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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转型存管胎死腹中?政策上直接被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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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银监会近日下发网贷资金存管新规,一度被业界称为“恒丰模式”的“银行+第三方支付”的联合存管模式或不被允许。何为“恒丰模式”,“恒丰模式”的存在土壤是什么,以及是否迎来拐点?

  近日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对接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存管业务进行详细的规定,其中银监会要求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意味着之前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推出“联合资金存管”的方式或将不被允许。银监会这一专项规定的下发,使网贷资金存管的话题重新甚嚣尘上。

  值得注意的是恒丰银行正是凭借这种“联合资金存管”的模式在互金平台资金存管中得以广泛布局,获得众多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申请。

  早在2015年恒丰银行已与汇付天下达成合作,打造了联合资金托管模式,以对接汇付天下原托管的900多家网贷平台。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5月底,共有近300家网贷平台向该行提交了存管业务申请。经过审核,该行与52家网贷平台签订《资金存管合作协议》,开立对公账户61个。其中,17家网贷平台已经实现业务落地。2016年5月末时点活期存款余额9亿元,当月日均活期存款7亿元,已经确认的存管服务费收入近2000万元,其中入账收入超1000万元。

  面对互金存管新规,恒丰银行的这种被外界称为“恒丰模式”的联合资金存管拐点或将到来。然而此前为什么互金平台存管业务多选择恒丰银行呢?

  何为“恒丰模式”?

  恒丰银行通过网贷平台批量获取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提供账户与资金服务,进而同时获得网贷平台沉淀资金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为网贷平台用户的充值、提现提供支付通道,该行负责为网贷平台开立存管专户并对其用户资金进行监管。网贷平台的每个借款标的均须在该行存管系统备案,当借款标的满标后,系统会对放款对象、放款金额等要素进行自动核对,符合校验规则后用户投资资金才得以放款。

  恒丰银行打造的“第三方支付+银行”的互金平台资金联合托管模式被业界称为互联网金融资金存管的“恒丰模式”。

  “恒丰模式”存在深厚土壤

  P2P行业银行谨慎,互金存管落地难

  自去年开始,在监管层陆续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中,均要求网贷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12月2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更是给出18个月整改期。然而,在监管层多次强调需要由银行介入第三方资金存管的背景下,而真正与银行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平台只有48家,仅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2.04%。

  中国经营报《互联网金融风险频发:银行却步》文中提到:资深业内人士张朝阳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尚未正式落地,且行业风险频发,因而导致银行资金存管门槛较高,将不少平台拒之门外。此外,洽谈和系统对接等致使时间成本较高,也成为银行资金存管的一大障碍。在监管层未要求银行介入第三方资金存管前,业内为规避自融、资金池等问题,纷纷选择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合作。不过,该模式只是为互金平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上设立一个资金账户,投资者直接将资金打入该账户,并不能对资金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

  业内人士余刚称:如果单从用户的体验和使用便捷程度来说,肯定选择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比较好。不过,从安全性方面考虑,银行资金存管要优于第三方支付,也可以避免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同时,从目前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来看,由银行进行资金存管也是必然趋势。一方面监管要求银行进行存管,一方面是银行面对P2P行业风险频繁望而却步,这使得一般P2P平台既不能无动于衷裸奔,也不能轻松获得银行的资金存管资格,而恒丰模式这种银行+第三方支付似乎是最好的选择。

  中国经营报7月载文《互金风险频发银行却步 资金存管仅2%落地》,文中提及业内人士周治翰银行体系庞大,对安全性的要求更高,可能难以满足网贷产品快速更新迭代的需求。洪自华指出,第三方支付联合银行的存管方式对行业发展更有利,支付公司比银行更为积极和灵活,这种方式同时满足银行和支付公司各自的需求。

  存管新规发布,“恒丰模式”拐点到来?

