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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有色前总经理案发牵旧事 宝色股份二股东靠行贿上位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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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有色)总经理汪汉臣受贿一案,牵出宝色股份(300402.SZ)IPO之前一桩股权变更旧事。

  宝色股份原为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钛集团)旗下国资控股公司,而陕西有色为宝钛集团控股股东。汪汉臣受贿一案的判决书中称,在汪汉臣担任宝钛集团总经理期间,一家民营公司通过向汪汉臣行贿,以增资2000万元的方式获得了南京宝色钛业有限公司(宝色股份IPO前名称)20%股份。这家民营企业就是目前宝色股份第二大股东,山西华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海)。

  就上述事件,记者致电宝色股份及华鑫海并发去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未获双方回应。

  经汪汉臣帮助增资入股

  2016年10月1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西中刑二初字第00064号】披露,汪汉臣受贿案牵涉众多,其中提到宝色股份IPO之前的一段入股旧事。

  宝色股份前身为南京宝色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色钛业),是1995年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宝钛集团前身,以下简称有色金属加工厂)发起成立,有色金属加工厂持有其50%股份,为其控股股东。此后12年间,有色金属加工厂通过不断收购股份,在2006年实现全资控股宝色钛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汪汉臣履历,发现其于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任有色金属加工厂厂长,2005年8月至2009年6月任宝钛集团总经理,2005年9月至2009年10月兼任宝钛股份(16.740, 0.00, 0.00%)(600456.SH)董事长,2009年6月至2014年8月任陕西有色总经理。

  其中陕西有色是宝钛集团控股股东,而陕西有色的唯一股东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宝色股份是国资附属公司。

  上述判决书内容显示,华鑫海与宝钛集团有业务合作,汪汉臣任职有色金属加工厂期间,为寻求汪的关照,华鑫海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05年春节前送给汪汉臣3万美元。

  2005年9月,宝钛集团拟对宝色钛业进行增资扩股。依照上述判决书,华鑫海在汪汉臣帮助下,于2006年4月出资2000万元参股宝色钛业,持有宝色钛业20%股份。2008年10月,华鑫海公司出资800万元,同比例认购了宝色钛业新增股本。

  2014年10月10日,宝色股份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上述判决书称,为感谢汪汉臣在华鑫海公司参股宝色钛业过程中提供的帮助,李某于2006年初至2013年春节前,先后八次送给汪汉臣总计34万美元。综上,汪汉臣共计收受华鑫海贿赂37万美元。

  所持股份市值超8亿

  在经历两轮增资后,华鑫海以20%的持股比例成为宝色股份第二大股东,是宝色股份上市前仅有的两名股东之一,另一名则是宝钛集团。

  2014年10月,宝色股份在深交所挂牌,华鑫海凭所持上市公司3020万股份仍旧是其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4.95%,同时华鑫海董事长李向军担任宝色股份董事。

  按照彼时新股发行价4.47元/股,华鑫海所持股份宝色股份市值约1.35亿元。若华鑫海将上述股份全部持有至今(截至12月29日,收盘价27.53元/股),其市值为8.314亿元。

  事实上,华鑫海并未将全部股份持有至今。根据宝色股份9月30日公告,华鑫海所持755万股股份解除限售,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10月12日。截至目前,华鑫海已出售其中200万股。

  根据10月12日至记者发稿前(12月29日)以来宝色股份股价,即使10月17日最低价18.10元/股,可推测华鑫海出售200万股亦可获利3620万元。

  宝色股份11月22日公告,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华鑫海可能减持数量不超过755万股股票。

  宝色股份上市后,华鑫海作为第二大股东亦获得公司红利。根据宝色股份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2元,持有3020万股的华鑫海可分红126.84万元;上市公司2015年则是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元,华鑫海可分红30.2万元。即宝色股份上市后华鑫海共享分红157.04万元。

  而这并非华鑫海入股宝色股份之后的全部分红。宝色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显示,公司上市前3年中,曾于2011年向股东分红2000万元。

  既然华鑫海当初取得宝色股份股权事涉汪汉臣受贿,那么这是否涉及国资流失,其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合法,有没有可能会被清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虽然可能构成犯罪,但如果增资方案在当时经过审计,经过一些评估程序,没有显著的利益输送的话,那不涉及国资流失。犯罪和利益输送之间不完全对等。"

  "这个只能说它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增资的股份是合法取得的。"王智斌表示,如果事件未定性,那么华鑫海所持股份还是属于它。但他也称,"如果当时已经确定IPO了,相应的估值没有考虑IPO的成分,导致估值过低,那属于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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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阳禾 UF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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