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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方案十大看点:首提单一员工持股上限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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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方案十大看点:首提单一员工持股上限1%

  国企员工持股试点进入落地阶段。

  8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下称《试点意见》),作为国企改革最有内涵、最有深度、也最为敏感的文件,试点意见文件的公布,意味国企员工持股改革已推进到了落地阶段。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试点意见》亮点很多,一是方向明确,员工持股要走市场化方向;二是目的明确,这点很重要,“激励,活力”是核心词,成功与否在于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和激发企业发展的活力;三是比例明确,30%这个比例合适,太低了,不起作用,另外关于单一员工最多不超过1%,是一个红线,是突破性的提法,是第一次提出,有利于防止少数人控制,防止管理层占大股;四是部署明确,分类、分层次(二级央企不参加)、分阶段,试点两年,2018年要铺开;五是破产重整是敏感问题被提及到,产能过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应与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对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提出以出资额为限,鼓励员工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全额收购企业,若员工收购企业资金有困难,可与企业产权单位协商,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这个问题下一步会遇到,上世纪90年代也有教训,怎么创新,值得关注。

  下面是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提供的相关材料,梳理的《试点意见》十大看点:

  1.《试点意见》适用范围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试点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三是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执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执行。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本意见。

  2.持股员工要是业务骨干,政府任命的国企领导不得持股

  《试点意见》指出,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3.主要以货币出资,试点企业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

  4.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

  《试点意见》称,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5.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试点意见》强调,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必须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根据岗位重要性确定持股员工范围和持股比例,建立岗变股调的动态调整机制。

  “以岗定股”是指持股员工的资格范围和持股比例根据任职岗位来确定,即以关键的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业务岗位为核心,确定持股人员范围,依据岗位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程度确定持股比例,并根据岗位绩效对具体持股比例进行上下浮动。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

  “动态调整”则是强调持股员工应做到进退有序,离开企业的人员因不再是该企业员工而不再持有股权,新进人才可以获得股权,岗位调整时所持股份随之调整,真正实现让符合条件的员工持有股权,持续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防止股权固化,影响激励效果。

  6.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

  《试点意见》指出,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

  7.可以通过资管计划回顾

  《试点意见》提出,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8.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试点意见》提出,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的经济实体。在这类企业中实施员工持股,将科技、管理、业务骨干人员的努力程度和企业的盈利能力建立紧密联系,更能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吸引并稳定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此外,在科技型企业中实施员工持股,在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

  9.中央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试点意见》规定,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一般来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企业、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管理层级多、业务种类多。二是大部分属于国有独资且主要职能为资本管控。省级国有一级企业有些还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即将改组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经营层面往往更多是在中央企业三级子企业和省级国有企业二级子企业以下。三是不少企业经营业务还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这些特点使得在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操作具有较大复杂性。

  考虑到上述情况,在试点企业选择时,应选取资产规模相对适中、业务种类相对较少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进行试点,并统筹考虑组建两类公司、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等改革措施。因此,《试点意见》提出,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10.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

  《试点意见》要求,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审核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具体来看,试点阶段在时间进度上要把握好两点:

  一是2016年内启动首批试点,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试点企业。

  二是2018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深入分析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总结试点经验和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员工持股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实践基础。

business.sohu.com true 澎湃新闻 https://business.sohu.com/20160819/n464942847.shtml report 3489 国企员工持股试点进入落地阶段。8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
(责任编辑:杨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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