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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重要信息?帮你快速了解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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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正式出台。此办法尘埃若定,并将对P2P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小编就下面就办法中一些重点需要关注的条目进行解读,只要看加粗的文字能够快速了解全部内容

  一、监管十二条红线变成了十三条债权转让被禁止 P2P平台未来业务调整面临巨大挑战

  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二、投资金额也将受限

  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三、办法规定借款限额及不能重复融资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四、信息披露规定较严格,包括对借款人的贷后跟踪

  第三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五、P2P将有专门的行业自律协会——中国互金协会下设网贷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我们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对全国的自律组织我们是明确的。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现场表示,《暂行办法》出台前向各地金融办、十三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经过第三方评估。据了解,监管层共收到社会各界,包括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各类意见300余条。在此基础上出台该份文件。据了解,《暂行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了一条,即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六、资金存管机构必须负责监督管理平台资金流向,但不负责项目真实性

  此前也有规定指出,必须与符合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管,而“银行+第三方机构”联合存管的形式似乎也被认为不合规。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七、备案管理而非持牌管理,宽进严管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李均锋还对二者进行了解释。备案登记和持牌许可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类机构管理的形式。持牌是一种准入管理、许可管理,我们有许多门槛、许多条件你才能进到这个门。备案管理是一种没有前提条件的,无条件的备案,如果设了很多条件叫二许可,我们叫玻璃门、弹簧门,我们这次采取的备案登记,基本是按照我们现在国家简政放权的思路来进行的,这个备案管理主要解决“网贷”机构资料的齐全性,而不是门槛的高低,我们没有资本金的限制,没有高管人员的限制,没有股东的限制,但是备案必须有必要的资料、手续。

  备案管理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备案的信息、备案登记的资料信息要作为我们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主要的基本的数据源同时,要解决备案登记机构必须持续的、无条件的向监管机构持续的报送你的经营信息为监管部门持续的监管,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必要的依据。是先备案登记还是先有电信许可啊还是先有资金存管,在《办法》中已经明确,备案登记后持备案登记可以到通信部门电信部门进行电信许可的注册。

  另外,肖飒律师解释道,电信许可即ICP许可没有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这里要区分ICP许可和ICP备案,一言以蔽之,前者更难。对于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的具体细则另行规定,这也许是因为实务中有因为评估分类引发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监管层想再行研究细节后制定。

  八、过度期1年 存管和披露细则也要出台

  为了减轻办法出台后对行业的振荡,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来达到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

  办法出台后我们要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今天正式公布后,我们将和有关部门一道来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等。

  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为《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

  小编:办法的落地也就意味着接下来对于P2P平台来说,自查业务调整将会成为接下来的工作重点;随着,监管部门的排除工作逐步开展,行业接下来也会在监管部门的主导下开展自查工作;不合规运营的平台接下来将会面临退出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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