  面临网贷监管新规,“恒丰模式”或在政策上已无法立足

  尽管“恒丰模式”迎合了网贷良莠不齐的发展过程中的需要,但面对监管新规,这种“银行+第三方支付”的联合存管或首当其冲。监管对网贷的风险始终没有都没有放松过,监管层或希望网贷平台稳健良性发展,不主张良莠不齐的加速推进,因此“恒丰模式”或已在政策上已经直接被出局。

  网贷行业若洗牌,“恒丰模式”动力或不足

  南方财富网今年3月曾发文《与夸客金融签存管协议 恒丰银行资金存管布局渐明》,文中提及某业内人士称:P2P平台的资金存管业务费率对银行来说并不成太大吸引力,银行所中意的在于P2P平台借款端和其资产端上下游企业,这一部分企业和平台的投资者将成为其潜在客户。“恒丰模式”的内生动力或主要来源于此。

  然而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银行对接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存管业务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了P2P与银行的资质和双方职责,其中对委托人(P2P)资质和要求甚高,即必须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并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同时要求P2P充分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运营信息。并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对P2P的严格要求或将使大批资质不良的网贷平台死去。

  如此,“恒丰模式”的大范围接受资金存管业务的内在动力或不足,距离其目标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或一直都将处于渐行渐远状态。

  “恒丰模式”这种行业不得已而为之的折中选择或许未来仍然进一步遭到挤压,真正的纯粹的银行存管,或将缓慢而艰难到来,恒丰银行与互金平台之间的存管关系将以什么样的形式继续发展,只能拭目以待。

  相关阅读:银监会:不得公开宣传银行存管,存管人不承担P2P运营风险!联合存管或被取消!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银监会于近日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在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上,《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根据南都记者获得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6条,对于银行对接P2P 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对资金存管银行资质要求

  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以及必须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和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对资金存管P2P平台资质要求

  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对于想要实现资金存管的P2P的门槛设置较高,不仅仅需要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更难的是必须“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业内人士透露,大多数P2P已经进行ICP备案,但是要想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就是ICP经营许可非常困难,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部门地方通信管理局不批准给P2P的许可证,比如上海。

  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是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两种管理标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而经营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营利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联合存管前途未卜

  《征求意见稿》同时也为平台存管划下监管红线,首当其冲的是之前P2P“银行+第三方联合存管”、“地方P2P平台统一存管”的多项模式创新。

  从征求意见稿看,对于现有的资金存管模式,最具杀伤力的莫过于提出:“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目前,网贷资金存管模式有三种,分别为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其中,“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

  此外,这也对目前北京、广东、江苏等地P2P平台通过当地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统一存托管的制度是否能继续,画上了问号。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批量资金存管合作项目得以落地,是开发了一款名为存管通的产品。该产品以北京市网贷协会作为参股人之一,联合三家第三方支付平台联合开发的一个系统,相当于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的联合承办公司。具体方案为,监管部门联合网贷协会为银行推荐可加入存管的网贷平台,达成合作意向后,银行为网贷平台开通专用的企业一般结算账户,并授权存管通向银行该账户的资金划拨指令,网贷存管通系统负责发起账户资金及交易核验,支付公司提供支付通道,数据会定期上报给协会。

  银行存管不能作为增信

  从去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首次提到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继续实施资金存管方案,到今年的互金专项整治方案再次强调P2P网贷平台选择适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为完成指定动作,P2P平台纷纷寻求银行进行合作,此前一直效果不如人意。

  资金存管业务的风险隔离无疑是银行顾虑的一个重点。本次《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的要求,“委托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这也意味着,许多P2P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标注的银行存管内容都变得不合规,也不能在获客过程中再向投资者宣传这一内容。

  与此同时,其中第十四条提到,“存管人(即银行,下同)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条要求:“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随着《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晰权责,P2P资金银行存管或将引来一波新的上线潮。存管作为P2P合规道路上的一大障碍,该问题解决也能进一步引领行业合规性的发展。

  以下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原文: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结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应向投资者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账户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实现各账户之间的有效隔离,并记录账户与网贷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开户、充值、投标、提现、撤单、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便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资金指令真实合法,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贷平台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贷平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接待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 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接待资金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该保存15年以上;

  (八)村官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奇偶阿姨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三条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四)平台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平台投资项目关键信息的记录;

  (六)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七)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务及费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十)风险提示(存管人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的信息、交易指令、借贷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订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 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资产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产对账、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第十八条 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人通知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网贷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存续借贷业务的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第二十条 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服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老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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