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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事权划分的思考:不能以落实责任的名义都推给基层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仍然未能“尘埃落定”,不少地方的改革仍然处于踌躇徘徊之中。笔者认为,出现今天这样一种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各个层级机构的事权不清是重要因素之一。就此问题,笔者谈几点看法,供同道们讨论。

  监管应当体现层次性

  目前,我国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有4-5个层级,即国家总局、省级局、设区市局、县级局及乡镇分局。在这么多层级的体系中,每个层级到底该负责哪些工作,却一直不太清晰。尤其是在食品药品地方政府负总责及落实基层监管责任的驱动下,最基层的县乡机构居然成了“万能局”。在实施“三合一”、“四合一”等体制的地方,综合市场监管部门几乎是无所不管。就药品监管而言,从药品研发管到药店卖药、诊所用药;从食品监管而言,同样是从头管到尾,除了地里长着还未收获的、水里游着还未捞上岸的以及圈里喂着还未宰杀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都管。

  在这种体系之下,名义上责任落实到位了,恰恰是上面将所有的监管责任风险转移、转嫁到基层。一开始,基层也有反映,也有抗争,但终于未能争过行政的力量。各类许可证件上照例署上基层监管人员的大名。处于上面层级的监管部门,从理论上而言,工作任务都可以“虚化”,可以多做,也可以少做,甚至可以不做。至于具体责任,似乎没有与基层“共担”问题。

  在如此的监管责任体系里,食品药品监管的层级性基本上没有体现。总局事无巨细的管,乡镇分局也在事无巨细的管,监管效率与监管效果则更多体现在形式上。比如,许多有关食品方面的抽检通报,本来不少是很局部的、局限的问题,也不存在大的风险,但也在总局层面发布,意义并不大。

  笔者认为,食品药品监管必须体现层次性,哪个层级做什么?负什么责任?应该在顶层设计好,不能够层层下放,也不能越俎代庖。有些属于基层局责任范围的事情,上面多指导、少干预。属于上面层级的事情,就不应该让基层承担责任。

  事权如何划分比较合理?

  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如何划分更为科学合理,这是一个大的课题,但基本原则仍然应该考虑专业技术要求和产品的风险程度。专业要求高、产品风险程度高的,主要由高层级机构承担监管责任,专业性和产品风险相对较低的,监管责任主要落实到基层。

  就食品和药品而言,食品监管基层应承担更多责任。在食品监管领域,同样涉及事权划分问题。除小作坊以外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应以县级以上机构为主,风险比较高的特殊食品监管责任应落实在设区市以上监管机构。食品经营监管责任主要落实在县及县以下监管机构。

  对药品监管而言,总局宜主要负责药物政策的制定与药品研发、注册等阶段的监管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技术层面的汇集、分析、发布等。省级局受总局委托负责部分药品研发、注册等方面的事务,重点宜放在药品生产监管方面,尤其是高风险产品的监管,省局应视为重中之重。药品流通监管中的批发、连锁企业总部监管等,宜由设区市局为主承担。县级机构只承担药品零售企业监管。

  对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监管,同样应依据产品风险,划定职能分工。总之,省市机构职责“虚化”的局面必须改变。

  现在需要采取的行动

  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短时间难有大突破的情况下,事权划分的事情就显得更为紧要。鉴于此事涉及各个层级,由总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统一意见下发,是比较可行的途径。

  倘若总局短时间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在省局层面同样可以有所作为。至少在一个省份,将监管责任区分清楚。鉴于乡镇分局是作为县级局的派驻机构设置的,在明确监管职能时可以只区分省、市、县3级。即使一个省份无法迅速厘清三级职能,作为设区市,同样可以尽快开展一些工作。市局干什么、县局干什么,还是可以分清楚的。

  在事权划分过程中,最需要摒弃的利益与权力之争。在相关意见文本中,表述应该清晰,不要拖泥带水,不要似是而非,不要出现歧义。关键是上级局要主动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不要出现权力上受、责任下放的局面。赋予权力就必须承担责任。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权力与责任、责任与义务不匹配的情况并不鲜见,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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