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并申请其协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公司2006年-2010年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合法性,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1月出具“深国税函[2014]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复函》: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公司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2006年、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至2010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变更为内资企业时,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补缴2006年和2007年免征、2008年至2010年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而根据深府[1988]23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6-2010年,结合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公司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作为深圳特区生产性企业适用深府[1988]232号文中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应当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金额均相同,因此,若按深府[1988]232号文之规定,公司则不需补缴2006-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深圳市国税局于2014年1月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复函》确认公司2006年、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至20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深府[1988]232号文是深圳市政府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法规,因此,公司因享受上述优惠而少缴的税款理论上还是存在被追缴的可能。

  2

  证监会反馈意见

  问题一

  说明并披露发行人2006-2010年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身份还是深圳特区企业身份,2006-2010年发行人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的具体金额,2014年1月深圳市国税局出具相关文件的背景及内容;详细论证发行人2011年10月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作为外商独资企业未满十年而无需补缴外商独资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理由及合法合规性,未补缴所得税优惠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补充提供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2006-2010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相关文件以及深圳市国税局2014年1月出具的相关文件。

  问题二

  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生产制造型企业而厂房和办公用房均为租赁取得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租赁房产的计划安排及持续性,该等情形是否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规定、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问题三

  发行人独立董事胡继晔现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刘国常现在广东财经大学任教,冯泽舟现任北京机电研究所副总工程师。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胡继晔、刘国常、冯泽舟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

  问题四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安排生产和供货,发行人与部分客户签订了框架性销售合同。

  说明框架性销售合同和订单各自载明的内容,对产品质量、品种型号、定价方式、销售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条件等内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风险报酬转移时点是否清晰。

  说明有关重大合同的披露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补充分析报告期各重大合同的执行与相应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或违约事项。

  请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详细说明有关收入审计或核查的执行情况,并举例说明相关重大合同执行的测试过程与结论。

  问题五

  披露发行人受让取得两项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受让时间、价格及定价依据、转让款项支付情况、转让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

  3

  发审会上关注的主要问题

  ①发行人2006-2010年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身份。发行人2011年10月变更为内资企业时,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根据当时有效的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应补缴2006-2007年免征、2008-2010年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68万元。

  说明发行人享受“两免三减半”时的审批机关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说明确认上述税款金额的依据,进一步解释未及时上缴上述税金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解释其不需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需要补缴税款的法律依据。说明补充提供的深国税函[2016]363号文件是否构成发行人缓缴、免缴上述税款的理由;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税收追缴和处罚的风险,并对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②发行人报告期产品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1.57%、52.36%、46.60%和49.06%,远高于发行人下游客户射频器件厂商的综合毛利率。请结合行业发展的趋势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产品综合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的原因。

  4

  同行业上市公司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同行业上市公司有大富科技、武汉凡谷、通宇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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