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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辉:光明乳业企业管理和治理结构漏洞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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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乳业高管人员受贿,暴露出公司内部管理上的漏洞和混乱局面。当前,光明乳业亟需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重拾市场对企业的信心。”宋清辉认为。

  法治周末记者 代秀辉

  一份生效判决书的曝光,再次将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推到了公众的视野当中。

  这次的主角是原光明乳业副总经理李柯。

  半年前,光明乳业曾公告宣布李柯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如今,原因真相大白。

  “被告人李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一份显示为“(2016)沪0112刑初2654号”判决书中提及。

  判决书显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李柯,在担任光明乳业市场总监、副总裁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0余万元。

  实际上,李柯并非光明乳业内部高管受贿的个案。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近两年期间,光明乳业内部因受贿问题而被法院判刑的管理人员不在少数。这些高管的职务,向上,触及光明乳业总裁、副总裁;向下,触及光明乳业生产、销售等多部门负责人。

  “光明乳业内部高管人员频繁受贿乱象,让人大跌眼镜,在无形中抹黑了公司辛苦建立起来的品牌形象。”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多名管理人员因受贿被判刑

  光明乳业高管受贿,最为业内熟知的是郭本恒。

  郭本恒,原光明乳业总裁、党委副书记。在业内,郭本恒被公认为光明乳业的“功臣”,其在掌舵光明乳业期间,一手将给光明乳业带入百亿级乳企之列。

  2015年8月17日,对于郭本恒而言,这是一个特殊的日子。由于涉嫌贪污、受贿,这一天,他被刑事拘留。13天后,郭本恒被正式逮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中查明,1999年至2014年,郭本恒在担任光明乳业生产技术总监、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技术中心主任、副总经理及总裁期间,利用负责公司生产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等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个人在承接业务、安排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计价值330万余元。

  2016年1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12刑初1339号”判决:郭本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当然,光明乳业高层受贿也不只郭本恒、李柯。

  孙克杰与李柯一样,亦曾为光明乳业副总经理,在2015年8月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2016年9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12刑初1338号”判决书,被告人就是孙克杰,而他的罪名则是受贿罪和贪污罪。

  判决书显示,孙克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管理高层之外,光明乳业旗下生产、销售、资产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同样存在受贿行为。

  2016年11月,原光明乳业华东中心工厂厂长王志勇被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今年3月,原光明乳业子公司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光明公司)长沙市内销售部经理、市外销售部湘北经理何帆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同一月,原湖南光明公司长沙市内销售部主管向学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此外,还有“(2016)沪0112刑初2642号”判决书显示,原光明乳业公司乳品八厂厂长、固定资产管理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食安办主任曹根甫亦涉嫌受贿315万余元人民币。但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尚未披露判决书。

  既是受贿者也是行贿者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高管受贿问题,多数发生在郭本恒执掌光明乳业期间。这其中,亦不乏光明乳业内部高管人员行贿行为,更是存在“受贿者也是行贿者”的现象。

  例如,“(2016)沪0112刑初1338号”判决书显示,2003年至2015年,孙克杰先后担任光明乳业公司技术中心奶粉项目组经理、技术中心副主任、人力资源总监、副总裁等职务,在此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在承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金条等财物,共计价值617071元、英镑1000元。

  受贿的同时,“(2016)沪0112刑初1339号”判决书则显示,2008年初,时任光明乳业人力资源总监的孙克杰亦曾向郭本恒贿赂5万元。

  当然,这也并不是郭本恒唯一收受内部高管的贿赂。判决书显示,2006年4月,郭本恒曾收受光明乳业公司酸奶部项目经理吴某贿赂价值38326元的车牌1块。

  除了内部高管之间行贿受贿现象的存在,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光明乳业高管受贿过程中,大量为相关业务关系单位输送利益,这一行为存在于光明乳业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

  湖南光明公司是光明乳业控股的子公司。2014年3月,长沙市双福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福园公司)成为湖南光明公司“一只椰子”产品长沙市内的总代理。

  为了从湖南光明公司多拿返利,双福园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找到时任湖南光明公司长沙市内销售部经理何帆和长沙市内销售部主管向学军帮忙,利用他们在销售部管理长沙市内分销商的职务便利,帮助“一只椰子”产品从各分销商处制定订单、下达订单、配送产品、回收货款等,并承诺每月按“一只椰子”未税销售额2%的比例给予好处费。

  在何帆、向学军的帮助下,2014年3月至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双福园公司“一只椰子”产品的未税销售额分别为2599846.15元、4166815.38元。余某每月按未税销售额2%的比例计提费用,并于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将上述计提费用共计135306元通过给付现金、转账的方式送给何帆、向学军,其中何帆分得61843元、向学军分得73463元。

  输送利益的还有王志勇。

  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间,王志勇在担任光明乳业华东中心工厂厂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工厂日常生产经营的职务便利,为包括宁波市永宏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海移科贸有限公司、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长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在内的相关业务关系单位在承揽业务、实施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万元。

  企业管理和治理结构漏洞凸显

  “光明乳业高管人员受贿,暴露出公司内部管理上的漏洞和混乱局面。当前,光明乳业亟需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重拾市场对企业的信心。”宋清辉认为。

  和宋清辉有同样看法的还有中研普华研究员叶奋。

  “2015年至2016年,光明乳业高管受贿被查现象时有出现,光明乳业多发、频发的丑闻映射出了其企业内部控制状况,加上部分产品质量丑闻,光明乳业的企业管理和治理结构漏洞凸显。”叶奋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叶奋语中提及的“部分产品质量丑闻”指的是2016年光明乳业陆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2016年5月11日,光明乳业下属子公司光明乳业(泾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泾阳公司)生产的原味风味酸牛奶大肠菌群检出不符合标准规定。后光明乳业解释为冷链的过程出现了问题。

  2016年5月24日,陕西省食药监局飞行检查中却发现光明乳业泾阳公司在保持生产许可条件、生产记录、库房管理、检验检测、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15项问题。

  同一月,光明乳业又因为复原乳问题被点名。光明乳业武汉公司因为生产的160克红枣发酵乳复原乳产品被发现标注不醒目而被湖北食药监局“点名”责令整改。

  在叶奋看来,光明乳业应该加强内部管控。

  “可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控,夯实管理基础;加强腐败监管,落实制约条框;加强客户服务和危机处理能力,提升企业形象。”叶奋说,“在企业的整合发展上,光明乳业还可通过加强与海外子公司及托管企业在管理、产品、技术等多方面的互动,发挥协同效应,努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原标题:光明乳业内部腐败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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