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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平台老板被判无期!投资者资金被用于赌博挥霍!(附13起P2P判例)

  摘要

  近日,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也被判无期,涉案资金8223万元,其中大部分资金被穆某用于赌博挥霍。另一例被判无期的是在今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对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判决结果,认定企业法人代表蔡锦聪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两人成立公司 使用虚假房屋抵押债权作担保行骗 大部分资金赌博挥霍 两人因集资诈骗罪终审获刑

  来源:法制晚报 文/记者 唐李晗

  推广“投资理财产品”、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穆某伙同毕某设立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公司名义使用虚假的房屋抵押债权作担保等方式,骗取400余名被害人8223万元。其中,大部分资金被穆某用于赌博挥霍。

  三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穆某无期徒刑、毕某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毕某不服上诉。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投资理财 400人被骗8223万

  穆某,34岁。毕某,33岁,2004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一审法院查明, 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穆某、毕某共同出资成立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宝公司”),后又成立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州第一分公司、融信宝融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融信宝融信伟达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作为融信宝公司的分支机构。

  成立公司后,穆某、毕某以融信宝公司名义推出四款“投资理财产品”(即月祥宝、季盈宝、巧伶宝、年益宝),承诺到期后归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承诺年息分别为9%至13.02%之间),并使用大部分虚假的房产抵押债权或信用借款债权为“投资理财产品”作担保。此后两人招募70名业务员拉客户敛财。

  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间,两人在通州区、朝阳区等地,先后骗取邓某、于某等400余人投资款,资金都直接打进穆某账户,穆某将大部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致使绝大部分投资款不能返还。在此期间,毕某因与穆某产生矛盾,于2014年1月26日从融信宝公司离职。

  2014年5月29日,王某以穆某携款潜逃为由报案。同年9月15日,毕某自动投案;同年10月13日,侦查员在海淀区知春里小区将穆某抓获归案。

  经专项审计,并由一审法院审查后认定,案发后,被害人已报案确认的金额共计8223万元,穆某案发前已向400余名被害人及被害家庭归还176万余元,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8046万余元。

  其中,毕某在离职前伙同穆某销售“投资理财产品”且被害人已报案确认的金额共计3217万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毕某退缴赃款20万元。

  2016年4月13日,三中院一审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穆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毕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毕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 一被告人称其未参与共谋诈骗

  此案二审时,穆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定罪量刑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穆某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惩罚,请求二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毕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为集资诈骗共犯的证据不足,其未与穆某共谋诈骗,是穆某使用虚假的房产抵押债权或信用借款债权,他不知情,且未对涉案资金非法侵占和挥霍。

  同时,毕某认为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起诉时改变罪名为集资诈骗罪,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其不认罪,不认定自首于法无据。

  毕某的辩护人认为,毕某与穆某具有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和行为,后穆某单独实施集资诈骗行为,毕某没有参与,不具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均错误。

  终审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对于毕某所提上诉理由,市高院经查,毕某伙同穆某,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融信宝公司及各分支机构,采用以公司名义推广“投资理财产品”、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使用大部分虚假的房屋抵押债权作担保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款以个人名义支配的事实,在案确认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足以认定。

  毕某否认其与穆某共谋诈骗的辩解均与在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

  毕某从融信宝公司离职前,未将被害人的投资款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于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以集资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毕某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够认定为自首。综上,毕某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毕某、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穆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将大部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无法追回,依法不能对其从轻处罚;毕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毕某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其亲友代为退缴部分赃款,且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虽同为主犯,但二人地位、作用及参与犯罪的时间、犯罪数额存在区别,可对毕某酌予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起P2P案判决情况分析:6起定集资诈骗罪,最重判无期

  来源:澎湃新闻网(上海)

  P2P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的当口,如何对这些案件进行判决成了投资者和行业内关注的焦点。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对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判决结果,认定企业法人代表蔡锦聪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也是目前对P2P的审判中最重的判罚。

  

  

判决书部分内容。

  工商资料显示,“银坊金融”的运营载体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10月,投资股东为蔡锦聪和徐州两名自然人,蔡锦聪为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登记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这份6月30日公开的《(2015)浙杭刑初字第200号》判决书显示,蔡锦聪早在2012年就因经营温州创威电脑公司而向多家银行贷款,欠下巨额债务。之后的2013年7月,决定开设网贷公司牟利,于是在同年10月在杭州上城区注册成立了银坊公司,并在网上开设“银坊金融”P2P网贷平台,虚构项目,并以年化21.6%的投资利息外加投资奖励(利息、奖励合计最高年化约50.4%)的高额回报等诱饵吸引被害人投资。

  2013年11月至案发的2014年10月,被告人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共向1900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2亿余元,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8800余万元。非法集资款绝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归还债务、支付运营费用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澎湃新闻表示,无期徒刑是集资诈骗罪现在的最高刑罚。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最重要的是数额,在此案中,近9000万元的数额且绝大多数都无法退赔,已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

  “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怎么认定呢?

  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新规定,现阶段应按照以下标准对集资诈骗数额进行认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当前P2P爆雷平台来看,不少平台涉案资金都超过了500万元,一旦定性为非法集资,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一级,企业相关人员存在与“银坊金融”案一样的判罚的可能。

  在庭审中,被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有自首情节。据悉,在2014年10月27日蔡锦聪曾经一度失联,后来在2015年1月20日投案自首。

  但刘新宇认为,虽然被告人自动投案,但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大部分款项去向不进行如实供述,影响了款项追回。加之被告人在成立该平台前已负有巨额债务,且受损失人数达上千人,社会影响恶劣。因而,处以无期徒刑不算失当。

  在“银坊金融”之外,其他已经庭审宣判的爆雷P2P是怎么判罚的呢?

  根据某第三方数据平台提供的《国内12家P2P网贷问题平台宣判详情》报告,12家被立案审理的研究样本中,5家被定罪集资诈骗,1家被定罪合同诈骗,6家被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已宣判的12家P2P网贷平台基本情况汇总:

  

  那为什么不同的P2P被定罪的程度不同呢?

  刘新宇表示,只要在量刑幅度之内,不能简单说对错。如果超出或低于法定量刑幅度,则需要看个案是否具有加重或者减轻情节。

  报告认为,12家已宣判的P2P网贷平台中,优易网、中宝投资、网赢天下、雨滴财富、家家贷5家平台实际控制人在运营过程中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投资,但平台实际控制人却将非法所吸收资金用于购置房产、购买高档车辆、偿还个人债务、其他经营投资以及个人生活挥霍等,被判集资诈骗罪;而淘金贷实际控制人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所以被判为合同诈骗罪;相比下情节较轻的东方创投、天力贷、德赛财富、乐网贷、徽州贷、铜都贷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判刑方面,因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影响较为恶劣,被判刑期较长,均在10年之上,其中家家贷、中宝投资、淘金贷实际控制人分别被判刑期为20年、15年和13.5年。而网赢天下案主犯目前仍在逃亡中,仅从犯归案并判刑5年;被判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均在10年之下,其中铜都贷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为9年,徽州贷判刑期限为8年,其他平台判刑时间相对较短。

  来源:P2P日爆(ID:P2PDaily)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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