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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央行224号文,谈电子商业汇票融资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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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融资,是指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由于票据本身特有的功能,使票据融资在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方面具有手续方便、无需担保、不受资产规模限制、融资成本低等特性与优势,票据融资已成为深受我国广大中小企业欢迎的一种融资方式。

  随着我国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电子商业汇票作为新型金融工具在市场经济中亦表现出越来越强的融资功能,商业汇票的流通性和远期性为电子商业汇票的融资功能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10月16日公布并施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规范了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进行融资的活动,但遗憾的是,该《办法》深受其公布之前,我国已有票据立法的影响,承袭了之前票据立法在无因性、无条件支付性以及票据付款期限、参与主体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或其他缺陷规定,多项具体规则不但未能促进电子商业汇票融资功能的发挥,反而形成了阻碍。

  224号文未发布前状况

  一、电子商业汇票流通的贸易背景

  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立法原则。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仅依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变更或消灭,无需考虑其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无因性使持票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要式来判断票据的效力,使票据关系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而独立发挥作用,从而促使票据流通能为人们所接受,最终促使票据融通资金功能得以实现。我国《票据法》无因性的关键条款在于第10条第1款:“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该条款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导致了多种不同的理解,主要存在有因支持说、相对有因支持说、相对无因性支持说、绝对无因性说等观点。

  笔者认为,该条款存在多种不同理解这本身已说明其对无因性的规定存在缺陷,该条款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联系在一起,实质上就是限制了票据的流通,对票据的融资功能也形成了障碍。因为票据的融资功能与票据流通性密切关联,而票据能否流通关键就在于票据是否具有无因性。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参与主体

  商业汇票的参与主体同时也是商业汇票的融资主体,立法对商业汇票参与主体范围的限制同时也就是对商业汇票融资主体的限制。我国票据法对商业汇票的参与主体没有限制性规定,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却作出了限制: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只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投资者不能使用商业汇票,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不能成为商业汇票的参与主体。

  笔者认为,首先使用商业汇票是商品经济社会很常见的一种民事活动,立法没有必要将个人投资者限制在外,如果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票据欺诈行为,那么立法应统一考虑健全防范措施,而不是单纯地限制个人使用汇票;其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是金融市场的重要主体,立法限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商业汇票,不符合金融市场繁荣发展的宏观政策要求。因此,我国票据立法对商业汇票参与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已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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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224号文发布后状况

  电票贴现不再审查贸易背景

  根据224号文,“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这无疑是重磅内容。

  2015年12月31日,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以下简称203号文),强调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已办理承兑、贴现的各种凭证原件要注明银行信息等,防止虚假交易及发票重复使用。

  电票贴现不再审查贸易背景,这实质上是对票据融资功能的承认。相对以往,这已迈出了一大步。

  变成电子票据之后,追溯真实贸易背景,已经没有意义了。实际上,各环节的风控已经做到位了,没有必要再去做线下的审核。

  一直以来,票据行业的发展备受“真实贸易”背景的困扰,很多业务创新都属于违规创新。不管线上还是线下票据市场,其蓬勃发展归根结底的原因是中小企业融资难。

  有银行系统人士表示,在要求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若仍是以融资性票据为主,电票还是很难推动起来的。

  事实上,自从2009年11月推出电票系统以来,央行一直在努力推动电票的发展,但其规模增速一直不太理想。数据显示,2013年,电票规模在整个商业汇票出票量中占比为8.3%;2014年,为16.2%,2015年则为28.4%。

  如今不再审查贸易背景,恰恰破除了电票发展的一大障碍。在纸票年代,大家就每年都在呼吁修改《票据法》,但一直没有进展。电票不再审查贸易背景对推进《票据法》的修改有一定的作用。

  2016年3月,央行支付结算司曾发布了《关于就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开展书面调研的函》。调研函显示,央行拟在三个方面促进电票发展,第一,修改并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法规;第二,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操作、功能上的建议;第三,ECDS推广上的建议。而上述内容亦是此次224号文的主要内容。

  扩大票据转贴现市场参与者范围,所有金融机构皆可参与

  此外,224号文还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业内预计,这将为票交所的上线铺平道路。随着相关细则的陆续出台,电票将有爆发式的增长。

  转载自银承库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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